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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2025-09-24 10:52:14 责编:小OO
文档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熟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熟悉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掌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了解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 )罚款。

  A.1%以上5%以下

  B.5%以上10%以下

  C.1%以上10%以下

  D.1%以上15%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考点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构成相关内容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例题·多选题】《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 )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D.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构成相关内容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的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第二百条对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例题·多选题】《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 )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A.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C.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D.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考点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

  1.《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规定,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

  (2)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4)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

  (5)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规定,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责任大小的因素的是( )。

  A.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B.知情程度和态度

  C.专业背景

  D.个人资产数额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第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知情程度和态度。

  (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4)专业背景。

  (5)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

  A.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 )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机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要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掌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熟悉
  

  【考点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的情况下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开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前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单选题】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 )。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B.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C.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D.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考点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认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某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活动,李某涉嫌下列( )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A.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B.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C.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D.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考点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认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的罚款。

  A.1倍以上5倍以下

  B.1倍以上3倍以下

  C.3倍以上5倍以下

  D.2倍以上5倍以下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重大事件指的是( )。

  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C.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D.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重大事件。下列情况为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考点五】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认定

  虚假陈述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多种类型。按证券发行、交易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的阶段性要求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和二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和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根据行为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自然人的虚假陈述和法人的虚假陈述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根据第一百六十条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 )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A.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B.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C.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D.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考点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二)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挪用资金罪、挪用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B.侵犯的主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C.犯罪客体是金融机构

  D.主观方面表现为无意,一般是为了获取合法利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选项B错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选项C错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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