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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2025-09-24 10:59:24 责编:小OO
文档
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重点食品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包括:儿童食品、粮、粮食制品、肉、熟肉制品、禽、水产品、调味品、奶制品、速冻食品、蔬菜、水果、茶叶、酒、饮料等。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书、注册证。

第六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以及初次交易索取票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超市)销售。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重要食品(详情见《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三条)应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超市应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索证索票的施行细则。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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