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票据有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有效票据是指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和和财政部门监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包括普通、行政票据、专用等等。
2、(有效票据)的开具和填写有哪些规定?
解答:
(1)票据上必须标记税务机关或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收据,要有省票据专用章。
(2)必须是联和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必须是复写的。
(3)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严禁 涂改。
(4)印章要齐全,须有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字(章);事业单位的收据,要有财务专章;对于小规模经营者,个体户等确实无法开据合法票据的,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开。
(5)票据要完整,(收据)内容不得有涂改;开票内容和使用用途要相符。
(6)对于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更正的(收据),要加盖更正单位相应印章;
3、如何识别假?
解答:普通的特征;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具有:
(1)、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联不加印底纹。
(2)、制章和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太红色,在紫外线照射下为橘红色反应。
(3)、不具备使用水印无碳压感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的联,但监制章及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等三个特征。
(4)采用防伪鉴别仪器,就是大家通常熟悉的钞票防伪仪,可以用防伪仪的紫外线灯照一下,看看上有没有荧光防伪标志。
(5)有些新版仍采用彩色纤维纸制作,正面和背面分布着目视能见的细小彩色纤维丝,同时有一些目视不能见的无色纤维丝在紫光灯照射下呈蓝色荧光反映。
目前发现的假,一类是伪造的,另一类是变造的。伪造的,其纸质、字体、防伪图案、版面印色等均不同于真,在其印制的联次、字轨号码或将订顺序上,经常出现混乱和错位现象;变造的,是在真上采用刮、擦、挖补等手段,更改或增添上的有关内容。目前由于违法分子制造假的技术也在不断提高,许多假依靠肉眼或仪器很难判断。因此,除要掌握一些必要的鉴别假的技巧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到正规厂家购买物品或消费。一般来说,凡是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合法经营商户,均从税务部门领取。也就是说,这些单位有正规的来源,一般不会开出假。
二是开具时,票面各项指标要填写清楚,尤其上的印章要和其相符。
4、什么是?
解答: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在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这种计算办法同样体现了对新增价值征税的原则。
5、征税范围范围有哪些?
解答:现行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营改增项目: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业等。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合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一)、(二)、(三)三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6、税率有几种,基准税率是多少?
解答按照规范化的原则,我国采取了基本税率再加三档低税率的模式。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酿(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五)营改增内容
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结并加以解释如下: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注: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的规定。
①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②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基本税率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注: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的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试点范畴,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注: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的规定。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注: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
①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②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a、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b、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c、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同时,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7、什么是?
解答:一般指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所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是允许企业在国家范围内进行销项税抵扣的,因此的取得,也就意味者企业可以少交。(实际上是采购价格的一部分用来充抵应交税金)
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偷逃就采用购买票的方法少交税.取得者就会给开票者一定好处费,就是这样子了.还有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后,也会大量开具票给没有实际发生业务的人
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 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 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另外,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税务总局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专用、普通和废旧物资等,业务经办人员要注意,普通和专用的区别。
8、问: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解答: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我们在采购应税货物时,如果应该取得而没有取得相应的,则相关的进项税额就有可能进入我们的产品采购成本,而减少相应税款的抵扣,给公司造成损失。
9、问: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解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条例中的一个概念,从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在前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
需要强调的是,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10、如何通过报价计算实际采购成本?
问:假如一家生产设备的供应商对一台设备的报价是10000元,其销售额(采购成本)是多少,我们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公司应该付多少钱?
解答:是价外税,对于销售方来说,其销售额一般是不含税价格,商品的报价根据商品和类别、购买客户及地区商业习惯的不同,客户所报价格可能是含价格或不含税价格,所以在签定合同时要对其进行明确,以防产生不必要的商业纠纷。
上述一万元,如果为不含税价格,需要另加17%的率,我方实际购买成本为10000元,实际付款11700元(10000+10000*17%);
如果上述报价为含税金额,销售方的销售额为8547(10000/1.17)元,销项税为1453(8547*17%)元,我方实际采购成本为8547元,实际支付10000元。
对方的销项税额对于我方来说,除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商品以外,就是我方的进项税,可用来抵扣我方的销项税额。
11、问:我们所说的价款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我们所说的价款,对于销售方来说就是销售额。正确计算应纳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所以我们在签定合同时,要明确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是不是全部包含在价款中,有无其它约定等。
12、采购时为什么要取得?取得相关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
问:业务人员在进行采购业务时,公司有无要求一定向对方索取专用,是否索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
解答:公司采购价格报价中一般都是含税价格,即价格中包含商品的实际销售额以及代收的额。如果不能取得专用,相关的额就不能抵扣,就会加大我公司的采购成本。所以我们在商业活动中,应当尽量争取取得专用,降低我们的采购成本,但是由于商业活动的复杂性,一味要求所有采购活动都开具专用也是不现实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报价不高于一般纳税人所报的不含税价格,即使不开具专用,对于公司也是有利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局代开3%的,进一步降低我们的采购成本。
另外,对于一些经营非应税项目的商家,强求他们开具专用是不合理的。
13、问:专用开具范围有哪些规定?
解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征收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的,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全额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途改变?)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七)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得开具专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14、问:什么样的代垫运费可以不用开具,代垫运费的开票方式不同,对我公司的利益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答: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可以不在销售方的销售额中反映。
(1)承运者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符合条件的运费,我方可以按全部金额抵扣7%。
如,我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其中运费在价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且运货业务是由第三方提供,假设运费为10000万。第一种方式运费开具给供货方,供货方再加到商品价格中,开给我方,其开票金额应该是价款10000元,1700元,全部价格为11700元。第二种方式,如果对方直接开具给我方,则我方付运费为10000元,实际成本为9300元(10000*7%),进项额为700元。两种方式对我方的利润是有差异的。
但是如果在谈合同的时候能够考虑这些差异,比如将运费价格就限定在10000元,第一种方式开具专用,则我方的实际运费成本为8547(10000/1.17),为1453,较第二种方式可节约753元(9300-8547)。
所以我们在谈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采购的不含税成本是多少,或者将各种采购形式还原成不含税成本进行比较。
15、商品报价低是不是就一定对我方有利?
问:假设有两家供应商其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都是一样的,是不是报价低的,对我方就一定有利呢?
解答:不一定。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对我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很大的影响,即对方有没有资格自行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的率为3%,但其取得的专用不能抵扣,而且,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开具专用,其所缴纳的税款我方也不能抵扣,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税务部门代开,但对我方来说也只可抵扣3%
如一套设备,一般纳税人报价11700元(含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为11000元,
下面是两个报价对我公司采购成本的影响
商品报价 销售额 税率 销项税(我方抵扣) 我方采购成本
一般纳税人:11700 10000 17% 1700 10000
小规模纳税:11000 10679 3% 321(代开) 10679
小规模纳税:11000 10679 3% 0 (未取得) 11000
16、在商谈价格的时候,如果两家供应商所报价格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后是一样的,我方还应该考虑什么样的财务因素?
答:在采购成本一样的情况下,要考虑资金的成本,即:要考虑付款的优惠条件,资金流大小等。如,一般纳税人客户采购不含税价格为10000,可以开具专用,即全部含税价为11700元,而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也是10000元(含税)。虽然对我方的采购成本不会产生影响,但我方会增加1700元的资金支出(即代垫税金支出),如果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对我方我的影响还是很明显的。
17、问:怎么计算产品销售额,计算产品销售额对采购人员有什么意义?
解答为了符合作为价外税的要求,纳税人在填写进销货及纳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项记录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正确计算应纳额。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不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就会导致计税环节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
对于购买方来说,不清楚产品的销售额,就不能够正确判断相关产品的采购成本,因此,我们有必要将相关的产品和劳务的含税价格(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对采购方来说不含税的销售额实际上就是采购成本(前提是相关进项税收可以抵扣)
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不舍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如一台设备报价10000元
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则销售额为8547(10000/(1+17%)
供应商品是小规模纳税人: 9708(10000/(1+3%)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暂行条例》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18、问:在一般的个体户或其它商家那里采购商品后,无法取得相关,或者对方要另行加价,我方经办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鲁国税征[1999]11号文规定:凡从事商业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数额超过10元(含10元)的,无论购货方索要与否,都必须向其开具;不超过10元,但消费者索要的,也不得拒开。商家拒开、未按规定开具都属于违章行为,消费者可根据商家开具的收据、小票等单据到当地税务局举报或拨打12366进行举报。
小商场(店)为吸引顾客,可能会以偷逃税为前提,报出相对较低一点儿的价格,对我方经办人员来说,一定要先取得对方的小票或者收据,然后根据小票或收据向对方索要,并以此做为投诉的依据。对应取得而没有取得相应支出票据的业务,税务上是不允许使用其它票据代替的,税务局发现后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我公司的损失。如果无法取得票据,还是应该尽量到正规商家处购买商品。
19、采取以旧换新方式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有何规定?
解答: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双方要对开。(金银首饰业务除外)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专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0、问:什么是进项税额,对进项税额抵扣有什么规定?
解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专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以偷税论处。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纳税人在缴纳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
例:A销售产品给B价格1000元,销项税170元,对于B来说,其进项税就是170元,如果其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C,则B产生销项税306元(1800*17%),而这306元就是C的进项税,如果C是最终消费者,则这306元不能抵扣,进入采购成本。
A应交税170元
B应交税136(306-170)
总增值为1800,全部交税为306 (170+136)或(1800*17%)
21、的扣税凭证有哪些?
解答:的扣税税凭证有: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
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农业特产税)×13%;
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运费金额+建设基金)×7% (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
以下几项不可以抵扣运费: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但不包括免税农产品、免税废旧物资)。
在用“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回的的时候,在境内运输销售境外的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由于“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而可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金额10%计算抵扣进项税。注意:购销双方的资格确定!
⑥自2004年1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专用,按照上注明的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不够抵,下期可继续抵。
22、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解答根据《税法》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⑤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3、问:对于可以抵扣的运输费用有什么规定?
解答:①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的货票。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抵扣凭证。
③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⑥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⑦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扣税凭证的货运,必须是通过货运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
24、问:是不是取得了专用,其进项税就可以抵扣,有哪些进项目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按《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就构成了企业成本。
对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各项目需要解释的是:
第1项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计算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三“兼营非应税劳务”两部分)。
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迸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第3项所称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5、问:对取得专用进项税抵扣的时间有什么限定?
解答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采购人员在取得专用后,一定要审核开票日期并及时办理财务入帐手续,如果错过了认证日期,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26、小规模纳税人是如何认定的?
询问:我公司是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属营业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但营业执照有材料经营项目,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办理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为什么要办理登记手续?哪些单位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答:你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材料经营项目,属的业务范围,应由国税局进行纳税管理。国税局要求你公司办理小规模纳税人是有根据的,因为你公司的营业额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
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有下面几种:
(1)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7、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解答:
一般情况:
|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 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 |
| 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 | 
| 一般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提供应税劳务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
1、油站销售成品油的,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2、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防伪各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
(3)未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行为:
①虚开专用或偷骗抗税;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8、问: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如何换算?
解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合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8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2.36万元。计算该商店8月应缴纳的税额。
(1)8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12.36÷(1+3%)=12(万元)
(2)8月应缴纳税额:
12×3%=0.36(万元)
29、问:小规模纳税人是否缴纳,怎么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够开具专用,但仍需要交纳。按《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需要解释两点: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开具专用,其价款中的3%的,我方不能抵扣,进入我方的采购成本。为减少损失,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其税率为3%。
30、问:开具专用后如果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该如何处理
解答: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④因开具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31、修理房屋和道路使用水泥等材料的进项税,为什么不能抵扣?
询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为维修办公楼和道路,领用了一批水泥和黄沙。请问:修理办公楼领用的水泥,其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解答: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为此,你单位修理办公楼、道路属于在建工程项目,其耗用的材料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2、以旧换新销售如何缴?
询问:为回报客户,我公司在节日期间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请问:折价部分的商品是否要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因此,你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只能按新商品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而不能按扣除旧商品折价后的销售额缴纳
33、采购的产品因质量原因向供应方罚款,罚款收入如何处理?能否开红字冲减进项税?
询问:我公司采购产品一批,因质量问题,向对方扣了50万元货款。该公司销售已在我公司入帐,对扣款部分,需要什么样的票据?是否可以向销售方提供销项税?
答:由于该公司销售已开出,我公司已入帐,因产品的质量等原因,我方扣减了供应方部分货款,对扣除的货款应作销售折扣处理,如对方需要相关据,我方可配合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依其向其索要负数专用。
34、代购货物是否要缴?
询问:我公司为其他单位代购职工生活用品50万元。请问:代购货物是否要计算?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额(如系代理进出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为他人代购行为中,你公司如果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不缴纳。
35、汇总开具的运费如何抵扣?
询问:我公司取得的运费有两种,有的是税务部门开据的,其项目填写不全;有的是从运输企业取得的,多为汇总开具的。税务部分认为上述运输不符合抵扣要求。请问: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你公司取得的运费,应要求对方按规定开具,同时要索取运费清单。目前,税务部门已实行公路运费信息比对工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要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对其类实行先认证后抵扣。
36、发生在购、销运输以外的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询问:我公司是电力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清理电厂炉灰发生运输费用,并抵扣了进项税,税务部门要求企业补缴。请问: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除购销活动以外的,企业为生产经营发生的运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你公司炉渣运费抵扣进项税是合法的。
37、哪些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询问:我公司取得的运费较多,我们不知道哪些运费的进项税不准抵扣,请指教。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规定,以下运费不准抵扣进项税:
①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铁路运输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凡没有附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运输清单的,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④(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8、外购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为什么要索取专用?
询问:我公司在某印刷厂印制办公用品一批,印刷费用为30万元。该印刷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为我公司开具了普通,但我公司财务人员不愿接收该。请问:为什么财务人员要求重新开?
解答:是价外税,专用是价税分开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能够抵扣进项税,相应地减少购进货物或劳务成本。
你公司为印刷办公用品,从印刷厂(小规模纳税)取得普通,其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管理费用要负担30万元;如果该印刷厂请税务局代开,按3%的税率计算,中价税分开,价款为29.12万元,税款为0.88万元,管理费用只负担29.12万元,减少成本0.88万元。
为此,企业在采购货物、支付应税劳务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专用的,也应向供货人或劳务提供方索取专用。
39、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在纳税上有什么区别?
询问:我公司销售一批大宗产品,由于在运输途中出现了亏吨,购货方扣减了我公司货款。请问:被扣的款项能否视同销售折让?如何处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有什么区别?
解答:你公司按规定标准计量、发货,在运输路中发生了亏吨,属于意外损失。你单位发送商品的数量是真实的,计算货物的价款是正确的,被扣款不能视同销售折让。对损失的部分能追讨的追讨,不能追讨的可以作营业外损失处理。
折扣与折让的区别是:
1折扣销售——销售和折扣同时发生。(购买多件,价格优惠)。
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
实物折扣按捐赠处理(视同销售)。
B.另开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有对方税务机关证明时,就称作“销售折让”了。)
②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③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④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退货证明),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40、单位举行庆典活动向来宾赠送衬衫也要缴税吗?
询问:我公司为庆贺建厂20周年,购买了一批高档衬衫,作为礼品赠送给来宾,购买的衬衫没有抵扣进项税。近日,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补缴。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解答: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赠送他人与用于个人消费,两者在计算税款的结果上似乎相同,实际上有本质区别。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购的货物赠送他人,是一种无偿给予行为,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并不能因为进项税没有抵扣而免除计算销项税的责任。
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外购的货物用在最终消费环节,不是销售问题,也不视同销售,不抵扣进项税。前者属于利他行为,后者属于利已行为。
为此,你公司在采购赠品时应尽量取得能抵扣的,以免在赠送时减少损失。同时,你公司可以根据赠送的清单,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赠送的礼品补计销项税,对本单位人员发放的礼品不计提销项税。
41、维修厂房用料能否抵扣进项税?
询问:某公司厂房门窗破损、屋面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漏雨现象,经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厂工程科负责对以上两漏雨车间厂房进行维修。现在,供应科已将大部分维修所需材料采购进厂(均取得了专用)。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这些维修用材料均可直接进入“生产成本”中的“修理费”列支。请问,这些维修厂房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能抵扣税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厂维修厂房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用于厂房内于厂房的管线、设备等进行维修的材料除外。
42、为铁路部门代收的运单费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为铁路部门代收的运单费,是销售商品中为运输企业代收的费用,其票据也不是铁路部门开具的。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是价外收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3、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询问:某工业企业属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铁路部门收取的货物运费中有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该企业问上述这些费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因此,该企业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44、销货清单与票面名称不符能抵扣进项税吗?
询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对我单位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单位有两份专用货物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不符,要求我公司将17000元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请问:清单与名称不符能抵扣进项税吗?如何补救?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用使用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因此,销货清单上的商品名称与专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否则不允许抵扣,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你单位应将这两份专用退还给销货方,并索取票面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一致的专用,然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45、问:什么是代开、虚开专用的,税法对此行为有何规定?
解答:代开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的行为。
虚开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的行为。
代开、虚开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专用,不得作为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构成犯罪的,按全国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除外,但需要补足税款,进项税不得抵扣。
依据(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 “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获得专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46、甲将货物销售给乙方,乙方要求将开给丙方是否合法?
询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产品给某经营商,经销商以现金支付货款,并要求我公司将开给第三方(所谓最终用户)。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有涉税风险?
解答:这种行为存在涉税风险。你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方,从乙方收取货款,而把开给第三方进行抵扣,没有证据能证明乙方是委托代购人,存在着虚开的风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虚开专用的,构成虚开专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
你公司为第三方开具专用,属于为他人代开行为。
47、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专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解答: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取得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48、请问开具红字有何新规定?
解答: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和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9、汇总开具如何出具清单?
解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50、已取得的专用不慎丢失,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如果该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51、的开具时间有没有什么规定?
问:我公司采购一成套设备,已验收完毕,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供应商提出付多少款,开多少,这样做是不是合适?
解答:按税法有关规定,销售方可以在分期付款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开具。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结合会计准则的相关收入确认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于所有权相联系的管理权,也不能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④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凡符合上述标准的,销售方应该提供并确认收入。
本例中:由于商品的所有权及控制权以及相关利益都流入了本企业,且已支付资金,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对于销售方应该开具,同时由于单台设备和不可分开的成套设备分开开具不太现实,无法填写单价及数量。对此,我们要和对方协商开具全额,也是购销双方债权债务确认的主要依据之一,部分开具,相关的债权债务的确认是不完整的,同时,对于我方来说,相关资产的入帐也是不完整的。
对于土建、安装工程,如果建设期较长,工程初期可按预付款开具,之后应该按工程的实际进度开具,验收完工后应开具全额。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