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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1]34号附件
2025-09-24 07:15:0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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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地方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2.1 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2 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3 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2.4 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3、六步走:指银监会2010年对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所采取的“分解数据、四方对账、分析定性、汇总报表、统一会谈、补正检查”六个步骤工作安排。

3.1 分解数据:指各监管部门将2010年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3.2 四方对账:指各银行分别与地方融资平台、地方、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3.3 分析定性:指各银行和各银监局按照“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标准对平台贷款划分风险类别。有关数据经各机构认定后,各机构提出处置方案,明确牵头银行。

3.4 汇总报表:指统一汇总全国数据,建立融资平台贷款的全明细(融资平台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证编码)、全口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全行业(土地储备中心类、交通运输类、开发区、园区类、城市投资建设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类及其他)、全层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报表体系。

3.5 统一会谈:指各省根据平台贷款清查结果,由各银监局组织,各地银行业协会协调辖内银行与地方相关部门及各平台进行会谈,敲定风险定性情况,确定平台贷款整改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谈纪要,交由地方相关部门、银监局、平台及银行四方备案。具体分工方面,按照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商定整改保全和分类处置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工作。

3.6 补正检查:指各银监局按照属地原则对平台贷款清理整改落实工作,重点包括台账的完整性、整改的有效性、项目合规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贷款合同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统计分类不准、整改措施不力、监管要求不落实、没有对贷款合同进行补充订正等问题,严肃查处,严格追究。

4、借款人自有现金流:本《通知》中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置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和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

5、风险定性:本《通知》中风险定性是指按照借款人自有现金流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对平台贷款划分“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的风险类别。

5.1 全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5.2 基本覆盖: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70%(含)至100%之间。

5.3 半覆盖: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含)至70%之间。

5.4 无覆盖: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30%以下。

6、分类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平台贷款特征和自有现金流等情况,对平台贷款采取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处置方式。

6.1 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完成三方签字,并经借款人所在地银监部门确认后,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的贷款。

6.2 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部分贷款有望达到商业化贷款条件,即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达标一笔分离一笔”的原则,将其从平台贷款中分离为一般公司类的贷款。

6.3 清理收回:是指拟直接收回的贷款。

6.4 仍按平台处理的贷款:是指除以上三种处置方式外,仍纳入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6.5 平台贷款:本《通知》中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上述保全分离为公司类、清理回收类和仍按平台处理类贷款均属此类。

7、地方担保:本《通知》中地方担保是指地方各级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预算;以规划中的土地未来出让收入为还款承诺。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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