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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2025-09-24 07:05:32 责编:小OO
文档
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根据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各级医务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医疗法律(规)及规定,严格执业,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各科室要建立科室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现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差错、事故时,应由本人或科室管理人员(护士长或科主任)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及补救措施等情况。科室应将差错、事故的详细情况逐级上报。

4、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重大的医疗事件时,所在科室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抢救病人;所在科室采取措施不力或不积极抢救的,视为不做为,医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视情节立即(或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6、在积极抢救医疗事件病人的过程中,需要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的,相关科室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不积极配合或借故推诿者,不论后果如何,均视为违规行为,需追究当事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7、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血液标本及可疑安瓿应保留三天。抢救病人的安瓿应保留24小时备查。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科封存保管,任何人均不得涂改和销毁与医疗事件有关的各种记录及物品。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科同意,不得查阅。

8、医疗事件发生后,所在科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讨论,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找出事件原因不放过,责任者未汲取教训不放过,未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医疗事件的性质及责任人做出初步认定,并根据事件的性质、造成影响的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9、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上级医生应请家属签署尸检通知书;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医务科负责对医疗事件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缺陷调查会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医疗事件的性质、级别及相关责任人。

12、医务科根据缺陷调查对医疗事件的认定结果,召开缺陷处理会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的具体规定,提出对医疗事件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3、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14、医疗事件发生后,其所在科室或个人不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的,事后经院方或他人发现者,不论后果如何,院方均予以严肃处理。

15、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差错)追究制,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医务科原则上不再处理;科室如不认真处理,使矛盾激化,上交医务科处理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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