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2014干警考试:民法学
2025-09-24 07:05:07 责编:小OO
文档
2014干警考试:民法学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已经废除,仅在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               

5、国家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澳门、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2013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013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习惯所确认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

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过表示然的行为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

3、表示到达对方的方式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当面或用电话所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如书信、第三人传达)

4、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

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欢迎大家关注中公干警的官方网站:http://zfgj.offcn.com/了解更多干警公考信息,每天都有很多干警公考资料赠送给大家!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