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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和服务规范(标准版)
2025-09-24 07:19:13 责编:小OO
文档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和服务规范

一、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管理、改进等要求。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结合老年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不因老年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安全便捷原则。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1.生活护理

(1)基本内容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2)服务要求

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2.助餐服务

(1)基本内容

——集中用餐;

——上门送餐。

(2)服务要求

1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

3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

4提前一周为用餐老人预订膳食。

5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

6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7助餐服务点及送餐运输工具应有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 

 3.助洁服务

(1)基本内容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2)服务要求

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洗涤服务

(1)基本内容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2)服务要求

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

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5.助行服务

(1)基本内容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2)服务要求

1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6.代办服务

(1)基本内容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2)服务要求

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7.康复辅助

(1)基本内容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2)服务要求

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2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5群体康复一般借助社区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老年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8. 相谈服务

(1)基本内容

——谈心交流;

——读书读报。

(2)服务要求

1相谈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2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

3相谈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9.助医服务

(1)基本内容

——陪同就诊;

——代为配药。

(2)服务要求

1陪同就诊的情形为:

——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辅助性检查;

——门诊注射、换药。

2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

3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4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5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6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四、服务管理 

1.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1)服务机构

1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

3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4应使用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见附录)。

(2)服务人员

1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2持有效健康证明。

3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4应遵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职业道德,保护老年人隐私。

5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

6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2.服务过程控制 

(1)信息公示

1服务机构应公示以下信息:

——执业证照;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服务承诺;

——投诉方式。

2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应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4公示信息应及时更新。

(2)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为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照料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老年人不在服务范围: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内容核定

5.2.3.1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

5.2.3.2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5.2.4协议签订与终止

5.2.4.1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2.4.2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违反服务约定的。

5.2.5服务安排

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5.2.6意外事件处理

5.2.6.1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5.2.6.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5.2.7档案管理

5.2.7.1档案包括:

——服务机构档案;

——服务档案。

5.2.7.2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

5.2.7.3服务档案应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

5.2.7.4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并动态管理。

5.2.7.5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6 服务质量评价 6.1评价主体

——机构自我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

——第三方评价。

6.2评价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家属/监护人满意度;

——服务时间准确率;

——服务项目完成率;

——有效投诉结案率。

6.3评价方法

——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

——实地察看;

——检查考核。

6.4服务质量改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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