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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监理细则
2025-09-24 07:19:48 责编:小OO
文档
编号:JNXC-B010102005

工程名称:临安区天目医药港ZX11-C-05地块临政储出【2019】29一期

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付含林

审核:胡细驹

广州越秀地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临安天目医药港ZX11-C-05地块临政储出【2019】29号项目监理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工程名称:临安区天目医药港ZX11-C-05地块临政储出【2019】29一期

2.工程地点: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场地北侧为九州街,西侧约为河道,南侧为规划道路,东侧为临安区文体会展中心。

3.建设规模:建筑物1#~19#为26~27F高层住宅,20#~37#为3F排屋,38#为2F配套用房(售楼处),另外配有1F商业楼、配电房与一层地下庭院,满铺地下室,地下室局部为地下一层(场地的南面),局部为地下二层(场地的北面)。一期建筑面积为 158026.14 m2,地上建筑面积124341.14㎡,地下建筑面积33685㎡。由10栋高层、17栋3层排屋,1栋配套用房组成。

二、编制依据:

1.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

3.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3号令);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

1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

14.相关的施工图纸、地质斟探报告、管线探测成果报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1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18.《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9.《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2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1.《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程》GBT 330-2017

2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23.《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

2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

25.《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7.《浙江省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2014

28.《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29.《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办法(试行)》浙建〔2018〕18号

3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JGJ160-2016

3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32.国家及浙江省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文件等。

三、监理工作流程

四、监理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4.1前期阶段

(1)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的组织网络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提供组织保障;

(2) 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收集现场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资料和大样图,对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向施工单位提出管线保护措施或防护要求,并由施工单位上报管线保护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收集现场有关雨雪、雷电、狂风的气象资料,为脚手架搭设做好准备;

(3)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施工单位上报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的专项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督促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5)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做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

(6)开工前,设计图纸应由建设单位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并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报监和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7)图纸会审。对设计图纸认真审核,弄清设计意图,对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及时请教设计单位;

(8)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9)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10)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1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4.2施工阶段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施工技术部门重新按程序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重新签字,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签字。 

(2) 坚持技术交底制度。对设计方法、技术标准、功能作用、施工参数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使所有人员做到心中有数。

(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对于连续施工工序,质检人员就本班施工质量情况以及需要注意事项向人员作详细说明,并认真填写交记录。

(5)坚持三检制度。技术员、质检员、实验人员必须跟班作业,要强化工序间的检查验收,凡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关键部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6) 加强对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验,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订货、采购、运输、保管和供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坚持严格的检验制度,认真把关,一切以试验指标为准,不合格材料不能入场,同时要保证检验方法的正确性和检验工具、检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7)采用先进的检测试验设备,选派责任心强的检测人员,加强对整个施工工程的施工控制,坚持一切经过试验检测,一切以数据说话的原则。

(8)服从业主、设计单位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虚心接受提出的改进意见,积极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搞好配合工作,严格按评审后的意见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进行跟踪检查。

(9)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0)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3监理控制要点:

4.3.1悬挑脚手架工程

(1)悬挑钢梁:钢梁形式及截面高度符合方案要求;钢梁固定段长度大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 倍;钢梁外端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措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梁间距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

(2)架体稳定:立杆底部与悬挑钢梁连接处采取可靠固定措施;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外侧设置连续式剪刀撑、外架断面处设置横向斜撑;连墙件设置方式和间距符合要求;剪刀撑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及角度符合要求;

(3)脚手板:脚手板铺设符合要求、脚手板规格或材质符合要求、无探头板;

(4)荷载: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荷载堆放均匀;

(5)杆件间距: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符合要求;

(6)架体防护:作业层防护栏杆符合要求;作业层架体外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7)层间防护:作业层脚手板采用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 10m 采用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设置硬隔离。

4.3.2附着式脚手架

(1)安全装置:防坠落装置或技术性能符合要求;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分别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防坠落装置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与建筑结构附着;必须安装防倾覆装置且防倾覆装置符合规范要求;升降或使用工况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的最小距离=符合规范要求;必须安装同步控制装置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构造: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得大于7米或折线曲线布置的架的支撑跨度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米;架体的水平悬挑度不得大于2m或不得大于跨度的1/2;架体悬臂高度不得大于架体高度2/5或不大于6米;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成积不得大于110平方;

(3)附着支座: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设置必须一道附着支座;使用工况未将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升降工况未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上;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框架及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且各杆件轴线交接于节点,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及下弦之间设置的水平支撑杆件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架体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在水平支承桁架上弦处;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不得低于架体高度;架体外立面设置的连续式剪刀撑应与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造连接成一体;

(5)两跨及以上架体的升降必须采用手动升降设备;升降工况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升降工况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及人员停留。

4.3.3基坑工程

(1)基坑支护: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或存在边坡塌方危险应采取支护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必须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基坑支护结构符合设计要求;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达到设计报警值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2)降排水: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排水沟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放坡开挖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设排水沟和集水井;

(3)基坑开挖: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不得提前开挖下层土方、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均衡、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结构或工程桩的有效措施、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应铺设渣土、砂石等硬化措施;

(4)坑边荷载: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不得超过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要求、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5)安全防护:开挖深度 2m 及以上的基坑周边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且栏杆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基坑内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降水井口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

(6)基坑监测:按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基坑监测项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监测的时间间隔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应加密观测次数;

(7)荷载:按设计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完整。

4.3.4模板支撑架

(1)支架基础:基础坚实平整、承载力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底部设置垫板、垫板的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楼板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2)支架构造:立杆纵、横间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步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剪刀撑或水平斜杆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3)支架稳定: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采取与建筑结构刚性连结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荷载:荷载堆放均匀、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5)杆件连接:立杆连接不得采用搭接接长;水平杆连接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斜杆接长符合规范要求;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符合规范要求;

(6)底座与托撑:螺杆直径与立杆内径匹配;螺杆旋入螺母内的长度或外伸长度符合规范要求;

(7)支架拆除:支架拆除前有同条件养护试块检测报告;支架拆除是否设立警戒区。

4.3.5物料提升机

(1)安全装置:安装起重量器、防坠安全器齐全、起重量器、防坠安全器有效;安全停层装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定型化;安装上行程限位、上行程限位灵敏、安全越程符合规范要求;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 30m,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2)防护设施:设置防护围栏;进料口防护棚或防护棚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停层平台两侧防护栏杆符合要求;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严密、牢固;安装平台门平台门应定型化;吊笼门符合规范要求;

(3)附墙架与缆风绳: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符合规范要求、缆风绳使用钢丝绳或是否与地锚连接、钢丝绳直径小于 8mm 或角度符合 45°~60°要求;安装高度超过 30m 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缆风绳、地锚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钢丝绳: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是否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绳夹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不得少于 3 圈;应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措施且钢丝绳不得拖地;

(5)安拆、验收与使用: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履行验收程序及验收表经责任人签字、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持证上岗;物料提升机作业前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实行多班作业按规定填写交记录;

(6)基础与导轨架:基础的承载力、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基础周边设排水设施、导轨架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导轨架高度 0.15%;井架停层平台通道处的结构采取加强措施;

(7)动力与传动:卷扬机、曳引机安装牢固、卷筒与导轨架底部导向轮的距离小于 20 倍卷筒宽度设置排绳器、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整齐、滑轮与导轨架、吊笼采用刚性连接、滑轮与钢丝绳匹配、卷筒、滑轮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装置;曳引钢丝绳为 2 根及以上时,设置曳引力平衡装置;

(8)通信装置:按规范要求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信号显示清晰;

(9)卷扬机操作棚:设置卷扬机操作棚、操作棚搭设符合规范要求;

(10)避雷装置:物料提升机在其他防雷保护范围以外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4.3.6施工升降机

(1)安全装置:安装起重量器、起重量器应灵敏、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应灵敏、防坠安全器不得超过有效标定期限;对重钢丝绳安装防松绳装置、防松绳装置应灵敏、安装急停开关、急停开关符合规范要求;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或缓冲器符合规范要求;SC 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安全钩;

(2)限位:安装极限开关、极限开关应灵敏、安装上限位开关、上限位开关应灵敏、安装下限位开关、下限位开关应灵敏;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安全越程符合规范要求;极限开关与上、下限位不得与极限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应否灵敏、吊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应灵敏;

(3)防护设施: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设置出入口防护棚、防护棚是符合要求;停层平台搭设符合规范要求、停层门符合规范要求、达到定型化;

(4)附墙架:附墙架采用非配套标准产品应进行设计计算;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要求;

(5)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对重钢丝绳绳数不得少于 2 根且相对、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不得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滑轮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符合规范要求;对重重量、固定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对重应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

(6)安拆、验收与使用: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履行验收程序及验收表经责任人签字、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持证上岗;施工升降机作业前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实行多班作业按规定填写交记录;

(7)导轨架:导轨架垂直度符合规范要求、标准节质量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对重导轨符合规范要求;标准节连接螺栓使用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8)基础:基础制作、验收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9)电气安全:电缆导向架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在防雷保护范围以外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10)通信装置: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楼层联络信号应清晰。

4.3.7塔吊

(1)载荷装置:安装起重量器、装置应灵敏、安装力矩器、装置应灵敏;

(2)行程限位装置: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装置应灵敏;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符合规范要求;安装幅度限位器、装置应灵敏;回转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回转限位器、装置应灵敏;安装幅度限位器、装置应灵敏、回转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回转限位器、装置应灵敏、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行走限位器、装置应灵敏;

(3)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装置符合规范要求;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灵敏;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安装障碍指示灯;

(4)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吊钩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装置符合规范要求;吊钩磨损、变形不得超过报废标准;滑轮、卷筒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滑轮及卷筒磨损不得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不得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5)多塔作业:多塔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经审批、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6)安拆、验收与使用: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方案应经审核、审批、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应经责任人签字、安装、拆除人员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塔式起重机作业前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实行多班作业按规定填写交记录;

(7)附着: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规定是否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水平距离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是否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是否进行承载力验算、着装置安装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基础:塔式起重机基础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基础设置排水措施;

(9)结构设施: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符合规范要求;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符合规范要求;

(10)电气安全: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供电;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应采取防护措、防护措施符合规范要求;安装避雷接地装置、避雷接地装置符合规范要求;电缆使用及固定符合规范要求。

4.3.8高处作业吊篮

(1)安全装置:防坠安全锁不得缺失或失灵、防坠安全锁不得超过有效期;作业工人佩戴安全带、者安全带佩戴正确;吊篮安装上限位装置、限位装置报不得失灵;

(2)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前梁外伸长度符合产品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与支撑面应垂直、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不得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上锁防止移动;

(3)钢丝绳:钢丝绳补偿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安全钢丝绳规格、型号与工作钢丝绳应相同并悬挂;安全钢丝绳应悬垂、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4)安装作业:吊篮平台组装长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吊篮组装的构配件应为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

(5)升降作业:操作升降人员应有操作证;吊篮内作业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不得单人操作;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挂置在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6)安全防护: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或挡脚板符合规范要求;多层或立体交叉作业应设置防护顶板;吊篮外侧不得挂设材料桶;

(7)吊篮稳定:吊篮作业采取防摆动措、吊篮离建筑物空隙不得过大;吊篮不得用做垂直设备运输材料;

(8)荷载: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4.3.9卸料平台、操作平台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1 监理工作方法

(1)交底:在项目开工前对原材料、施工人员、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向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2)方案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方案,对不符合要求予以退回重新编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方案、设计进行施工;

(3)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4)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在承建单位施工期间,用全部或大部分时间在施工现场 对承建单位的施工活动的每个细节进行跟踪监理,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建单位予以纠正,以减少质量缺陷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5)平行检验: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查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查或检查;

(6)召开监理例会: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目标及其落实措施,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情况,针对存在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相关事项;

(7)发出指令性文件:监理工程师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发出书面指示,并督促承建单位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

(8)监理工作联系单:对施工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可要求总承包回复或者不做要求,起到告知要求,可发监理工作联系单。

(9)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达到合格。

(10)停工整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质量隐患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停工通知。

(11)会见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违反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活动时,由总监理工程师邀见承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建单位在工程上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挽救问题的途径;

(12)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

(13)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停工令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拒不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监理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5)停止支付:监理工程师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支付方面的权利,承建单位任何工程行为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都有权拒绝支付承单位的工程款项。以约束承建单位认真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各项任务。

5.2监理工作措施

(1)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质量监督制度,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

(2)技术措施:针对不同的风险源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重点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专项方案,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控制措施。

(3)经济、合同措施:督促总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写明相关的条款和要求,以便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约束施工自身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本工程危大工程清单

(1)基坑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卸工程

(4)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附着式脚手架工程

(5)高处作业吊篮

(6)卸料平台、操作平台

(7)建筑幕墙安装

(8)拆除工程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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