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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5-09-24 13:08:32 责编:小OO
文档
 化学品管理办法

 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令第445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品包括普通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以下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师生。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学研究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学院(部)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办理化学品入账手续;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化学品处置费用、突发事件处理费用等经费保障。

(五)教务处负责提供教学实验相关资料,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六)科学研究部负责提供科研实验相关资料,负责涉及军工保密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七)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入学安全教育,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八)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实验中心(课题组)所有化学品的申购初审和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学校签订《 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和化学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与各实验中心(课题组)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杜绝违规、违章事件发生。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四)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学校、等部门的要求,对化学品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时,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迅速查清事故发生根源,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发生。

第六条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化学品使用单位务必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安全管理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七条           校内具有法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化学品生产、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承担处理费用和相应责任,其管理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章 申请与购买管理

第           各单位要在广大师生中树立节约意识,合理控制化学品的使用量,杜绝浪费。在实验过程中,要尽量使用无危害或低危害性化学品代替危害性较高的化学品。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在国家许可的化学品经营单位购置化学品,严禁从非法渠道购买。严禁从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邮寄购买化学品。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和转让危险化学品。若科研协作确需的,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审批。剧毒品还须分管校长签字并报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者,须填写 危险化学品申购单,签订《危险化学品申购单位和申购人承诺书》,经所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对申请的危化品品种、数量、存储条件、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核,至保卫处审批。最后由专人至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使用单位每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三个月内的用量,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使用单位必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专门人员持备案证明购买。

第十三条  化学品购买后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要求办理入账手续,经审核签章后方可至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品,而是寻找合适的替代品。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保卫处审批,并经分管校长同意,最后再经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建立化学品帐册。化学品购进、入账、领用、使用、销毁处置等环节都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并和学校总账相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申购人、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化学品专用存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储存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严禁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实验室应配备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分类、定位、定点有序存放,做到零整分开,不得混放、混装;应有准确的使用计量和详细的记录。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建立购买、使用台帐并保存2年备查。

剧毒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其中,专用保险柜不得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应采用螺栓内藏的方式与钢筋混凝土地面或实体墙壁相固定。存储剧毒品场所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门联网。

第十  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相互监督,保证化学品的使用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及时填写《 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随时接受学校和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若在实验中使用易挥发试剂,或是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防止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周边环境。

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对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严禁学生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学生使用化学品须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前,指导老师须向学生说明具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残留物清理工作等。实验中,指导老师须加强巡视和指导。若发生事故,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赠送、调拨化学品。若确有需要的,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将食品和饮料等带入实验室。严禁在校车、私家车和公共车辆上携带化学品。严禁携带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品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若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丢失的,须报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保卫处报告门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入账标签”完整无损。若出现污损、脱落导致标示不明的,应及时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补办。

第五章 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须遵循“减少废物产生、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须尽量无害化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须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或根据需要不定期收集和处置化学废弃物。处置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师生不得在校内外丢弃化学品。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普通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其它危险废弃物一起混装回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实验中心(课题组)废弃化学品的分类和收集,并妥善存储于指定地点。

第二十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皿和包装物,在实验结束后须妥善清洗。器皿或包装物损毁的,不得随意丢弃,须填报《 危险化学品损毁登记表》,按照学校规定处置。有残留物的容器,须在容器外加贴标签。储存废弃物的容器必须密封且没有破损。

使用单位处置化学废弃物,应填写《 化学废弃物统计表》,经所在单位签章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汇总后上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最后由专业废弃物处置公司处置。

第二十九条        处置化学废弃物的费用按照招标的费用结算。学校将逐步建立化学废弃物处置费用分担机制,以强化化学品使用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六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定期组织实验室的全面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实验中心(课题组)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具有事故隐患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及时作出反馈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各单位须组织多种类型的安全教育或培训活动,详细制定计划,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尤其要重视对新进入实验室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培训教育工作,强调必须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程进行实验。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通报批评等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南工校资[2007]10号)同时废止。学校所公布的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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