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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办法(修改)
2025-09-24 12:49:33 责编:小OO
文档
            成中·忠诚到永远!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工程局机械设备租赁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杜绝机械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械设备为施工现场大型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

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范围为集团公司开发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工程。

第一章  设备租赁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安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第六条  安装单位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主管部门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七条在工程局从事机械设备租赁、安装的单位,必须先到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

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租赁行业确认证明、租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安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单位技术人员资格证、安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证明。未通过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查的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单位不得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第  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行业确认证明、维修自检合格证明、设备备案证明、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同时提供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签定的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同时签订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安全协议书,同时对机械设置租赁、安装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按机械设备说明书要求附安装、拆卸方案(包括附着安装、顶升、拆卸)、安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机械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严格按照机械设备验收单内容逐项检查验收。同时要进行技术检查、空载试验、荷载试验、防坠落试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试验,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着安装、顶升、加节后必须严格进行验收,保证附着安装牢固可靠和机械设备垂直度的要求。并填写好相关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经理、安装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合同条款应包括:机械设备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租赁起止日期、租赁费用、机械设备备案证明、施工单位对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安全责任和其它等有关内容。同时必须明确租赁单位在机械设备租赁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制度, 租赁单位每月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应有书面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械设备,不得租赁到施工单位。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租赁到项目部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没有经过维修、保养和无定期检查记录的;

7.机械设备安装非原制造厂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合同条款应包括:

1.机械设备安装日期、安拆装地点、机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安装高度、附着套数、标准节节数(、总高度)、安装质量、安装费用、双方安全责任和其它有关内容,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2.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中,安装单位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编制科学、详细、可行的安装、拆卸和附着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顶升、加节),由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机械设备安装单位鲜章。

2)按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机械设备及施工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单位。

6)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若任何一方违反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条款执行。

3.施工单位对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签订的机械设置租赁、安装合同期满后,若继续使用的,必须续签合同。

第三章  安装、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装、验收规范及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基础及附着预埋件制做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装方案制作。设备基础应满足设备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要求,并有可靠的排水、防雷措施,基础无积水。 

第十 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机械设备安装前的检查工作,特别是对钢结构、结构焊缝、电气设备、电气控制元件、安全保护装置、钢丝绳、滑轮、吊具、制动盘、滚轮、背轮、齿轮与齿条、减速器、索具、主电缆等关键要害部位重点检查,保证设备的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作业人员进场必须经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安装超过一定高度后必须安装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附着框架在塔身上的安装安全可靠,附着框架与塔身节固定牢固,各连接件齐全、固定牢固;附着杆与附着框联接牢靠,附着杆调整装置无松动,附着杆本身连接无松动;与附着杆相联接的建筑物无裂纹或损坏,附着杆与建筑物的锚固联接牢固,无松动;所有孔径必须与穿销(螺栓)的直径相称;附着装置上螺栓必须安装双螺帽固定,穿销必须用开口销固定, 穿销孔径与开口销直径相匹配;塔式起重机附着以下垂直度不超过2‰,附着以上垂直度不超过2‰;(其它机械设备按说明书要求执行)严禁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的主肢无弯曲、扭曲、结构焊缝无开裂;臂杆根部、平衡臂根部插销耳板无开裂;主要结构联接螺栓、起重机臂杆、塔机的塔身,重要部位的联接螺栓牢固可靠;前后臂穿销齐全、可靠;前、后臂及工作平台上无散件堆放;各种安全防护护栏、门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二条机械设备各种控制手柄、按钮、手轮齐全,操作可靠;电气设备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各种照明、信号完好;电缆线路满足安全使用,配电箱和电源开关设置符合安全要求;各电气元件工作正常,导线接头,各元器件固定牢固,无接触不良及导线裸露。

第二十三条机械设备电气系统工作正常,各交流接触器接确点吸合及导线接头符合要求,控制按钮灵活、可靠;升降机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正常,接地电阻不超过4欧姆;主电缆无扭曲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机械设备背轮的调整间隙及齿轮与齿条的啮合间隙是正常,减速器、安全器、制动盘正常,制动器制动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吊笼运行平稳;滚轮、背轮的调整间隙及齿轮与齿条的啮合间隙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过程安全由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负责,并服从施工单位的管理,安装、拆卸全过程施工单位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戒线。施工单位对使用的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机械设备必须配备专用电箱,合理配置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做可靠的防雷接地。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必须符合说明书要求,电缆完好并固定牢靠。设备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附塔机表)机械设备如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跨越架空线路时,必须有专项安全防护方案,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机械设备的器、限位器、限速器、防坠落保护装置等是设备安全使用的关键装置。各种器、限位器、限速器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严格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电压(KV)

安全距离1以下

1--1520--4060--110230
沿垂直方向(m)

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m)

1.01.52.04.06.0
第二十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附着的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原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通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原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签定合同后按照专项安装方案实施,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和完善安装验收资料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必须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配套的安全设施(进料口防护棚、楼层安全门等)必须按要求搭设。按要求悬挂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作业楼层牌。严禁悬挂标语牌、广告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照片要在标牌上注名。司机、指挥、必须以过专业培训取得规划建设、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械设备作业,且作业半径有重叠现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相邻设备在同一施工区域相向运转及交叉作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机械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设备管理人员职责,组织操作人员每月有针对性的安全学习。

第三十七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要求设置工具式楼层门或栏杆,吊篮进料口设置防护棚。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停靠装置齐全、可靠。对吊篮、卷扬机、操作棚、钢丝绳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三十  施工单位对外租赁的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加盖鲜章,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和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不得与私人或不合法单位签定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合同。

第四章  责任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项目工程租用的机械设备的管、用、养、修、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并按时填报。

2.施工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班组工作规章制度,设备管理员职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并在设备旁悬挂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标牌。

3.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用电必须按三相五线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施工单位发生机械设备事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不得隐瞒不报。

5.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要做好下列资料收集和整理:设备租赁、安装租赁合同;设备台帐;设备需用计划;机械运转记录;机械设备周检记录;机械设备交记录;机械设备维修记录;机械设备保养记录;机械设备顶升、加节验收记录;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维修电工花名册等。

6.施工单位租赁的机械设备还应做好下列工作:基础资料(属隐蔽工程需有基础图、测量数据);安装、拆卸方案;安装后或顶升后的测量资料;技术试验报告;附墙资料(包括附墙图、预埋件图);机械设备每周、每月的自检情况。

7.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前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资料有:

(以下安全资料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质量安全部分管经理审核、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3)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6)安装机械设备的备案牌复印件;

7)安装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安装机械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9)安装机械设备的基础图及配筋图;

10)安装机械设备现场平面布置图;

11)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规范及说明书编制的安装、拆卸及附着安装方案;

12)机械设备安装前的维修、保养及自检合格证明;

13)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15)施工单位对设备租赁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机械设备验收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资料有:

(所有机械设备基础和预埋件施工记录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1)机械设备基础验槽记录;

2)机械设备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机械设备混凝土施工记录;

4)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

5)起重机械验收试吊记表;

6)起重机械吊装验收表;

7)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8)机械设备垂直度、沉降度观测原始数据。

机械设备检测报告、合格准用证(复印件)验收后十五日内交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存档。

第四十条  机械设备租赁单位

1.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设备的完好、安全使用,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转。

2.负责出租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报检取证、拆卸退场和保险等工作。

3.根据出租机械设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合同配备足够的管理及作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半月检查一次。

4.按照施工单位对机械设备检查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要求,负责整改。

5.遵守施工施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

6.负责分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7.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租用机械设备的安全、合理使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生产。

8.建立设备动态管理的数据库。

9.对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进行安、拆装方案审核、检查验收。

第五章处罚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给予局部停工乃至整栋楼或全面停工处理的,施工单位经整改自检合格后报质量安全部申请复工,经质量安全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工,对拒不停工的,将给予5000~10000元的处罚,同时给予全公司通报.

第四十三条  工程局施工单位在设备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并经查实,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部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条处罚,对拒不整改的,给予500元~5000元/条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无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的;设备管理人员每周未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的;或检查无资料的;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进行有效整改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要求上报机械设备检查验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  机械设备作业人员酒后作业、疲劳作业或情绪异常时作业经查实的。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前资料未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批或审批不合格进行安装的,安装后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验收擅自使用的;每次顶升附着安装和顶升加节完成后未经监理单位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验收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  施工单位未建立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机械设备事故(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假报经集团质量安全部查实的。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无机械设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不如实填写,弄虚作假的,每次顶升附着安装和顶升加节完成后无安装验收资料的。

第五十一条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无资质、无安装和拆卸方案、安装作业人员无证、安装资料不齐、安装人员高空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安装人员违反安装工艺和操作规程的。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不严,或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采用不合法程序与施工单位签定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未施工单位未设置警戒线,未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的。

第五十四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未年检的;操作人员配备不齐的,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作业过程中无联络信号的;操作人员离岗脱岗的;作业中未按要求使用吊绳和吊具的。

第五十五条  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配套的安全设施未按要求搭设的。机械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作业楼层牌、定人定机牌的。悬挂标语牌、广告牌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拆除限位器、器的。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未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的,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照片未在标牌上注名的。

第五十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司机、指挥未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的;未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的;未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的。

第五十九条  机械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长期带“病”进行作业的;作业场地杂乱的;钢丝绳断丝、磨损严重,扭结、锈蚀、固定端固定不牢固的;不按要求设置钢丝绳绳卡的。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未按要求每半月对设备进行垂直度、沉降度观测的。

第六十一条  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且安全装置不灵敏的,防坠安全器未按说明书要求每三月进行坠落试验的。

第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的附着距离、附着以上自由高度等,未按设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的。

第六十三条  机械设备附着安装不能满足说明书要求,无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更改的附着安装方案的。超长附着安装无可靠的杆件受力计算式,无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和加盖机械设备安装单位鲜章的。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机械设备的构造性能,未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批准的。

第六十五条  机械设备的基础未按说明书要求制作,基础四周未围护、杂乱的,基础无排水和防雷措施,基础积水的。

第六十六条  机械设备未按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要求设置工具式楼层门或栏杆,吊篮进料口无防护棚,楼层门或栏杆不起作用的。安全停靠装置不齐全,卸料平台搭设不严的。吊篮、卷扬机、操作棚、钢丝绳等未进行防护的;限位和器未按说明书要求设置的。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外租赁的机械设备进场后,无租赁单位自检合格证明的;设备管理人员未认真对设备进行检查的。

第六十  多塔作业无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临近高压线作业无专项安全防护方案,或未按专项防护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组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学习的,未制定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在机 械设备租赁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制度且每次检查无书面记录的,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未按租赁合同规定每月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一条  机械设备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七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外租赁的机械设备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的。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加盖鲜章,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不得与私人或不合法单位签定设备租赁、安装合同。

第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用电未按三相五线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第七十五条  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未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或合同中未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的;施工单位未对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的。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与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未签订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的。

第七十七条  所有机械设备基础和预埋件施工记录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

第七十  吊篮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从事作业的;私自改装吊篮或吊篮进行起重作业的。

第七十九条  吊篮作业前未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验收的;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吊篮安装的;吊篮作业人员未设设置专用安全绳的;违反吊篮定人、定机操作的。

第八十条  吊篮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一条  单人升空进行吊篮操作作业的。

第八十二条  在吊篮悬吊平台内使用梯、凳、搁板等攀高工具和在悬吊平台外另设吊具进行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在空中攀缘窗户、洞口等进出吊篮或在悬空状态下从一悬吊平台攀入别一悬吊平台的。

第八十四条  停止施工作业的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和未切断电源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或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3.《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5.《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92)

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2007)

7.《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

8.〈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10.《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规则》(GB51/T 588-2006)

1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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