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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
2025-09-26 10:44:05 责编:小OO
文档
《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结束后,党和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1985年第六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年6月10日,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常务会议讨论,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10月,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会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某向县人民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案例二】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被非法解聘案

某县重点中学物理教师王老师,平时喜欢钻研业务,常在有关刊物

上发表一些物理教学论文,也经常外出参加一些有关的学术活动。为此在学校里引起争论颇多,有褒有贬。褒者如张校长,认为应当在教师中提倡王老师的这种业务钻劲,贬者如分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则认为如教师都像王一样,时不时请假外出开什么会,把课程调来调去,那学校不全乱套了。

    王教师与主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同上初三物理课,二人在教学问题上曾存有意见分歧。本学期开学不久,王老师收到将于五月初召开的学术研讨会的通知,即刻便去了校长办公室告诉了学校领导,当时张李两校长都在。张校长表态说支持王参加学术会议,但强调必须安排好课程,不得影响初三学生的毕业和升学考试。王老师回答一定做好安排,决不辜负领导的信任。李副校长则未表示任何意见。王老师与自己任课的4个班级的班主任教师都取得了联系,在开会前便采取换课和利用自习课时间把把将外出几天的物理课提前上了,并给学生布置了练习作业等。

    会期五天,但王老师只参加了有自己发言的那次大会,开了两天会便匆匆赶回学校。回校后,王老师被刚升为正校长的李副校长解聘了。王老师找李校长理论,却无法在校内解决问题,只好向教育局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诉。教育局在未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出了以下处理通知:学校对擅离职守教师的解聘是合法的,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组织纪律性,教育局对此给予支持。考虑到王擅离职守的原因是参加学术会议,给王一个改正的机会,现调往某初级中学任教。王老师不服这一处理,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王老师的申诉后,很快派人到王所在学校进行认真调查,既听取了李校长的意见,也找其他教师了解情况,并设法找到了已调离本校的原校长了解当时的情况。这件不复杂的案件很快便一清二楚了,但县教育局感到撤销学校的决定会影响新任校长的威信,影响该重点中学的教学管理等等,因而拖而未决。最终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支持该教师申诉请求的决定,于是,县教育局通知学校改正错误的解聘通知,还王老师以任教权,后王老师主动提出调往另一重点中学。

    该案例反映了学校领导者及个别行政领导因个人的情感好恶而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无视教师正当的权益,甚至故意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法事实。《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王老师参加有关学术会议,事前请示过领导,并作好任课安排,张校长的表态应视为学校的批准,继任校长无权借口自己不知道而认定王老师擅离职守,故其解聘无正当理由,该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学校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通常,它有两种不同形式:(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1)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它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教师擅离岗位被除名案

   某中学数学教师高某,1995年7月称其父亲病危,需请假一天前往照顾。一周后,未见高某返校,校长经多方了解,才知其已在广东省某公司任职,校长急电催其返校,当高某返校时,已累计离岗41天。由于高某的离岗,致使他所任的高三两个班的课落下很多,给教学工作造成很大损失,学校依据有关制度,在全校大会上对高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并给予了行政处分,扣发高某脱岗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奖金。1995年9月开学后,高某再次擅离岗位,校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高某作出除名处理。高某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维持了学校的处理决定。在这个案例中,学校对高某的处分是合法的。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学校有权予以解聘。高某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擅离岗位不履行教学义务,造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得不到完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要使学生把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相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相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相统一。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3)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条是我国《》等有关法律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第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第15条也给予了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各类大法之所以对人格尊严都作出规定,是因为人格尊严是权利人最基本的精神权利,权利人的各项人格权利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要求,表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现实中,由于忽视了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使学生的这一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实中,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写大量作业,更有甚至用某些数学工具打学生等,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 教师污辱、体罚学生引起的法律纠纷案

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周某罚站两天半,椅子也被周某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放学后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因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又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某把潘某调到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严重伤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

  潘某的学习成绩因此急剧下降,更为严重的是,潘某开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长时间吸气,眼神含有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发展到后来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到学校上课,楼上楼下追打老师。

之后经该市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诊断潘某患上“儿童期精神症”,潘某住该市脑科医院治疗。潘某言语少,动作慢,记忆差,病情尚未根本好转,学习也被迫中断。潘某及其家长将该校告上法庭。

这是一个典型的教师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体罚学生的案件,给我们每个教育工作者的警示是深刻的,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不能让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做教师的,要以宽容的态度,关爱全体学生,让每一个有幼小的心灵,感受到我们的关爱与信任。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原国家教委早在1984年就发布过《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重申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特别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能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并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这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即使是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应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此项义务是教师应严格遵照并履行的。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一义务有两方面涵义:(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2)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前苏联教育大师苏霍姆林斯基说:“请你记住,你不仅是自己学科的教员,而且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德的引路人。”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爱因斯坦也曾说过,学生对教师的尊敬,唯一源泉在于教师的德与才。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最后,我诚邀大家,坚持学《教师法》、用《教师法》,时刻用教师法律法规要求自己,用教师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老师。

谢谢大家!

附言:谨记您的指导,我搜了许多的相关网站,也查阅了湖南理工学院的相关图书,均未找到有关国外教师法的详细介绍,实在是抱憾。另外,我留下了较多的文本内容,以便您删改。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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