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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2025-09-26 10:38:34 责编:小OO
文档
恩格斯在从1873年开始撰写的《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试图通过各种自然科学成果,将辩证法引入自然界建立辩证的自然观。概括他的辩证自然观主要有如下观点:

   1,世界的存在是它的统一性前提,但这种统一并不在于存在,而在于物质性。它包含3层意思:世界在本质上是物质的,物质是多样的,精神是物质的产物。在物质世界的统一性中,存在物质形态和运动形式的区别。高级的物质形态及运动形式总是由低级的物质形态和运动形式产生。但前者却不能完全还原为后者;同时也不存在物质运动的终极和根本形式。一切物质形态和运动形式都处在永恒的变化和发展中。各种运动形式既有本质上的差异性,也有相互转化上的同一性。

   2,这个世界的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物质和时间与空间是不可分离的;物质是时间和空间的本质;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时间和空间都只有被各种不同的事实所充满,才是实在的和可以计算的。由于时间和空间本质上是物质的,因此也是和物质运动不可分离的。正是处在各种不同的物质运动形式中,时间和空间才获得意义;正是各种不同的物质运动形式处在永恒的相互转化中,才使得时间和空间无始点无终,是一个无止境的展开过程,这也就形成了时间的永恒性和空间的无限性。

   3,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没有不运动的物质。"运动和物质本身一样,是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毁灭的;正如比较早的哲学家(笛卡尔)所说的:存在于宇宙中的运动的量永远是一样的。因此,运动不能创造,只能转移。"运动作为物质的固有属性,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从单纯的位置移动到思维的一切变化和过程。其中机械运动是最简单、最普遍的运动形式。因此不论是分子、原子还是生命或思维运动,都不能没有机械的位置移动。各种运动形式都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形成自然界的整体系统。

   4,宇宙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眼下的地球、生命和整个太阳系都表现为某种在时间的进程中逐渐生成的东西,而决非一次创生。正是这个逐渐生成的历史填平了诸多"不可逾越"的鸿沟。新的自然观点获得完备:"一切僵硬的东西溶化了,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一切被当作永久存在的特殊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据此,他根据当时的自然科学成就概括了整个宇宙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非生命到生命,直至自我意识的载体人类得以出现的发展演化过程。有了人,就有了历史,包括自然史和人类史。

   根据辩证法,"一切产生出来的东西,都一定要灭亡"。现存的事物不论经过多少亿年和多少万代,最后都会无情地死灭。但并不是说,一切事物来到这个世界只有一次。"物质在它的一切变化中永远是同一的,它的任何一个属性都永远不会丧失,因此,它虽然在某个时候一定以铁的必然性毁灭自己在地球上的最美的花朵--思维着的精神,而在另外的某个地方和某个时候一定又以同样的铁的必然性把它重新产生出来。"

   5,自然界的辩证法是恩格斯自然观的核心内容。在他看来,辩证法的基本规律都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它集中地体现了自然、历史和思维的最一般规律,并具体表现为: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3条规律都曾经被黑格尔作为思维规律加以阐明,并强加于自然界和历史。而恩格斯则是坚定地表明:"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

   那么,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究竟与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存在着怎样的差别与联系呢?

   就其同一性而言,都是立足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立场来看待自然和社会,都把整个世界看作是物质的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就其差异性而言,马克思更加强调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或人和自然之间的中介作用,认为认识自然不能离开人的社会实践作用。人和自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实现这种统一的中介就是人的社会实践。因此,思维的运动在马克思那里决不只是对事物的单纯反映;进行反映的意识同时是人的"实践批判"活动的一个要素,因为思想作为现实的本质之组成部分,总是潜入被思想所反映的现实。

   而恩格斯却把自然辩证法分为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两个系列;前者是后者在头脑中的反映。尽管这两个系列的规律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表现上却不同。主观辩证法描绘的规律是可以为人的头脑自觉运用的;而客观辩证规律则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因此在恩格斯那里,自然和人、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不是被人之历史实践结合起来的,人作为自然过程的进化产物,不过是自然过程受动的反射镜,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这样,有关外部的现实就被恩格斯僵化地看成只是"事物"的总和。"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 在马克思那里,自然和历史难分难解地交织着,而恩格斯则把二者看成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不同的适用领域,并把辩证法的各个要素从具体的历史内容中分离出来,紧缩成《自然辩证法》中表述的"三大规律"。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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