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通集团人工成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在全集团形成以业绩为导向的人工成本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人工成本作为生产经营重要资源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各省(区、市)分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支付的直接和间接的人工费用总和。
第二章 人工成本项目
第四条 人工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劳务用工费、员工管理费、离职补偿和其它人工成本。
第五条 工资是指为与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合同制员工(含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公司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返聘人员、借调人员和劳务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加班费、夜班津贴等。
第六条 福利费是指在实发工资总额14%以内据实列支的,专门用于企业员工医疗以及其他福利事项的成本费用,不包含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困难补助、独生子女费、伙食补助费、探亲路费、防暑降温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上述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应发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做为计算福利费的基数,下同。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是指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缴纳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费用。
第 劳动保护费是指为员工提供各项劳保用品所支出的费用,如工作服、安全保护用品支出。
第九条 工会经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拨付工会的相关经费。
第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规定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各省分公司、子公司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不得超过所在单位实发工资总额的2%。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上年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在职员工缴纳的用于住房保障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各种补贴是指各单位福利费之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的不计入工资项目,包括冬季取暖补贴等住房消费性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第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是指为离退休人员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统筹外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费是指公司为劳务派谴人员支付的除工资、福利、保险外的其他劳务支出,如劳务工管理费、档案管理费等。
第十五条 员工管理费是指在员工管理过程中因招聘、考核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离职补偿是指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 以下项目不得纳入人工成本管理:
(一)与各单位存在明确业务外包或代办等经济关系的单位所使用人员的费用;
(二)销售佣金;
(三)其他按规定不得在人工成本中支出的项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人工成本管理的相关,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来源和列支渠道,不得在营销费用、网运成本、工程成本等非人工成本列支渠道中列支与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人工成本。
第三章 人工成本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 集团公司负责制订全集团人工成本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会计、财务规定,指导各单位人工成本管理工作,组织全集团年度人工成本的编制和清算,分析、监控、检查人工成本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人工成本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指导下级单位人工成本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年度人工成本的编制和清算,分析、监控、检查本单位人工成本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人工成本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订本单位人工成本的管理办法,并指导下级单位规范人工成本管理;
(二)编制、清算、监督本单位年度人工成本;编制本单位人工成本报表,分析和监控本单位人工成本执行情况;
(三)对本单位人工成本各项目使用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人工成本相关的财务规定;
(二)参与制订本单位人工成本及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三)参与编制、调整本单位年度人工成本预算;并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管理依据和费用标准对本单位人工成本的列支渠道及标准严格审核;
(四)参与编制人工成本各项报表,并根据人工成本管理需要提供相应财务数据;对于人工成本超出应提额度的部分应不予计提、发放;
(五)参与检查人工成本执行情况。
第四章 人工成本及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按照利润中心、收入中心、成本中心分别进行管理。其中,各省分公司均按照利润中心进行管理,各子公司管理方式及细则将另行下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省分公司等利润中心采用人工成本和工资总额双限管控的方式。其中,工资总额采取与利润、收入等主要经营业绩指标挂钩的方式,并逐年加大业绩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力度。计划自2009年起,逐年从工资总额基数中调整一定比例纳入与业绩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增量中,并通过工资总额挂钩指标体系的结构性调整,最终实现工资总额与业绩指标完全挂钩;不断优化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体系,对工资总额增量部分采用劳动生产率、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EVA)等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形成总体性指标与结构性指标、外部指标与内部指标并重的综合指标体系。
各省分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办法,在市分公司、县分公司建立与收入、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除工资总额外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控制,并分项逐层精细化管理。
利润中心的人工成本及工资总额主要与本单位经营业绩指标挂钩,除成建制人员划转外,原则上不因人员增减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收入中心和成本中心采用人工成本、工资总额双限管控的方式,工资总额与人员编制、用工计划、薪酬标准、收入规模及增长、劳动生产率、KPI考核挂钩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需进一步加强本部工资总额管控,并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人工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管理省分公司及地市公司本部工资总额。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人工成本使用监督与问责机制。
集团公司将建立人工成本通报制度,定期分析并通报各单位工资总额使用进度情况、工资总额增长情况、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变动情况及省分本部人工成本情况等;省分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有关办法,建立省分公司内部通报制度,定期分析和通报地市人工成本相关情况。
对于超额计提、使用人工成本、工资总额的省分公司,将根据超额比例相应扣减省分公司领导班子绩效薪金以及省分公司本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同时,各单位应将人工成本、工资总额的计提、发放及有效使用情况作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任免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对于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没有建立与本单位业绩考核挂钩的人工成本及工资总额计提、使用的相关制度,严重超发人工成本、工资总额的单位,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必须进行调整且不得安排同级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