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年度合作框架协议
(服务类)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25日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服务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2019 年度服务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 “服务合作”:指劳务采购及供应。
1.2 “合作项目”:指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约定合作范围内的项目。
1.3 “建设单位”:是指向甲方发包并与甲方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单位。
1.4 “项目经理”:指一方指定履行本协议及附件《通信项目合作订单》(附件2)、《通信项目合作结算单》(附件3)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5“初验”: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对整体工程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的初步验收。
1.6“终验”:指通过试运行期后,建设单位组织的对整体工程的最终验收。
1.7 “合格”: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的。
1.8“处罚”:指对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的处理。
第二条 合作范围
双方以合作订单方式确定具体合作范围。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 甲方认证乙方为甲方的年度合作供应商,在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具体项目合作订单约定条款进行相应项目的合作。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条款,具体项目合作方式以甲乙双方签订的《通信项目合作订单》(附件2)和《通信项目合作结算单》(附件3)为准。但《通信项目合作订单》和《通信项目合作结算单》中未涉及的条款,概以本协议为准。
3.2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后,如果甲乙双方未再续约的,甲方将不再与乙方开展新项目的合作。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仍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和原合作订单的约定继续履行完已签订的合作项目订单。
3.3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双方需要在《通信项目合作订单》及《通信项目合作结算单》之外另行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协议价款
4.1总合作价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通信项目合作结算单》为准。
4.2甲方支付乙方的总合作价款已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合作项目发生的人工成本、税金、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通信项目合作结算单》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付款约定
5.1
5.1.1乙方在甲方支付有关本框架协议项下《通信项目合作订单》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的,乙方承诺其开具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
5.1.2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并在开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送达甲方,甲方签收的日期为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并送达甲方,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1.3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或开具不真实、不合规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5.2 付款
甲方按照《通信项目合作订单》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乙方相应合作款项。
5.3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勃利县支行
户名:勃利县喜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910********
上述乙方银行账户须为银行基本户,甲方仅向协议规定账户支付款项。如收款账户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出具变更公函,并写明原因。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
6.1.1 甲方成立项目经理部,指定负责人对乙方在合作范围内的各项实施工作进行管控,确保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6.1.2 向乙方提供合作项目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在合作项目开工前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3 审核并确认合作项目人员计划、进度计划、实施方案、改进措施等项目相关资料。
6.1.4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按具体合作项目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时间、地点等供应给乙方并办理交接手续.。
6.1.5对合作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管理以及本协议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并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告知即生效);对合作项目中不能胜任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调离。
6.1.6组织或协调合作项目的初验、终验及签证工作。
6.1.7及时办理合作价款的结算工作。
6.1.8对乙方实施合作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
6.1.9若根据本协议“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与乙方合作的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数额。
6.2 乙方
6.2.1乙方不得将合作项目订单转让、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6.2.2 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合作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做好合作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6.2.3 做好现场管理,及时向甲方项目经理部提交合作项目相关报表。
6.2.4 负责合作项目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的接收、分运、保管等工作。
6.2.5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制度,经甲方验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记录资料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6.2.6 遵守和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交通、治安、噪音、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施工管理的规定,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诉讼费用、律师费、处理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等),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
6.2.7 负责妥善保管和节约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合作项目有拆旧材料或工程余料的,负责集中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做好交接工作,签署交接证明。
6.2.8 认真配合合作项目的初验和终验,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6.2.9 负责合作项目竣工后但未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的现场保护工作(包括设备、材料、设施及工程成品等);若在保护期间发生工程成品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延期竣工或交付的违约责任;发生设备、材料和设施遗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当据实赔偿。
6.2.10 必须对参与合作项目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参加甲方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2.11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必须对参加合作项目的人员购买不低于每人80万元/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保单备案至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员工因劳动、工伤、用工制度等产生的各项纠纷,乙方有义务及时妥善予以自行解决,并保证不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声誉。若由于上述纠纷损害到甲方的,乙方有义务给予甲方全额赔偿。
6.2.12 积极全面履行《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书》(附件4)
6.2.13 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质量、安全、工期及进度
7.1 合作项目的质量应当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7.2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以及甲方项目负责人发出的指令实施合作项目,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3 甲方发现合作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相关整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4 合作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至项目整体工程终验合格之日。
7.5 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附件1),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乙方在合作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害事故或乙方原因造成的通信中断等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概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合作项目进度。
7.6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项目费用中已包含法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乙方必须将合作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合作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7.7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并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7.8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乙方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向甲方提出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工期顺延,乙方承诺不据此向甲方索赔。
7.9 甲方认为合作项目确有必要暂停实施时,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实施合作项目,并妥善保护已完成部分。
7.10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作项目暂停实施的,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第 协议解除
乙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即时终止合作:
8.1 甲方于本协议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8.2 乙方擅自将本协议或合作订单转让、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8.3因乙方原因导致合作项目验收不合格或出现较大安全或质量问题。
8.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8.5乙方在合作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给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质量、安全等)。
8.6在合作项目实施中,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
8.7发生件,乙方不积极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8.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性条款即构成违约。出现违约情形,违约方除立即整改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本协议及其附件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对因合作而知悉的对方保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除法律规定必须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本协议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该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直接影响本协议或合作订单履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事件、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归咎于双方的客观事件。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法律。
12.2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由该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陕西省西安市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限于西安地区低限标准)由败诉方承担。
12.3 仲裁或诉讼期间,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3.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故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从根本上不影响本协议的整体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3.3 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亦不应解释为除劳务采供之外的其他合同关系。
13.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作完成且各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13.5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13.6 本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协议正文为准。
13.7 本协议内容系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双方均清晰知晓全部内容及其法律含义;特别是,双方均已对各自及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作了全面充分的了解并已由对方做了充分的提示、说明和解释,不存在任何误解,歧义或隐瞒情形;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自愿遵照执行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涉及格式条款(或合同)问题。
13.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协议签署项,无正文]
甲方: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1: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甲方: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 勃利县喜辉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障通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作业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甲方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第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甲方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通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六条 合作项目中乙方的项目经理为合作项目主要安全生产责任人,因乙方原因造成通信设备、设施损坏、通信阻断、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后果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合作项目实施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专项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 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乙方实施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项目费用中已包含法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乙方必须将合作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合作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第十一条 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必须对参加合作项目的人员购买不低于每人60万元/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作为双方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的附件,适用于甲乙双方合作的所有项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安全生产处罚细则:
| 序号 | 违章罚款 | 金额(元)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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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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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12 | ||
| 13 |
甲 方: 乙 方:
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