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7.23)
2025-09-26 11:15:22 责编:小OO
文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盘锦辽河油田黄金带炼油厂为适应厂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促进厂发展,厂HSE委员会在原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要求重新编写了安全管理制度。经厂领导班子讨论,厂长批准下发。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本制度由黄金带炼油厂安全科修改并负责解释。

其他未涵盖的管理制度参照油田公司、置业公司管理要求执行。

批准页 (2)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4)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和获取安全管理制度 (6)

3.风险评价安全管理制度 (8)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14)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22)

6.变更管理制度 (25)

7.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28)

8.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29)

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30)

10.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32)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7)

12.事故管理制度 (39)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41)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9)

15.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5)

1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56)

1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9)

1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62)

19.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管理制度 (63)

2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21.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67)

2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69)

23.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70)

24.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72)

25.各类非常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3)

2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3)

27.职业危害监测管理制度 (77)

28.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78)

29.应急管理制度 (80)

30.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82)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明确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厂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

3.1.1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3.1.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3.2安全科

3.2.1负责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车间,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3.2.2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及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的分发、宣传、教育和培训。

3.3相关职能部门

3.3.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

3.3.2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及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的分发、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运作程序

4.1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

4.1.1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七杜绝:工业生产重伤以上事故为零;

工业生产火灾、交通死亡事故为零;

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油气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为零;

职工群体性中毒事故为零;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零。

(2)四确保:确保了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生产安全;

确保了消防安全;确保了交通运输安全;

确保了职业健康安全。

(3)二不超:职工千人负伤率在安全指标内;

交通事故千台车重伤率在安全指标内。

(4)一考核:对车间、辅助车间实行的HSE体系责任实施考核均合格。

(5)一争创:争创辽河油田公司、职业总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排放(6)固定工业污染源污水排放达标率100%,COD排放总量、石油类排放总量、SO

2

总量、烟尘排放总量目标分解参照年度计划实施,固定污染源有控废气排放达标率100%,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受控处置率100%,其中危险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受控处置率100%。

(7)全厂各类责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为零。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9)入厂三级教育培训率100%。

(10)重大建设项目消防建审率100%。

(11)项目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率100%。

(12)主要生产单位安全环境目标承包责任书签约率100%。

(13)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实施率100%。

4.1.2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分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厂HSE委员会根据历年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和《置业总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文件要求制定。

4.1.3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不能高于行业和安监部门规定的目标指标,不能高于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要体现持续改善的原则。

4.1.4依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评估考核的结果,主要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重新修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2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实施

4.2.1安全科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连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一起,分发到相关科室和车间。

4.2.2安全科应依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并形成文件印发和保存。

4.3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评审和考核

4.3.1安全科每月15日前统计和监测各职能部门上月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并向主管领导和HSE委员会汇报。

4.3.2若发现不符合情况时,要求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以防目标和指标产生过度偏差。

4.3.3主要负责人在每季度安全生产专题会上,对上季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小结,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4.3.4主要负责人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及其实施计划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将考核和评估的结果按我厂《HSE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奖罚措施。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和获取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厂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厂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2职责

2.1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部门、车间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向厂员工和相关方进行传达。3管理具体内容

3.1工作要求

3.1.1安全环保科应主动的、经常性的从油田公司、置业总公司、数据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有效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于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法律、法规和标准库,并及时进行更新。

3.1.2安全环保科负责将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对职工进行宣贯与培训,负责厂安全管理制度的修改,修订和完善,使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有关规定。

3.2工作程序

3.2.1获取内容:

3.2.1.1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与安全相关的条例。

3.2.1.2国家有关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或审议通过的安全、职业健康相关的法律、决定等。

3.2.1.3文件、行规:由颁布或批准颁布与安全有关的《条例》、《实施细则》等。

3.2.1.4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2.1.5地方性法规:省、市及其常委会制定或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3.2.1.6地方性规章:省、市、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2.1.7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3.2.1.8其他要求:和各级及(室)印发、转发的与安全相关的规

范、非规范性文件。

3.2.2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获取渠道和方式:

3.2.2.1法律、法规和标准汇编;

3.2.2.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3.2.2.3行业协会文件;

3.2.2.4订阅的相关报刊、杂志等;

3.2.2.5通过网络查询;

3.2.2.6有关专业服务机构;

3.2.2.7通过媒体获取

3.2.2.8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部门;

3.2.3制度要求:

3.2.3.1获取方式:

安全环保科应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获取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2.3.2评价、确认、分发:

①安全环保科组织评价、确认所获取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的适用性,适用内容和适用对象,填写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②安全环保科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汇编或文本数据库,并保证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是最新有效版本。

③安全环保科保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原件,当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或增加时,及时修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并传至相关单位,并对旧的原件做相应标识和处置,执行好本制度。

3.2.3.3更新管理

安全环保科每年应根据新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厂内适用的所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对不适合和不适用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订和完善,报请厂长批准后,并定期进行公布。

3.2.3.4培训及沟通

①培训对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涉及到本厂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外来的承包商、供应商。

②培训方式:对本厂内部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采取发放文件、自学、集中授课、专业讲座、讨论等形式,有培训记录;对外来的承包商、供应商采取进行告知、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有相关记录。

③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告知书、张贴宣传单、板报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3.2.3.5监督与考核安全环保科对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纠正不符合内容。

3.风险评价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1.1识别及评价厂范围内的危险、危害因素,准确评价风险,确定重大风险,从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进行控制。

1.2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的生产活动,所有生产经营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危险、有害因素。

2职责

2.1安全环保科是负责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评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2.2厂长负责风险分析及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组织安全环保科及相关部门,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准则,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重大风险,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2.3各部门参与厂范围内风险分析及风险评价工作,全面负责本车间的风险评价工作和风险管理。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3.1.1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这种“根源或状态”来自作业环境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害的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3.1.2风险: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3.1.3风险评价: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风险是否可容忍的全过程。

3.1.4厂的常规活动:指厂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它具有连续性、固定性、周期长等特点。

3.1.5厂的非常规活动:指除厂常规活动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活动具有不确定、不连续、突发性和临时性。

3.2风险评价范围

3.2.1危害的根源及性质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时,应充分考虑危害的根源和性质。如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因素;造成冲击与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的原因;造成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的因素;工作环境的化学危害因素和物理危害因素;人机工程因素;设备腐蚀、焊接缺陷等;导致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的原因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1986)中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可以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即为危害。

3.2.2风险评价主要针对生产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工艺操作、生产过程的操作、检维修作业和管理活动等。在设计、施工、安装、运行、检修、拆除、报废、采购、销售等过程都要进行风险控制管理风险评价。

3.2.2.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3.2.2.2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3.2.2.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3.2.2.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3.2.2.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3.2.2.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3.2.2.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3.2.2.8厂周围环境;

3.2.2.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3.3风险评价的方法

3.3.1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

调查表法、现场察看、交流面谈、文件查阅等。

3.3.2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风险矩阵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实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

3.3.3本厂采用评价方法主要有:

风险矩阵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4评价准则

3.4.1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3.4.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4.3厂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3.4.4厂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3.5工作程序

3.5.1厂应进行初始状态评审,以了解厂的安全风险的现状,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3.5.1.1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

3.5.1.2组织机构和职能的适宜性;3.5.1.3识别厂生产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中的安全风险;

3.5.1.4现有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适宜性;

3.5.1.5对以往事故、事件和员工健康档案分析。

3.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的时机:

3.5.2.1以生产车间、相关部室和活动为对象,每年在设定目标前进行,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5.2.2厂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之初进行初始状态评审。

3.5.2.3在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厂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以及相关方的要求等情况下发生变化时,对危险有害因素重新进行识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5.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3.5.3.1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之前,各单位应将过程活动进行划分,并根据作业内容,编制《HSE现场检查表》,编制检查表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设备、设施及工程;

②具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③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④具有职业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在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危险因素的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

3.5.3.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1986)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进行分析,对检查表中识别出来的危险有害因素,根据本厂的特点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以下类别:

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灼烫;7)火灾;8)淹溺;9)高空坠落;10)化学性爆炸;11)物理性爆炸;12)中毒和窒息;13)职业病;(14)其他伤害。

3.5.3.3职业病种类:

1)尘肺:电焊工尘肺;

2)职业中毒:苯、硫化氢;

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

4)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

5)其他职业病:无。

3.5.4风险评价

采用风险矩阵法对已识别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评价,采用风险矩阵法进行评价时,步骤可归纳为:

①由有丰富行业经验、技术和熟悉装置工艺、设计、管理的人员组成专家评价小组。

②确定评价的装置单元。

③收集有关装置的信息资料,加以归纳总结。

④进行评价,确定事故风险的可能性和后果,得出风险因子。

⑤提出有关建议。

采用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的评价法,具体评价准则见附录。

3.5.5风险控制:

3.5.5.1在危险识别、风险评价的同时,即应提出控制措施。应先考虑消除危险,再考虑抑制危险,修订操作规程,最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3.5.5.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的因素:

①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②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③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厂的经营运行情况。

④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3.5.5.3控制措施应包括:

①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②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③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④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3.5.5.4将已确定的控制措施,按照优先顺序,逐项进行落实。对确定为重大隐患项目的风险,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技术方法、资源时间表,并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隐患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重大隐患项目结束后,有关单位应进行验收,形成报告。

3.5.5.5建立重大隐患项目档案,对项目的立项、治理、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管理。重大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资金概预算情况等;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竣工验收报告。

3.5.5.6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控制措施,包括修订和新制定的操作规程,应及时向职工进行宣传、培训教育,使职工熟悉其岗位和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及应该采取的控制措施。

3.5.6风险信息更新

3.5.6.1对常规活动,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识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3.5.6.2在下列情形下,厂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①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②操作变化或工艺的改变;③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④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⑤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5.6.3对非常规性活动的风险评价

对非常规性(如拆除、新改扩建项目、检维修项目、开停车、较重要的隐患治理项目和较重要的工艺变更、设备变更项目等)的危险性较大的活动,在活动开始之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写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并经车间或有关部室领导严格审批,危险性重大的活动,应经厂级领导审批。如果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性的作业活动,还应制定应急措施、编写应急预案,并且在活动或施工之前进行演练。

3.5.7重大风险评价和管理

3.5.7.1各单位根据R值不同确定风险等级,并建立《重大风险清单》,经各单位主管审核批准,并上报安全环保科备案,由安全环保科根据各单位重大风险清单建立厂重大风险清单;

3.5.7.2对于巨大风险、重大风险的危险有害因素,通过运行控制或制定管理方案或应急措施进行控制,对中等危险和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有害因素,通过运行控制及绩效测量和监视来降低风险。

Ⅰ区:一般风险,需加强管理不断改进;

Ⅱ区:中度风险,需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Ⅲ区:重大风险,不可忍受的风险,纳入目标管理或制定管理方案。

矩阵风险评估表中对人员、财产、环境、组织名誉的损害和影响的判别准则分别见表1、表2、表3、表4。

表1:对人的影响

潜在影响定义

0无伤害对健康没有伤害

1轻微伤害对个人受雇和完成目前劳动没有伤害

2小伤害对完成目前工作有影响,如某些行动不便或需要一周以内的休息才能恢复3重大伤害导致对某些工作能力的永久丧失或需要经过长期恢复才能工作

4一人死亡一人死亡或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

5多人死亡多人死亡

表2:对财产的影响

潜在影响定义

0无损失对设备没有损坏

1轻微损失对使用没有妨碍,只需要少量的修理费用

2小损失给操作带来轻度不便,需要停工修理

3局部损失装置倾倒,修理可以重新开始

4严重损失装置部分丧失,停工

5特大损失装置全部丧失,造成大范围损失

表3:对环境的影响

潜在影响定义

0无影响没有环境影响

1轻微影响可以忽略的环境影响,当地环境破坏在小范围内

2小影响破坏大到足以影响环境,单项超过基本或预定的标准

3局部影响环境影响多项超过基本的或预设的标准,并超出了一定范围

4严重影响严重的环境破坏,承包商或业主被责令把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污染前水平

5巨大影响对环境(商业、娱乐和自然生态)的持续严重破坏或扩散到很大的区域,对承包商或业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持续破坏预先规定的环境界限

表4:对声誉的影响

潜在影响定义

0无影响没有公众反应

1轻微影响公众对事件有反应,但是没有公众表示关注

2有限影响一些当地公众表示关注,受到一些指责;一些媒体有报道和一些政治上的重视

3很大影响引起整个区域公众的关注,大量的指责,当地媒体大量反面的报道;国家媒体或当地/国家的可能措施或许可证影响;引发群众集会

4国内影响引起国内公众的反应,持续不断的指责,国家级媒体的大量负面报道;地区/国家的可能措施或许可证影响;引发群众集会

5国际影响引起国际影响和国际关注;国际媒体大量反面报道或国际上的关注;可能对进入新的地区得到许可证或税务上有不利影响,受到群众的压力;对承包方或业主在其他国家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机制,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环保事故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油田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金带炼油厂。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厂长负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

其他负责人(包括各部门、专业)对所分管区域和专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安全科是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账,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二)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确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负责组织事故隐患专项检查工作,跟踪隐患治理进度。

其他隐患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综合计划科参加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审查,并按审查所确定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下达隐患治理投资计划,组织开展隐患治理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财务科参加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审查,按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治理费用的专款专用。

(三)其它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参与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监控措施,及时向安全环保科上报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

第各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防范控制的责任主体,安全环保科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分级督办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评估、上报,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账,督查事故隐患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各主管部门三级监控。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方式及频次

第十条各车间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应与岗位巡检、日常监督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大讨论和全员风险大排查”、HSE管理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各类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事故隐患所属车间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有效整改。

第十一条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影响事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按照油田公司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

1.对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风险矩阵法。

2.1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2.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2.3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隐患排查;(2)综合性隐患排查;(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1.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重点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车间管理人员(主任、技术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检查。

(3)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4)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6)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2.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第四章隐患排查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我厂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2)工艺;(3)设备;(4)电气系统;(5)仪表系统;(6)危险化学品管理;(7)储运系统;(8)公用工程;(9)消防系统。

1.安全基础管理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1.2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1)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1.3风险评价开展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1.5安全消防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

1.6其他安全基础管理内容;

2.工艺管理

2.1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2.2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5)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2.3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情况;

3.设备管理

3.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3.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装置的联锁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关键设备运行维护正常,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3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4.电气系统

4.1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2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4.3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5.仪表系统

5.1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5.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5.3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6.危险化学品管理

6.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6.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7.储运系统

7.1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7.2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7.3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8.消防系统

8.1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8.2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2)油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8.3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9.公用工程系统

9.1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9.2供热系统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第五章隐患上报

第十六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上报车间。

第十七条对员工上报及各类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对基层上报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能够自行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由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上报置业公司,并提交事故隐患报告。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所有事故隐患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包括检查频次和重点检查内容;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制定应急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及举报奖励制度,详细内容参照《避免事故嘉奖实施细则》,鼓励员工主动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下列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非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发现本岗位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非本人责任不落实的事故隐患;

(三)非各类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车间进行通报批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厂年度HSE业绩考核。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厂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2职责

2.1厂长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负责。

2.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别监管。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3.2.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进行辨识。

3.2.2厂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3.2.3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

3.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3.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3.4.1确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总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负责日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3.4.2厂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3.4.3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编制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设备检修规程。

3.4.4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4.5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操作水平和应急能力。

3.4.6厂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和避险方法告之相关人员和岗位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3.4.7厂应在重大危险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3.4.8厂应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各种安全装置、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修、检测、校验、保证其完好状态,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将检修、检测、校验情况载入档案和台帐。3.4.9在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毒害的部位应充分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检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销装置等设施。

3.4.10安全装置、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后必须立即复原,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除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确需切断解除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3.4.11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4.12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3.4.13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原料材料等设计、建造选用运转和维护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3.4.1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证件必须齐全、定期检测,安全附件有效合法。

3.4.15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防护器具要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定期交验维护。

3.4.16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厂必须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3.4.17厂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计划,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3.4.18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配备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消防器材,设施。

3.4.19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毒害的部位,设置必要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3.4.20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4.21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厂应立即整改,在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应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对不能立即整改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3.4.22厂从业人员失职造成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备案

3.5.1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3.5.2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变更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规范厂内人员、管理、工艺、产品、技术、设施等变化的控制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加强对变更过程有计划的控制,避免或减轻对厂安全生产的影响,结合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变更管理。

2职责

2.1变更管理由各部门分别负责,并建立变更管理记录。

2.2厂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落实实施。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工艺、产品、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2变更内容

3.2.1厂内有关人员变更:

包括厂领导调整、干部任免、管理人员调整、岗位操作工调整以及新进入厂人员分配等。

3.2.2管理变更: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管理机构变化、管理职责的变更、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3.2.3工艺、技术变更: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大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原料介质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操作规程的变更、工艺参数的变更、公用工程水、电、汽、暖等变更。

3.2.4设备设施的变更:

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安全设施的变更、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的变更、设备材料代用变更、临时的电气设备的变更等。

3.3变更类型

3.3.1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

3.3.2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的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3.3.3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3.4变更管理的要求

3.4.1明确变更的内容;

3.4.2对于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

3.4.3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3.5变更程序

3.5.1变更申请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管理方式(制度)、人员调配、消防等进行修改,应由职能部门或车间主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

2)办理变更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应急特殊事项的变更,可以先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变更,应急结束后应补办变更手续。

3.5.2变更审批

1)根据变更项目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投资情况等,结合厂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2)一般变更

变更影响只局限于单个(部门)单位的变更,由变更主管部门会同基层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变更内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3)重大变更

变更影响多个单位的变更,由变更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进行可靠性研究,报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不论变更申请是否批准,变更主管部门都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经批准度实施的变更应通知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3.5.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有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3.5.4变更验收

3.5.

4.1变更实施结束后,由变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安全可靠性及对环境的影响;

3.5.

4.2验收应对变更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价,以确定变更是否达到计划要求。对未达到计划要求的,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和变更项目所在单位应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并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审直至合格,并填写《变更验收表》;3.

5.4.3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纳入正常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3.6变更管理

3.6.1对人员的变更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3.6.2对工艺、设备、设施、技术变更管理由技术科负责;

3.6.3对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器材、防护用品的变更由安全环保科负责;

实施有关以上变更项目后,负责单位应填写变更管理记录,及时将变更情况进行通报,对可能产生导致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包括变更风险评价记录、变更申请表、变更验收表等)。

3.7注意事项3.7.1实施变更部门应在各自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各自的权限,涉及到重大项目的变更必需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好控制措施后,经厂长批准方可实施。

3.7.2实施变更后,有关单位应及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单位,涉及到工艺、技术改造、重大设备设施更换时,应对有关操作工进行培训。

7.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提高厂安全管理水平,控制进入厂货物、原料、备件和设备产品质量,严格把好备件质量关,减少因备品、备件、新购进设备设施等产品质量性能对厂生产安全的影响,严格把好供应环节,特制定本制度。

本细则适用于厂供应商的管理。

2职责

2.1供应站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起草工作。

2.2厂长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供应商:是指为厂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配件的个人或单位。

3.2工作要求

3.2.1供应商开发

供应商开发程序如下:

(1)供应商资讯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样品鉴定。

(6)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3.2.2供应商调查

供应商调查程序如下: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价格、品质、技术、生产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列。

3.2.3订购、采购遵照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求。

8.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范围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收集汇总安全生产信息,安排检查、整改安全隐患,研究布置安全工作,确保厂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厂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

2职责

安全生产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会议及安全例会。

2.1厂安全生产会议由厂长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3管理具体内容

3.1厂安全委员例会

3.1.1厂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3.1.3会议主要内容

3.1.3.1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上级重要的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3.1.3.2研究、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布置有关安全工作措施。

3.1.3.3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3.1.3.4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和解决的进度情况。

3.1.3.5研究制订厂年度安全生产计划,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3.1.3.6对重大人身、设备、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预防措施。

3.2安全生产例会

3.2.1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厂长主持,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3.2.2会议主要内容

①各车间负责人汇报上个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分析上个月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③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指示精神以及厂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安排厂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④分析、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本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⑤调度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⑥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布置防范措施。

⑦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3管理要求

3.3.1安全会议是厂安全工作信息反馈的窗口,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安全工作真实情况,安委会会议应由厂长按时召开,安委会成员按时参加。

3.3.2安全会议参加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准缺席,安全环保科应认真考核。

3.3.3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参加会议前,应详细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在会议上说明,同时提出需要厂协调解决处理隐患等。

3.3.4参加会议人员,应将会议有关精神及时在车间会议上进行通报,并迅速传达到各班组、岗位,并对会议布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3.3.5参加会议人员应有会议记录本,主持会议人员应备有会议记录,并详细记录会议有关内容和决策,便于落实会议精神。

3.3.6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时召开,内容要充实,效果明显,确实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年召开会议不少于12次,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中进行评价。

3.3.7会议实行备案制度,要有签到和会议记录。

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范围

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全体员工。

2管理具体内容

2.1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参照《避免事故嘉奖实施细则》)

2.1.1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奖励。

1)认真做好巡回检查,及早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如:避免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设备、生产、质量、环保、交通事故等)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认定、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2)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和厂领导审批确有一定价值,并被采用,经实践证明有成效的。职工所提合理化建议暂未采纳,为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3)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生产设备事故及有毒气体外泄等事故时,临危不惧,奋勇抢救职工和国家财产,措施得力,抢险有功的。经单位申报、有关部门认定、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的考核指标,按HSE减法考核实施细则的标准奖励。

2.2违章指挥及处罚

2.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指挥,并给予处罚。

1)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产品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或者由于设备严重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而且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直接指挥工人作业的。

2)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员工不具备上岗资格时,强行命令员工上岗操作的。

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强令员工冒险作业或从事非本工种工作的。

2.2.2对违章指挥的处罚。

1)凡属违章指挥而造成的死亡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对违章指挥者处以罚款2000—3000元,同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重伤事故或各类重大未遂事故的根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1000—2000元。

3)由于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事故或各类一般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4)违章指挥尚未形成事故的,给予500元以下处罚。

5)厂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现事故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布置、不检查、不教育,致使发生各类事故,按责任大小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对发生死亡等重大事故,对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3违章作业

2.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章作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1)不执行操作规程者。

2)不执行交制度,对上班交下来的安全问题不认真处理的。

3)不执行巡检制度,不能发现本岗位安全隐患而被别人发现的或发现后不报告、处理不及时的。

4)不执行安全认可制度,上岗前不检查护具、工具、工作环境不安全因素,不能判断可能出现异常现象,不采取安全措施盲目进行作业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6)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眼镜的。

7)检修前不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高处作业票、吊装作业票、挖掘作业票、临时用电票、抽堵盲板票等票证的。

8)各种票证未按规定审批,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就施工的,未按票证规定或应负责任进行认真执行,玩忽职守的。

9)未持证上岗,未办理特种作业证私自从事特种作业的。

10)私自动用他人岗位设备、机器、违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的。

11)在厂内擅自攀登树木、厂房、烟囱、围墙或机动车辆、槽车的。

12)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

13)厂内吸烟的。

14)随意拆卸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安全附件的。

15)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未经许可进入防火防爆区域或不带阻火器的。

16)在布置生产、检修和各种施工时不进行安全交接,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的。

17)在处理事故中隐瞒,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责任者的。

2.4对违章作业的处罚

2.4.1凡是违章作业的,发现后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1)对未造成事故的违章者一次罚款100—500元。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轻伤或各类其他一般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对间接责任者依据情况轻重罚款100—300元。

3)由于违章作业造成重伤或各类重大未逐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对间接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由于违章作业造成死亡和各类其他重大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对其直接、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进行待岗教育。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2.5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罚款

2.5.1发生死亡事故扣发所在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班组当月工资总额的40%;对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大小扣发工资总额的5%—10%。

2.6奖惩实施

2.6.1奖金来源

每年用于安全生产的奖励资金由厂从奖金总额中列支。由安全环保科申请,厂长批准。

2.6.2对于罚款的处理

对于日常违反各类安全规定罚款和处理事故罚款,由罚款人填写罚款单,罚款交给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负责列帐,年终经厂主管副厂长审批,用于专向安全奖励。

10.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范围为确保从业人员上岗所必备的能力,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和潜能发挥,最大限度地使个人素质与工作需求相匹配,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厂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本制度适用于与厂各单位和部门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厂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外来施工、参观和实习的单位和人员。2职责

2.1办公室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起草确定部门工作职责,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它措施以满足其需求;

(2)负责组织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和职业技术教育;

(3)负责组织在职员工、新上岗员工的岗前培训;

(4)负责监督各单位员工的年度计划、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工作;

2.2安全环保科

(1)负责编制在职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制定;

(2)负责组织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锅炉、金属焊接与热切割、起重机械)的安全培训和取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厂在岗职工、新上岗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4)负责各部门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考核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管理具体内容

3.1厂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

3.2厂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3厂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3.4培训对象及内容

3.4.1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3.4.1.1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①厂长、副厂长、及其它分管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科会同地方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②厂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4.2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内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知识;

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④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⑤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⑥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⑦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⑧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4.4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3.4.4.1新职工(包括新工人、实习人员、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因我厂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调度室、安全环保科、保卫科、技术科等部门负责实施。

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

A、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有关事故案例;

E、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2)车间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A、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B、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生产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E、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F、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G、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H、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A、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B、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C、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D、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等。

3.4.4.2新员工经厂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或其它部门。

3.4.4.3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登记备案,包括(培训教案、签到表、成绩表、培训效果评价表、三级教育记录表、师徒合同)。

3.4.4.4其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和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范要求,具备一般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和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4.4.5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电气焊工、锅炉软水分析工、司炉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参加复审。

3.4.5其它人员:

进入厂的参观学习人员、相关方人员(供应商和承包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临时雇用人员、外来实习人员应按新进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规定执行。

3.4.5.1在厂区内施工的外来人员,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教育内容为: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纪律、人员入厂安全规定、特殊区域的安全管理规定等。

3.4.5.2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点前有所属车间(部门)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内容为:危险部位、危险因素和安全事项、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要求内容。

3.4.6复工、调岗人员安全教育

3.4.6.1厂内工作调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两级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并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参照新入厂职工备案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3.4.7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能进行作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5培训的组织管理3.5.1培训工作流程图:

3.5.2培训分工

3.5.2.1安全环保科负责培训计划的管理、培训审批及过程监督考核,并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3.5.2.2各车间负责重要岗位人员,一般岗位员工,转离岗人员、特殊岗位及关键工序人员培训。

3.5.2.3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培训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

3.5.2.4各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3.5.3培训计划与实施

3.5.3.1培训需求及培训计划的拟定;

以保证培训计划符合厂的整体工作要求来确定培训需求。各车间根据在岗员工的胜任情况、岗位需求来确定年度员工培训需求。

3.5.3.2员工年度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科组织开展。

3.5.4培训方式

3.5.

4.1在教育培训计划内,各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提出培训具体时间、对象、内容及授课单位等组织实施;外部培训,需经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5.

4.2员工自学、函授、脱产学习等其它方式,培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需经厂长批准。

3.5.

4.3计划外的培训,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报厂长批准。

3.5.5培训效果评价

各单位教育培训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面试等方式,为保证教育培训的严肃性、有效性应及时进行教育效果评价。

3.5.6培训资料归档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培训实施

培训效果评价

培训资料归档

各车间、部室应专设一名培训负责人专门负责培训工作,在培训结束后均应将有关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评价记录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存档。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确保特种工种人员操作安全,增强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其操作技能和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管理,根据厂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范围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厂各单位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2.2安全环保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情况档案。

2.3特种工种操作人员每年应参加厂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每两年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培训和考核,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勤。

2.4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厂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法进行作业。

3管理具体内容

3.1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2厂特种作业包括:

3.2.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3.2.2金属焊接热切割作业;

3.2.3起重机械作业;

3.2.4锅炉作业;

3.2.5压力容器操作;

3.2.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作业。

3.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3.1年满18周岁;3.3.2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3初、高中(含技工)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3.4考核与培训

3.4.1特种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3.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内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3.4.3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的人员按厂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安排参加培训。

3.4.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3.4.5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健康检查;

(2)违章违纪情况;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的了解;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3.4.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或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4.7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所在部门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与各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复审。

3.5监督管理

3.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能上岗作业。

3.5.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和违章违纪情况的填写工作。

3.5.3安全环保科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3.5.4各用人单位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好交替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上的过失,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结合”的原则,如确需要换岗换人,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3.5.5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利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与本厂无关的工作。

3.5.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将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2)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于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时;

(3)工作调动或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

(4)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特种作业证;

3.5.7对在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3.5.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项目施工负责单位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外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2.事故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厂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厂所属各单位的各类事故管理。

2职责

2.1安全厂长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厂长主持。

2.2相关职能部室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3管理具体内容

3.1事故分类

3.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3.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3.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厂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3.1.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3.1.5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3.1.6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3.1.7厂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3.1.8因“三废”超标准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环保事故。

3.1.9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2事故等级的划分

3.2.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重大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3较大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3管理分工

3.3.1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设备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管理,生产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管理,爆炸及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综合计划科负责管理。未遂事故由相应部门负责管理。

3.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事故分管领导,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发生事故的部门组织同时应将事故报告抄送安全环保科,以便汇总和存档,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

3.3.4对重特大事故,厂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事故调查小组编制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3.3.5伤亡事故的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所规定的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学校在厂参观、学习、培训、劳动时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厂进行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姓名、所在单位及来厂原因。

3.4事故报告

3.4.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4.2内部报告程序

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处室领导,同时报告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上报厂安全环保科、厂安全副厂长等。

重伤事故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或部门立即报告安全副厂长、立即上报厂领导,并通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7天之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书,报厂厂长审批,并报集团安全环保科。

轻伤事故的发生,由现场相关人员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处室领导,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报告书内容作出处理意见,报厂厂长审批。3.4.3外部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厂负责人;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厂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未遂事故的发生按照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厂内部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3.5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与处理要求遵照置业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5.1厂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报告书等,应交档案室妥善保管。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职工和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各车间、部门的防火、防爆管理。

2职责

2.1安全副厂长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重大事故由厂长主持。

2.2相关职能部室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3管理具体内容

3.1基本原则

3.1.1对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料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从设计、生产、储存、运输都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3.1.2积极采取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器材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团体、厂、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3.1.3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预防,采用局限、消灭和疏散的对策,达到:

1)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及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和火灾隐患。

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

3)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火势扩大而发生二次灾害。

4)岗位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3.2火源及火源管理

3.2.1火源的分类:

凡是能引起易燃物、可燃物燃烧的能源通称火源,分类如下:

3.2.1.1明火

1)加热用火:用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的火源及生火采暖等明火。

2)检修用火:主要指气、电焊接、喷灯和熬炼用火等。

3)流动火花:主要指汽车、电瓶车、火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流动火花。

4)飞火:主要指烟囱和天灯飞出的火花。

5)烟火:吸烟人乱丢的柴杆、烟头等。

6)其他明火源:主要指易燃物接触高温表面引起的明火,自燃物由于通风、高温、受潮等引起自燃的明火等。

3.2.1.2电气火花及危险温度

1)电气火花:主要指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器线路等,由于结构非安全型启动、短路、接触不良等原因引起的电气火花。

2)温度:主要指电气设备、线路等因选择不当或超负荷运转、接触不好等原因引起高温,以及电加热设备使用不当,使可燃物、易燃、易爆物质发生火灾和爆炸的温度。

3)磨擦、撞击产生的火花或者危险温度。

a.撞击火花:主要指铁器相互撞击、摩擦,铁工具与混凝土或者其它铁器撞击而产

生的火花。

b.危险温度:主要指各种机器轴承,由于摩擦而引起高温使其润滑油或者与其相接

触的易燃物、爆炸混合物着火爆炸时的温度。

4)电火花与静电

a.静电火花:主要指人穿着化纤衣服,因摩擦而引起的静电火花。

b.液体、气体静电:主要指由于液体、气体在管路中流动摩擦或者在管口喷射,或

者受到冲击而产生的静电。

c.粉体静电:主要指固体粉状物质在生产中(如研磨、搅拌筛选、过滤、风送等)

产生的静电。

d.固体静电:主要是指接触起电、物理效应起电、非对称摩擦起电、电解起电、静

电感应起电等。

5)雷电火花:指雷雨天打雷而引起火花。

3.2.2火源管理

3.2.2.1明火管理(加热用火)

1)加热易燃液体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直接加热,改用蒸气或者其它热载体加热,如果在高温反应或者蒸馏工艺中必须使用明火时,燃烧室与设备应分开建筑或隔离、封闭外露明火,并定期检查,防止泄露。

2)装置中明火加热设备的布置应远离可能泄露易燃气体或者蒸气的工艺设备和储罐区,并应布置在散发易燃物料设备的侧风向。详细按《石油化工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有关规定执行。

3.2.2.2检修用火:

1)严禁在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动火,对需要检修的部位应拆至距危险源30米以外的地方进行,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焊割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详见本制度中动火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篇)。

3)高处焊割作业,要采用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室外作业遇有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4)动火前应将明火、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面上、设备上的易燃物、可燃物清理干净。

3.2.2.3流动火花

1)在禁火区内,特别是用甲类易燃易爆物质的车间区域和储罐区域严禁无阻火器的电瓶车和其它机动车辆驶入。

2)在允许车辆驶入的区域,为防止排气管口喷火,在机动车辆的排气管上必须装有火星熄灭器。

3.2.2.4飞火

1)为了防止烟囱飞火引起火灾爆炸,炉膛内的燃烧要充分,烟囱要有足够的高度。

2)在烟囱周围不得放置易燃物、可燃物,也不能搭建易燃建筑物。

3.2.2.5烟头等非正常火源1)严格执行化工部和我厂禁烟规定。

2)春节期间各有关处室和分厂要派专人负责看管,防止厂区附近居民的烟花、爆竹等非正常火源进入厂内。

3)非特殊场所不得用蒸气取暖,严禁用过热蒸汽取暖。

4)对自燃物要根据其性质,在适当的条件下储存,防止储存不当而自燃。易自燃物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可燃物混放在一起。

3.2.2.6电气火花及危险温度的管理

1)各单位要根据火灾、爆炸场所的区域和等级,对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选择使用,要执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低于该爆炸危险场所内爆炸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

3)为防止电气设备过热产生高温,除按1的要求选用电气设备和线路外,对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开放式电气设备、普通行灯和电钻等能产生电火花和危险温度的设备,同时严禁用电烘箱等烘烤易燃易爆物品,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也应与电气设备和线路保持一定的距离,严防管道泄漏。

3.2.2.7对摩擦、撞击产生的火花或危险温度的管理

1)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设备轴承转动部分应保持良好的润滑,润滑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三级过滤,保持规定的油位,轴瓦安装的间隙要适当,轴瓦尽量采用有色金属,高温部位的表面要经常清除油垢,防止因摩擦而引起过热。

2)安装在易燃易爆厂房内的易产生撞击火花的部件(如鼓风机上的叶

轮)应采用铝、铜的合金、镀铜合金或者镀镍合金。在易燃易爆厂房内检修,禁止用铁金属等工具,应采用铜或者镀铜的钢制成。不能使用特种金属制造的设备,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3)为了防止铁器进入设备内部发生撞击起火,可以在粉碎机、提升机等安装磁铁分离器,防止物料中铁器进入。

4)在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者易燃易爆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防抛掷,防止气瓶相互撞击,应严格执行气瓶管理有关法规和规定。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穿带铁钉鞋的人员进入。

3.2.2.8静电火花与静电的管理

严格执行《化工厂静电安全检查规程》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有关规定,

防止静电危害。

1)防止人体带有静电的危害

a、凡属0区、1区的防火防爆岗位(场所),且其可燃物的最小点火能量在0.25mj以下,操作人员(包括进入岗位的其它人员)应按要求穿好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

b、为防止带电设备向人体放电,采用金属网及金属板等导电性材料遮蔽带电体。

c、在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安装硬铝或铜等导电金属的接地走道或者扶手静电消除

器。

d、必要场所可以设置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为106欧厘米以下)。

2)防止液体的静电

a、我厂使用的槽车由于行驶过程中的振动、液体与槽车罐壁的摩擦、汽车槽车轮胎

与地面的摩擦都可以产生静电。火车槽身本身接地,而平时不能接地的汽车槽车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必须设接地防静电装置。汽车槽车在装卸之前应与贮存设备跨接并接地,装完后先拆管道后拆接地。

b、在易燃液体、气体的输送和灌注过程中:

(1)凡是用来输送可燃液体、气体的管道要连成一个整体并予以接地,管道的两端和每隔200-300米处均应接地,平行管道相距10厘米以内时,每隔20米应用连接线相互连接起来,管道与管道或者其它金属交叉时,若间距小于10厘米,也应相互连接起来。

(2)如果管道为绝缘材料制成,应在管外或者管内绕以金属丝带或网,并接地。

(3)严格控制流速,静电产生。

(4)液体在灌注过程中,由于冲击和飞溅易产生静电,因此应尽量将进液管延伸到近底部位,并尽量采用“T”形、锥形、45度斜口形等进管头。(5)可燃液体在包装过程中也要防止静电,采取控制流速、包装秤

接地等措施。要防止包装管口与包装桶的摩擦打火,也要采取静电接地等措施。

(6)在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等)高速喷料过程中也会产生静电起火或爆炸,要尽量避免出现。

(7)凡是用来加工、输送、储存易燃液体、气体和粉体的设备(如过滤器、混合器、干燥器、升华器、吸附器、反应釜、储罐检尺等)均应接地。

3.2.2.9防雷电火花的管理

化工厂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完整的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使用避雷器是一种专门防雷装置,每年要检查一次,引下线与各联接点要牢固可靠,检查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规定等。

3.2.3易燃物、爆炸物的管理

按本制度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3.3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分类

3.3.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规定执行。

3.3.2爆炸性危险场所区域的范围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3.4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

3.4.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规定,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4.2生产厂区内实行禁烟。

3.4.3工艺装置上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设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有安全联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3.4.4放空管的出口应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放空管最低处应设置惰性气体(蒸汽)连接装置。放空管高处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3.4.5输送易燃物料时,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

3.4.6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且安全的地方。

3.4.7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3.4.8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挥发液体擦拭设备和衣服等。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拭材料,放入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容器内,由厂定期消除。

3.4.9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办公室、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3.4.10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4.11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3.4.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5储运设施

3.5.1对易燃、可燃液体,可燃及助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储罐组成布置时的要求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有关规定执行。

3.5.2盛装易燃液体的储罐应安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对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气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不准设在防火堤内。3.5.3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3.6危险物料排放处理3.6.1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和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能排入工业下水道。

3.6.2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合排入工业下水道。

3.6.3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井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全厂的干管、支干管应在各区之间用水封井隔离,间距超过300米时,应在管线上增设水封井。

3.6.4含油污水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和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3.7消防组织与设施及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3.7.1厂应建立有主要领导等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初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组织。

3.7.2厂各单位应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灭火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7.3进行经常的防火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

3.7.4厂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情况、火灾危险程度及邻近有关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7.5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设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器、防火蒸汽管等灭火器材及设施。小型灭火器设置的种类及数量应根据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它消防设施做综合考虑。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和易燃物料储罐区要增设较大型的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手推式灭火器。3.7.6消防用水管、蒸汽管及消火栓的周围不得有堆积物,要保持通道无阻,并设置明显标志。消防水管、蒸汽管、消火栓及各类灭火器材等应做好冬季防冻保温工作,要落实到人。

3.7.7设置在岗位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数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过期更换,不得任意挪动。

3.7.8燃油罐区各油罐等易燃物料储罐,应设置灭火用的蒸汽管、氮气管和相应的其它灭火器材。必须做到定期检查、专人维护保养,确保好用。

3.7.9消防用水管道要确保用水量和压力要求。

3.7.10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应不少于两条,并在管网内设置若干消火栓、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3.7.11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启动灭火预案,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迅速切断电源,消除和导出可燃物,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扑救。

3.7.12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物等。

3.7.13厂区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3.7.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7.15厂内消火栓要有明显标志,各分厂职工要知道周围的消火栓位置。

3.7.16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3.7.17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3.7.1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7.1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3.7.20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3.8防火安全其它规定

1)贯彻执行厂“禁止在厂内及生产场所吸烟”的有关规定。

2)禁止在厂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如必需时,应经安环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4)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乱扯、乱拉电线。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动处审核批准,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5)高大建筑物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禁止在装油或罐装其它的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质置于罐(槽车)内,取样或检尺应在装料完毕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气加热易燃液体,防止静电起火。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罐)内进行移液作业,应设静电导线。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穿过。

3.9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

3.9.1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原则

3.9.1.1火灾、爆炸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用水,根据需要配备“干粉”、1211和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材或安设氮气(蒸汽)灭火系统。

3.9.1.2火灾、爆炸场所发生事故应按照厂有关预案要求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发生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

1)切断气源。

2)冷却、隔离,防止火灾扩大。

3)保持设备、系统里的正压状态,以防回火。

4)有关报警、组织救援工作,按照厂有关预案要求执行。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突发性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厂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职责

2.1厂长消防安全职责

2.1.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厂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规定并通过上级验收合格;

2.1.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1.3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1.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兼职消防队;

2.1.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2安全环保科职责

2.2.1负责厂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等消防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长远规划和年度消防安全计划;

2.2.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立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2.2.3按计划组织对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训练;

2.2.4协调与地方消防部门、专职消防队的关系;

2.2.5组织实施防火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排查及整改;

2.2.6监督消防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参与消防设施竣工验收;

2.2.7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监督工作;

2.2.8监督对各科室、车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备用;监督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确保其畅通;

2.2.9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奖惩。

2.3志愿消防队职责

2.3.1根据我厂实际情况,以车间为单位成立志愿消防队,队长由本车间主任兼任,车间全体员工为志愿消防队队员;

2.3.2志愿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根据所辖区域特点组织防火演练。3管理具体内容

3.1厂区内消防安全

为做好厂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厂消防安全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3.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秤和衣服等;

3.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洗;

3.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3.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3.1.6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3.2岗位防火责任

3.2.1车间主任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当班班长是本班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消防工作负责;

3.2.2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余火;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