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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025-09-26 11:04:49 责编:小OO
文档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宁科政字〔2006〕108号 

  为充分发挥各类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场馆、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文化素质,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普工作向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1、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2、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场等; 

  4、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二)申报条件 

  1、在区内外有影响,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的单位; 

  2、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展出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拥有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音像演示设备、实践器材和模型等,并能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示内容。

  3、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农业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等向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60天;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五四”、“六一”期间,能对青少年给予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4、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及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科普活动和设施的管理制度,配备有专兼职高素质讲解及辅导人员。 

  5、有科普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有一定的经费投入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6、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

  二、申报认定程序 

  科普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共同组织实施,每两年组织申报认定一批,特殊情况也可临时组织认定。 

  (一)申报 

  1、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宁夏自治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它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等一式3份。 

  2、驻宁单位、区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其他单位经所在地的地级市科技局、宣传部、科协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认定程序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联合发文通报并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牌匾。 

  自治区科技厅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三、组织管理 

  (一)各级要加强对科普基地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工作和建设,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二)科普基地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三)科普基地应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等认定部门的检查指导。每年11月底前将本基地当年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等部门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科技部备案。

  四、科普基地优惠 

  (一)科普基地可持认定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按照宁财(税)[2003]956号文件规定办理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手续。

  (二)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按照财税[2003]55号文件规定,凭自治区科技厅认定证明到海关、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三)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可优先申报自治区科普项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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