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鸿路钢构 签约地点:乙方公司
乙方:重庆至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平台。
第二条 加工内容
2.1加工构件单价、总价表
序号 | 构件名称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主钢构 | Q345 | 吨 | 10 | 6700 | 6700 | ||
合计(大写) | 壹拾万五千元整 |
2.3 以上单价已包含构件的材料、损耗、制作、油漆等费用。
2.4 构件加工数量为预估量;最后以图纸设计理论重量为准。
第三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3.1 技术资料、图纸由甲方提供,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
3.2甲方应当在 2 内将加工所需的所有技术资料及图纸提供给乙方。
3.3 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4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 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4.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4.2 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50205-2001。
4.3 构件除锈,喷灰色底漆;厚度大于30微米。
4.4 构件要求全部编号。
4.5、钢结构加工完成后,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到工厂进行外观检验;如构件到工地后出现安装尺寸的质量问题,是乙方责任的,乙方必须无偿到现场进行处理或者赔偿甲方损失。
第五条 交货日期、地点
5.1 预计交货日期为: 8月25日
5.2 若出现本合同3.2条、3.3条的情形以及不可抗力的影响,交货日期顺延。
5.2 若甲方在未按时提货,应按照5元每吨每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用。
5.4 交货地点为: 加工厂 ,甲方指定 严总 为现场收货人。
5.5 乙方在交付构件时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5.5.1主、辅材料的材质证明书;
5.5.2 所有构件的出厂合格证;
5.5.3 制作加工自检资料一份;
第六条 产品运输
6.1 产品运输由甲方负责。
6.2 运输时间由甲方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
第七条 付款方式
7.1 合同签定付伍万为备料款,提货时付清全部货款。
第 结算方式
8.1 按双方的详图进行决算,以图纸设计理论重量计算。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乙方对甲方工程项目及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保密,甲方对乙方的报价保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构件,甲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0.2 甲方 中途变更构件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
10.4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若甲方逾期付款,应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交付相应货物。
10.5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中途废止合同,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可请求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调解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2.3 本合同共 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重庆至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2011 年 8 月 15 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