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 考评内容 | 满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备注 | |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 1 | 资质证照 | / | |||
2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 20 | ||||
3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50 | ||||
4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40 | ||||
5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70 | ||||
6 | 应急救援 | 70 | ||||
7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30 | ||||
8 | 相关方管理 | 20 | ||||
9 |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 60 | ||||
10 |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属实性评价) | 40 | ||||
合计 | 400 | |||||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 1 | 场所环境 | 40 | |||
场所类考评表 | ||||||
2 | 设备设施 | 200 | ||||
设备设施考评表 | ||||||
3 | 消防安全 | 210 | ||||
4 | 用电安全 | 120 | ||||
用电安全考评表 | ||||||
5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10 | ||||
6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20 | ||||
合计 | 600 |
总计 | 1000 |
评定指标 | 评定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定内容 | 评分标准 | 扣分说明 | 得分 | 参考依据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营业执照 | / | 取得营业执照。 | 查看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 |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 ※无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 |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 | 下列人密场所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 2)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的,即为否决。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 |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 20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内部应当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并在企业内部公布。 |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等相关材料。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清单,扣10分;未在企业内部公布的,扣5分; 5、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2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二节;《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7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目标和承诺 | 10 |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 查看企业最新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相关资料。 1、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3、未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或者未履行安全承诺内容的,不得分;未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扣5分。 |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 |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 ※发现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即为否决。 | ||||||||
责任制制度 | 10 |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应当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企业应当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 查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 1、责任制(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下发,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安全生产责任中包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的,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安全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的,扣3分; 3、有责任制,但未明确考核机制,且无考核记录的,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职责 | 10 |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 1、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不得分; 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面的,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5、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职责 | 10 |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 1、未制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的,不得分;2、职责规定不全,扣5分;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包含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负重要管理责任的,扣5分;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或应负的责任不熟悉的,扣5分;4、提供履职材料,未完全履职的,扣5分;5、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 10 | 从业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部门。 2、明确从业人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1、未制定其他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的,扣10分; 2、部分岗位职责未明确,扣5分; 3、现场提问,对主要职责不熟悉,或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内容的,扣5分; 4、扣满10分的,追加扣10分。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规章制度 | 30 |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8、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 9、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 查看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第7、8、9、10、11项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5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第三章;《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0条、第11条 | |||||
操作规程 | 10 | 制定相关岗位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对照企业工艺及在用设备设施,查看相关的岗位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1个岗位安全规程内未明确岗位人员对作业活动、设备设施等进行自我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的,扣3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培训计划 | 5 | 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对象、内容、责任人和培训方式。 |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扣5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3分。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培训学时要求 | 20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 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培训,不得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3、扣满20分,则追加扣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25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 ||||||
培训内容 | 15 |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 1、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2、现场提问检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效果,培训效果不佳的扣5分; 3、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 | ||||||
培训档案 | 15 | 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评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和考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培训课时、受培训人员、授课老师、培训考核等全过程。 | 1、无培训档案的,不得分; 2、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3、核查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是否一致,1处不一致的扣5分。 4、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5分。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相关人员证件 | 15 |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合格的作业操作或者职业资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并现场抽查操作证原件。 1、不能提供作业证原件或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5分,追加扣除10分。 2、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台账的,扣5分。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9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应急救援 | 预案制定 | 25 |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2)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小规模、低危企业可与综合应急预案合并); (3)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设备和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主要内容不完整,每缺一项扣5分; 3、预案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扣5分; 4、预案内容可操作性不高,扣5分。 5、预案未经内部和外部评审,无评审记录即发布,扣5分; 6、扣满25分,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7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GB/T 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4.7条、第5部分;《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组织建立 | 10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受市和区、县委托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市和区、县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 查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的相关文件记录。 1、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不得分; 2、未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的,扣5分; 3、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职责不明确的,扣5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应急救援 | 预案演练 | 25 |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查看应急救援演练资料,包含计划、方案、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等。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4、演练情况与应急预案不相符合的,扣15分; 5、通过现场提问的方式,检验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掌握情况,扣减5分; 6、扣满25分,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7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第2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应急救援器材 | 10 | 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破拆工具、安全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具等),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或应急救援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至少包含数量、位置、型号、责任人等信息),未在醒目的位置进行标识提醒,不得分; 2、器材无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3、每有1具应急器材和装备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的,扣5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三条 |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安全投入 | 20 |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20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 相关保险 | 10 |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事项。 | 查看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的收据单。 1、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不得分;2、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 ||||
相关方管理 | 15 | 1、存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或承租的,应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看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 1、未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视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2、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5分。 3、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管理义务的,不得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5条、第46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 ||||||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 60 | 企业应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3、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档案(应定期公示); 6、危险作业(如: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风险识别清单; 9、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 10、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 1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1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13、特种设备档案(包含注册登记文件、定期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等)。 | 查看近半年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及相关检测报告。 1、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10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无风险识别清单的,扣20分;风险清单中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扣10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扣10分,风险识别清单内注明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部位视同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清单。 4、无事故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的,扣10分。 5、无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的,扣10分。 6、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扣10分。 7、无特种设备档案的,扣1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表,扣5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5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的,扣5分。 8、扣满60分,追加扣除30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7.1条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五条 | ||||||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 其他 | 持续改进 | 15 |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 查看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判断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1、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分类归档存放,不得分; 2、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5分。 |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 | 应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 ※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即为否决。 |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 | ||||||
20 |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 查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 1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追加扣除20分。 |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
属实性评价 | 5 | 1、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2、核对企业系统上报的基础信息,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 1、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0%,不得分; 2、每发现1项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扣3分; 3、扣满5分,追加扣除10分。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场所环境 | 建筑结构 | / |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篇章 | ||||
场所环境 | 平面布局 | / |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2条 | |||||
/ |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不符合要求,“场所环境”模块即为否决。 |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 | |||||||
公示、告知 | 15 | 通过企业公告栏、信息化平台、部门会议、班组活动等方式公示辨识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公示。 | 无事故隐患公示的,扣15分。 |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场所环境 | 公示、告知 | 15 | 对无法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危险性较高的场所、区域、设备设施等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等位置,应设立警示标志牌,及时向员工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治理措施、应急措施、监控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 1、未按要求设立警示标志牌,不得分; 2、现场提问,员工对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治理措施及应急措施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不得分。 | 《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一、二、三条 国家安监总局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四、六条 | ||||
宿舍 | 10 | 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 发现使用即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8.8.5 | ||||||
设备设施 | 通用要求 | / | 1、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为否决。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35条 | |||||
/ | 2、企业应在自评周期内,对所涉及的设备及岗位进行达标检查,并做记录。 | ※自评周期内,未进行在用设备设施对标检查,即为否决。 | ||||||||
70 | 3、企业所属设备若不局限于设备设施考评表涉及范围的,应自行编制其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并明确检查要点,并对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 1、每有1类设备未上报至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扣10分; 2、未自行编制1类设备设施考评检查表且未上报至系统,扣10分; 3、对照设备设施小表,每发现1处不符合项,按照对应分值自动进行扣分,并由系统自动将其扣分进行折算。 | ||||||||
10 | 4、操作规程应在设备设施显著位置悬挂。 | 1处操作规程未正确悬挂扣4分。 |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四条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设备设施 | 安全设备 | 20 | 1、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 1、歌舞娱乐场所未安装闭路监控设备或者设备无法运行的,不得分; 2、设备运转存在问题,未及时修理的,扣10分; 3、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足30日的,或者擅自删除的,扣10分。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条 | ||||
20 |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发生危险时,能够在终端机显示器上以视频形式予以提示。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报警系统,并在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能在设备终端上以视频形式进行安全提示的,不得分; 2、歌舞娱乐场所没有报警系统的,不得分; 3、歌舞娱乐场所包间、包厢的视频设备上未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的,扣10分。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 |||||||
20 | 3、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 1、未设置应急广播的,不得分; 2、应急广播无法实现中英文双语播放的,扣10分; 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的画面、音响无法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的,扣10分。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3条 | |||||||
10 | 4、娱乐场所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歌舞娱乐场所的核定人数按照营业区域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 核定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未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的,不得分。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 |||||||
特种设备要求 | 30 | 1、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使用登记标志置于其显著位置。 | 1、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且追加扣除20分; 2、每有1台设备未张贴登记标志,扣2分。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设备设施 | 特种设备要求 | 20 |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每发现1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 | ||||
消防安全 | 消防设施和器材 | 20 | 1、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 3)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 1、每有1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扣5分; 2、每有1具灭火器箱进行上锁的,扣5分; 3、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6.2章节、第5.1.3条、第6.1.1条、6.1.2条 | |||||
20 |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1、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5分; 2、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扣5分; 3、每有1处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未设置发光标志的,扣5分; 4、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5.1.1条、第5.1.2条 | |||||||
安全通道 | / | 1、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消防安全”模块即为否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 | ||||||
10 | 2、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得上锁。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2.2条 | |||||||
10 | 3、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 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1条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消防安全 | 安全通道 | 10 | 4、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 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2条 | ||||
安全出口 | 10 | 1、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 1、每有1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4分; 2、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条 | ||||||
10 | 2、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 | |||||||
消防控制室 | 10 |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中控室不得分。 | GB 50116 - 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4.1条 | ||||||
安全标志 | 20 | 1、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安全出口; 2)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3)超过20m的走道、超过10m的袋形走道; 4)疏散走道拐弯处。 | 1、每有1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欠缺,扣5分; 2、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2.2条 | ||||||
20 | 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完好有效,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3)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被遮挡; 4)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5)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 1、每有1处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 2、每有1处疏散指示标志破损,扣4分。 | DB11/1024-20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第3.2.3条、第3.2.5条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5条;《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消防安全 | 安全标志 | 10 | 3、在公共娱乐场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 1、每有1处安全标志欠缺,扣2分; 2、每有1处安全标志破损,扣2分; 3、每有1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5.2.12条 | ||||
10 | 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 1、每有1处安全标志欠缺,扣2分; 2、每有1处安全标志破损,扣2分; 3、每有1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4条 | |||||||
10 | 5、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设置明显、保持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 | |||||||
10 | 6、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应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17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 | |||||||
10 | 7、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 1、每有1处安全标志欠缺,扣2分; 2、每有1处安全标志破损,扣2分; 3、每有1处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分。 | 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5.12 | |||||||
应急照明 | 20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并且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 1、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扣满2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第10.3.2条 | ||||||
用电安全 | 通用要求 | 10 | 1、电线无私拉乱接,绝缘破损现象。 | 1、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2、扣满10分的,追加扣除15分。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用电安全 | 通用要求 | 10 | 2、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得在电线上悬挂物品。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10 | 3、严禁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10 | 4、照明灯具的选型、安装应与作业场所相适应: 1)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且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 2)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 3)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 4)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3.3.5条 | |||||||
配电箱 | 10 |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场所应安装封闭式配电箱(柜),且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 每有1处配电箱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第6.2.3条 | ||||||
5 | 2、配电箱(柜)上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 | |||||||
10 | 3、配电箱(柜)内无积尘、积水或杂物。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5 | 4、配电箱内张贴电气控制线路图,开关上张贴分路标识。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10 | 5、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接线压接规范。 1)保护地线(PE)应为绿、黄相间色,箱门; 2)中性线(N)应为淡蓝色; 3)相线应符合下列规定:L1应为黄色,L2应为绿色,L3应为红色。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GB50575-2010《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第5.1.1条 | |||||||
10 | 6、开关的保护导线配置合理,不得有大开关配小导线现象。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用电安全 | 配电箱 | 10 | 7、箱柜体插座连接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1)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4)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5)其他。 | 未按要求配备漏电保护器,每缺少1个,扣4分。 |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 | ||||
10 | 8、配电箱前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工作空间和通道,不得隐藏或遮挡配电箱的操作空间。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10 | 9、落地安装的配电箱,室内应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落地安装的配电柜且有大面积带电体裸露时,配电柜前应铺设绝缘胶垫。 |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危险化学品管理 | / |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0.2条 | ||||||
/ |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即为否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 | |||||||
/ |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采购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有资质单位。 | ★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有资质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块即为否决。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
10 |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0.3条 | |||||||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从业人员作业 | 10 |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54、9 |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0 |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 1、每发现1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5分; 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每1人次扣5分; 3、从业人员佩戴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LA、QS标志),每1人次扣5分。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5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