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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5-09-26 15:21:48 责编:小OO
文档
武汉理工大学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我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部和财政部“本科教学工程”经费和学校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开展自主选题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及创业训练与实践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协调校内外相关资源,支持项目的实施,为学生参与项目研究与实践和教师参与项目指导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资产经营公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评审项目可行性、指导项目开展、检查项目进度、评价项目绩效、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以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和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办公室主任、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与职责

(一)教务处: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将训练计划纳入选修环节,设立一定数量的学生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教师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类选修课,开设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类选修课程;组织项目申请、评审、立项,监督项目实施,按项目进行经费管理,认定指导教师工作量;为参加项目的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在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学籍管理等方面对参与项目的学生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参与项目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

(二)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中心):加强对参与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学生的管理与引导,为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选配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训练和实践;做好毕业学生参与创业实践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校团委:参与项目立项申请推荐,指导学生创新训练;定期组织学生与项目指导教师进行交流;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组织参与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创业计划大赛。

(四)科学技术发展院:协调组织科研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对项目成果专利申报提供指导与经费支持。

(五)国资处:为学生进入实验室提供设备条件,根据学生创新创业需求信息协调校内实验设备为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服务;协调校内房源,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场所。

(六)计划财务处: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小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并在教务处综合预算中调剂安排。

(七)人事处:落实项目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的鼓励;支持创新创业教师参加培训和对外交流。

(八)研究生院:协调学科实验室向项目参与学生免费开放;支持在本科阶段参与“训练计划”的研究生的后续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九)资产经营公司:协调学校科技园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参与“训练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管理等支持或孵化服务。

第三章项目类型

第七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根据个人或团队成员的学科知识基础和兴趣,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定创新性训练项目研究内容,并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类别。

第九条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并相互协作。

第十条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资助对象与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及成员的基本条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政治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第十二条各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均应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指导教师由学生自行联系选定。

第五章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创新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周期1-2年,创业实践项目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项目指导教师参与指导的在研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已经受到学校自主创新基金及其他各类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立项资助。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采用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后,发文予以立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在研究工作中,涉及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十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六章项目资助与管理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项目均为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预算的经费使用方向,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经费或干涉经费使用。项目指导教师对经费使用负监督责任,承担项目的学生报销经费时应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施追踪问效制度,对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项目,有权终止项目资助并收回已使用经费。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学校按教育部财政部“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支付调研差旅费,必须提供调研报告;支付论文版面费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组成员学生必须是第一作者且成果必须注明“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字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它要求参照《武汉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附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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