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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权转让 完善公司治理
2025-09-26 15:57:28 责编:小OO
文档
规范股权转让 完善公司治理

作者: 巴晶焱  发布时间:2008-11-30 10:56:34

2006年至2008年10月朝阳区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情况

    股权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畅通的股权转让能有效地促进公司筹资和资本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实现股东投资目的。由于股权转让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股权转让情形多而复杂,所以股权转让纠纷经常发生,并呈增长趋势,特别是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日益突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对2006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应治理对策。 

    2006年-2008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共受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125件,审结案件107件。从涉诉公司种类来看,该院受理的股权转让纠纷中的股权转让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占该类案件的95%以上;案件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股权转让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及股权转让导致出现一人公司等情况。 

基本情况 

□冲突多元化 

    股权的转让不仅会影响到股权转让前后手各方的自身利益,而且极有可能会牵涉到目标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者非常普遍,超过案件总数的50%。以诉讼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事实认定难 

    由于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中介服务失范以及商事主体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的淡薄,导致公司资本瑕疵、假冒股东签名现象时有出现,因此众多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冲突甚至截然相反;还有大量的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不规范或采用阴阳合同,使双方就股权转让的对价引发争执,致使证据审核认定困难,加之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给涉案事实的认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审理期限长 

    很多股东以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被仿冒而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致使被仿冒签名的股东纷纷提出鉴定申请,使审案期限大大延长;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公司章程千篇一律,对股权转让对价存在争议股东纷纷提起公司资产评估申请;此外申请调查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较之其他商事纠纷明显较多。据统计,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天数平均为98天。 

□法律适用难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往往涉及股东资格的认定、瑕疵股权的性质以及确定转让合同效力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而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处理纠纷时难以援用恰当的法律依据,给法律解释适用工作增加了难度。 

纠纷频发原因 

■治理结构失范 

    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公司是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各自的利益互动、搏弈的动态平衡,在这个过程中,规则的确立和运作是其核心。公司内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不仅关系到管理效率的高低、管理费用的大小、内部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否,而且关系到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虽然当前公司治理规则正逐渐为公司所有者、管理者所接受,但是并未战胜传统经济和经营习惯的影响,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功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化程度不够,而股权转让纠纷正处于此种“病态”系统中,为处理此类问题增加了很多瓶颈性难题。 

■违法成本较低 

    实践中,假冒股东签名通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现象十分突出。有些股东认为,被伪造签名者本身就是公司挂名股东,伪造签名使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无不妥;也有些股东以转让股东的口头委托或语焉不详的授权委托书来代替转让方签名,这些假冒签名行为严重侵害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和决策权;还有些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时,以自行处置公司资产进而抽逃出资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些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由于本身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大多被认定为无效。这些行为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本身法律知识欠缺,忽视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另一方面是由于违法行为的成本太低,当事人心存侥幸心理,刻意规避法律。 

■社会诚信缺失 

    调查中发现,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虚假信息充斥于公司设立、经营、解散等各个阶段。在公司设立阶段,很多公司通过非法中介代理机构设立公司,有的只需花费1000余元,就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几十万元的公司,而事实上很多股东并没有出资,只是由中介代为出资,公司成立后再巧立各种支出名目抽逃出资。在公司经营阶段,一些股东制作假股东会决议、制作假账目,签订股权转让的阴阳合同。这些行为如不能得到及时惩处,会起到不良示范作用,会破坏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诱发守信股东也怠于履行义务,产生恶性循环。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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