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危险化学品企业典型事故案例
2025-09-25 17:38:49 责编:小OO
文档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主厂房内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一车间女更衣室等附属区房间内的衣柜、衣物、办公用具等可燃物较多,且与人员密集的主车间用聚苯乙烯夹芯板分隔。三是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火灾发生后,火势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四是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人了燃烧。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同时伴有泄漏的氨气等毒害物质。二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主厂房内没有报警装置,部分人员对火灾知情晚,加之最先发现起火的人员没有来得及通知二车间等区域的人员疏散,使一些人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四是宝源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1.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1)企业出资人即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重违反党的安 

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生产、重产值、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企业和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员工生命。

(2)企业厂房建设过程中,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从未组织开展过应急演练;违规将南部主通道西侧的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锁闭,使火灾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逃生。

(4)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和档案建设需要,没有公布、执行和落实;总经理、厂长、车间班组长不知道有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执行;管理人员招聘后仅在会议上宣布,没有文件任命,日常管理属于随机安排;投产以来没有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的安全检查。

(5)未逐级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没有逐级签订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及车间、班组负责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6)企业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主厂房内电缆明敷,二车间的电线未使用桥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护管,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7)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彻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2.    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3.    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严重缺失。

4.    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5.    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2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宝源丰董事长等19人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三)主管副以下相关等2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事故防范措施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要切实强化以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要切实强化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要切实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六)要切实强化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要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案例二 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

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    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    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2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包括大连市安全监管局主管副在内企业及相关人员等2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处罚

三、事故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深刻吸取连续发生事故的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四)要强化各级地方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五)要深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牢牢抓住“牛鼻子”不放松

(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

案例三 石家庄赵县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

2012年2月28日9时4分,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境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事故发生后,门组织查看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无关人员在事故前进人厂区;经比对死亡、失踪人员DNA样本,分析尸体尸块分布位置,确认爆炸中死亡、失踪人员均为厂区内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经检验鉴定爆炸点周边土样,未检出TNT成分;结合调查走访厂区工作人员、死亡和失踪人员家属及周围群众情况,并结合现场物证检验调查,综合分析,该起事故排除人为破坏因素。

(二)事故直接原因。

克尔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化工生产的专业技能,一车间擅自将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由2151提高至255℃,使反应釜内物料温度接近了胍的爆燃点(270℃)。1号反应签底部保温放料球阀的伴热导热油软管连接处发生泄漏着火后,当班人员处置不当,外部火源使反应釜底部温度升高,局部热量积聚,达到胍的爆燃点,造成釜内反应产物胍和未反应的铵急剧分解爆炸。1号反应釜爆炸产生的高强度冲击波以及高温、高速飞行的金属碎片瞬间引爆堆放在1号反应釜附近的胍,引发次生爆炸,从而引发强烈爆炸。

(三)事故间接原因。

1.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企业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单纯追求产量和效益,错误实行车间生产的计件制,造成超能力生产,严重违反工艺指标进行操作。技术、生产、设备、安全分管负责人严重失职,对违规拆除反应釜温度计,擅自提高导热油温度等违规行为,听之任之,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当一车间出现2011年10月28日,1号反应釜发生喷料着火;2011年11月23日,7号反应釜导热道保温层着火;2012年2月16日,2号反应釜内着火等三次异常情况后,不认真研究分析异常原因,放纵不管,失去整改机会,最终未能防范事故的发生。

2.    企业管理混乱,生产组织严重失控。公司技术、生产、安全等分管副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无法实施有效管理,机构形同虚设。车间班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章不循,管理失控。企业生产原料、工艺设施随意变更,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将原料尿素变更为双氰胺。未制定改造方案,未经相应的安全设计和论证,增设一台导热油加热器,改造了放料系统。设备维护不到位,在反应釜温度计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不是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而是擅自将其拆除,造成反应釜物料温度无法即时监控。生产组织不合理,一车间经常滞留夜班生产的胍,事故当日,反应釜爆炸引发滞留的胍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    车间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专业知识低。公司车间主任和重要岗位员工全部来自周边农村,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缺乏化工生产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未经有效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把危险程度较低的生产过程变成了高度危险的生产过程;针对突发异常情况,缺乏有效应对的知识和能力。车间主任张召朋为加快物料熔融速度和反应速度,完成生产任务,擅自将绝不可以突破的工艺控制指标(两套导热油加热器出口温度设定高限)调高,使反应釜内物料温度接近了胍的爆燃温度(270℃)。车间操作人员对反应釜温度计的至关重要作用毫无认识,生产过程中,在出现因投入的铵物料块较大,反应釜搅拌器带动块状铵对温度计套管产生撞击,频繁导致温度计套管弯曲或温度指示不准等情况时,擅自拆除了温度计,导致对反应釜内物料温度失去了即时监控。

4.    企业隐患排查走过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人、不认真,对技术、生产、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当上级和相关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将已经拆除的反应釜温度计临时装上应付检查,蒙混过关。对反应釜温度缺乏即时监控、釜底连接短管缺乏保温等隐患,尤其是反应釜喷料、导热路着火等异常情况的内在隐患,以及导热油温度提高的危险性等不重视,不分析研究,不及时认真整改。

5.    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对克尔公司这样发展速度快,各项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缺乏有力跟进指导和具体帮助,属地管理存在漏洞,客观上助长了企业的畸形发展,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安监、质监、工信、发改等部门以及企业所在生物产业园管委会监管力量不足,化工、医药专业人才少,现场检查时难以发现企业存在的专业性问题,加之企业弄虚作假,未能对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未能有效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    监管不力。县乡对化工生产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重点化工企业的特殊性重视不够,有重发展轻安全倾向,未能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和监督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克尔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提高导热油温度,导热油泄漏着火后处置不当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克尔公司总经理等8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赵县在内1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克尔公司的行政处罚。

(四)责成赵县向石家庄市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行业准入门槛。

(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四)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五)深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案例四 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3.2”煤气中毒事故

2013年3月2日8时20分左右,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锅炉房发生一起司炉承包方外聘司炉工及其家属煤气中毒事故,造成一名司炉工死亡,其家属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一、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司炉工吴某某违章操作,在未检查锅炉除尘设备已经形成水封的情况下,封炉压火,使得锅炉炉膛内缺氧燃烧产生的大量一氧化碳,不能经除尘器通过烟道排向锅炉房外的大气中,从而进入锅炉房内形成一氧化碳积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锅炉房设计规范标准。

2.    锅炉房通风设施设备不完善,不能有效保证锅炉房内燃烧气体排放。

3.    司炉承包者潘某某及司炉工吴某某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    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操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等4人行政处罚。

(二)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理组织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三、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强化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四)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强化应急演练。

(五)针对廊坊市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锅炉房使用锅炉水浴除尘器时产生水封的现象,要求各级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锅炉房有使用水浴除尘器并有可能造成水封情况的,要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制订了正确的操作规程,确保在封炉压火期间除尘器不产生水封现象,防范锅炉房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

案例五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时间地点。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损失。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三)环境污染情况。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钾、铵、、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1.    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

2.    筛查最初着火物质。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3、4、5、6、8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的物质,共72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第2类气体2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10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时火焰较小,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类氧化性物质5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类毒性物质12种、第8类腐蚀性物质8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8种,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见图5、图6)。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吨。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

3.    认定起火原因。硝化棉(C12H16N4018)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分解并放热,超过401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180T时能发生自燃。硝化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

事发当天最高气温达361,实验证实,在气温为35X:时集装箱内温度可达651以上。

以上几种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环境作用下,

加速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由于集装箱散热条件差,致使热量不断积聚,硝化棉温度持续升高,达到其自燃温度,发生自燃。

(三)爆炸过程分析。

据爆炸和地震专家分析,在大火持续燃烧和两次剧烈爆炸的作用下,现场危险化学品爆炸的次数可能是多次,但造成现实危害后果的主要是两次大的爆炸。经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模拟计算得出,第一次爆炸的能量约为15吨TNT当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约为430吨TNT当量。考虑期间还发生多次小规模的爆炸,确定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爆炸前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8月12日22时52分,天津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灾报警,立即转警给天津港消防支队。与此同时,天津市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天津港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与瑞海公司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大队紧急赶赴现场,天津市消防总队也快速调派开发区消防支队三大街中队赶赴增援。

(二)爆炸后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这次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现场散落大量和多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确定危险因素众多,加之现场道路全部阻断,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巨大威胁,救援处置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国家卫计委和天津市组织医疗专家,抽调9000多名医务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企业基本情况。

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事发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只峰,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和董社轩,员工72人(含实习员工)。除董社轩外,该公司人员的亲属中无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三)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2.无证违法经营。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

4.违规存放铵。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

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有关地方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四)天津市安全监管部门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也未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五)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在行政许可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失。

(七)天津海事部门培训考核不规范,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现场开箱检查进行日常监管。

(八)天津市门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指导检查。

(九)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审核项目,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十)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未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十一)天津、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运输部未认真开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十三)海关总署未认真组织落实海关监管场所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

(四)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制。

(六)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平台。

(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安全准人条件。

(八)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

(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附录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人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人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