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是安全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特种作业,不单危险性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要伤亡事故,并且对四周环境以及别人的生命安全也有侧重要的威迫。下边是 WTT整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等法例规章,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发证、从业和监察管理,合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自己、别人及四周设备设备的安全造成重要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含:
( 一) 建筑电工 ;
( 二) 建筑架子工 ;
( 三 )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 四 )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 五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
( 六 )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 七 ) 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余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定经建设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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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查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查核发证机构 ( 以下简称查核发证机关 ) 负责组织实行。
第七条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在办公场所宣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照和标准等事项。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在查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宣布查核科目、查核地址、查核时间和监察电话等事项。
第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年满 18 周岁且切合有关工种规定的年纪要求 ;
( 二 ) 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阻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点 ;
( 三 ) 初中及以上学历 ;
( 四 ) 切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余条件。
第九条 切合本规定第规定的人员应该向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许从业所在地查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决定。
关于受理的申请,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实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据。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内容应该包含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质操
作。
查核纲领由建设主管部门拟订。
第十二条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自查核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宣布查核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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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查核发证机关关于查核合格的,应该自查核结果宣布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 关于查核不合格的,应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该采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同款式,由查核发
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款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 从业
第十五条 拥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受聘于建筑施工公司或许建筑起重机械
出租单位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关于初次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该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
许多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严格依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
行作业,正确佩带和使用安全防备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保护保
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许持续教育,每年不得
少于 24 小时。
第十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状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有权立刻停止作业或许撤退危险地区,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
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以下职责:
( 一 ) 与拥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
( 二 ) 拟订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
( 三 ) 书面见告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
( 四 ) 向特种作业人员供给齐备、合格的安全防备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
( 五 ) 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许持续教育,培训时
间许多于 24 小时 ;
( 六 ) 成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
( 七 ) 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
( 八 ) 法律法例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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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许以其余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改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缓期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缓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该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原查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缓期复核手续。缓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缓期 2 年。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缓期复核,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 一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 二 ) 体检合格证明 ;
( 三 )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许持续教育证明 ;
( 四 )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
( 五 ) 查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余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
的,缓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 一 ) 超出有关工种规定年纪要求的 ;
( 二 )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
( 三 )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 四)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 含 3 次) 以上的 ;
( 五 )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许持续教育的 ;
( 六 ) 查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二十五条 查核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缓期复核资料
后,应该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办理:
( 一 ) 关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缓期复核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缓期决定,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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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关于提交资料齐备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 | 10 个工 |
第二十六条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作出决定 ;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缓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拟订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查核发证管理制度,成立当地域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该监察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 查核发证机关应该在每年年末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查核发证和缓期复核状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查核发证机关应该撤除资格证书:
( 一 ) 持证人故弄玄虚欺骗资格证书或许办理缓期复核手续的 ;
( 二 ) 查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核发资格证书的 ;
( 三 ) 查核发证机关规定应该撤除资格证书的其余情况。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查核发证机关应该注销资格证书:
( 一 ) 依法不予缓期的 ;
( 二 )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缓期复核手续的 ;
( 三 ) 持证人死亡或许不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 ;
( 四 ) 查核发证机关规定应该注销的其余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联合当地域实质状况拟订实行细则,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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