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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2025-09-25 17:35:2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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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基本概念

  会计准则规定,补助是指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各级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补助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条件。企业只有符合补助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补助。符合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补助;不符合规定、不具备申请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资本性投入不属于补助。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补助。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补贴收入等。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收入总额,包括补助,即包括企业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可见,补助,在税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收入总额中的补贴收入。另外,在执行税法上,包括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但国际类似组织一般不在此范围之内。

  二、补助的主要形式及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补助表现为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财政拨款在会计处理上,财政拨款是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在税务处理上,财政拨款是指各级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税法上规定的“财政拨款”,只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管理”的;对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资金,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

  (二)财政贴息在会计处理上,财政贴息是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在税务处理上,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补贴收入处理,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税收返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出口退税不属于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补助。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都属于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补助的范畴,被排除了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企业从取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无论企业取得何种形式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收入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实行后,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的环境,也是对税权的严重侵蚀。为此,对企业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异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二者之间的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一、补助的确认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能够满足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才具有纳税能力。在企业能够收到补助,但尚未收到补助时,在税收上还不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此时企业尚不具备纳税能力。补助区分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进行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补助,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补助,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亦应计入收入总额。

  (三)返还补助。在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已计入收入总额的补贴收入需要返还的,无论存在相关递延收益,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可按照实际返还额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二、补助的计量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但税法没有名义金额计量的规定。

  (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金额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企业取得非货币形式的补贴收入,基本认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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