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
(讨论稿)
根据渝北教[2011]6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学校和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发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性、示范性特点。
(二)师德为先、注重实绩。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志存高远、为人师表,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引导教师遵循规律、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四)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利于操作,程序规范、力戒繁琐。
三、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1、组长:校长
2、成员:副校级,中层干部,年级主任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四、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固定发放部分:仅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部分(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按月发放。
(二)考核发放部分:由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占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中的30%部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且履行了岗位职责和完成了社会公益目标,无失误与事故的,按岗位级别每月发放;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且工作量不满的全额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工作失误的按学校原有规定扣除。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金额,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调节资金。
五、30%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岗位聘用及履行职责办法
1、干部岗位聘用及履行职责: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正职由上级组织任命聘用,中层干部副职(含年级主任)由学校任命聘用,干部按分工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2、教学岗位、服务岗位聘用及履行职责:由校长办公会、行政会研究决定,教学岗位按教学常规履行职责,服务岗位按岗位履行相应职责。
3、管理岗位(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团委委员、年级干事、备课组长、班主任)聘用及履行职责:由会、校长办公会、行政会研究决定,按岗位履行相应职责。
4、除干部岗位及特定岗位外,其余岗位实行双向选择。未应聘到相应岗位的教职工,不参与30%奖励性绩效的分配,其待遇学校按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办理。
(二)30%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1、校级干部管理岗位绩效。
2、年级教学岗位绩效:主要包括工作量考核绩效和教学质量考核绩效。
3、部门服务岗位绩效:主要包括工作量考核绩效和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4、年级管理(含班主任)绩效:主要包括工作量考核和工作质量考核。
5、其他绩效:含毕业班绩效、其它临时性工作绩效(各级各类优秀表彰奖、教育科研成果奖、骨干教师补贴、代课补贴、加班补贴、活动补贴、值班补贴、值周补贴等)。按学校有关方案执行。
(三)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1、按照学校部门管理(服务)岗位、年级管理岗位、年级教学岗位进行分配。各岗位设置由学校人事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2、一年中,十个月按工作绩效发放,两个月按相应职级50%发放。
3、设置调节资金,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用于其他绩效的发放。
4、每月各部门、各年级根据所设岗位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在不突破本部门、本年级总绩效的前提下,按照分配办法上报应得绩效。
(四)30%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年级教学岗位绩效:根据各年级所设教学班数量,每班每天设正课七节、自习辅导课初中两节、高中三节;其他时间(早自习、下午第四节自习、晚上第四节自习)各年级安排,根据实施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如实计算。每节课绩效津贴10元。
2、部门服务岗位绩效:部门设领导岗位和服务岗位,其工作量以教代会按周课时量测评为基础,学校集体研究岗位津贴数额,确定职能部门的月绩效总量。见附件
3、校级干部管理岗位绩效:正校级月绩效津贴1200元,副校级(含工会),月绩效津贴720元。
4、年级管理(含班主任)岗位绩效:年级管理人员(年级主任、干事、备课组长)工作量由教代会按周课时量测评为基础,学校集体研究岗位津贴数额。班主任月绩效津贴600元。
5、其他绩效:由调节资金内发放,在允许时,学校可以另找资金发放。
(五)30%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及发放办法
1、按相关制度和评估办法,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教职工每月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分配绩效工资,每学期发放一次。
2、工作失误、各种按规定(病假、事假、旷工等)应当扣除的绩效津贴纳入学校调节资金。
3、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教职工,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工作量应约为人均的一半),按其对应职级的奖励性绩效的75%发放十个月。
六、本《方案》解释权归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备注:
1、本方案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0——2011年绩效按方案中绩效总额的相应比例发放。
3、2010——2011年不满工作量的不倒扣。
重庆市XX中学校
2012年3月15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