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聘用制人员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制人员是指因学校教师、辅导员、职员、其他专技、工勤等岗位因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员。对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将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逐步实行劳务(人才)派遣。
二、聘用原则
遵循按需设岗、计划控制、择优聘用、亲属回避、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工作态度积极、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二)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各岗位选聘条件如下:
1.聘用制教师选聘条件:
①第一学历须为一本院校本科,获得学士或以上学位。紧缺专业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至二本。
②所学专业符合我校教学需要,能讲授专业理论课程和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③仪表严谨,举止端庄,谈吐文明,讲普通话。
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2.聘用制辅导员选聘条件:
①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要求是党员,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②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③无生理、心理和传染疾病,初次选聘年龄不超过35岁。
3.管理岗位选聘条件:
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8周岁。
②一般管理岗位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年龄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8周岁。
③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选聘条件:
①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年龄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8周岁。实习、实训岗位紧缺人才男性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②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能开展专业工作。
5.工勤岗位选聘条件:
①技术工人岗位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有五年及以上本岗实际工作经历,持有相应工种上岗操作证或技术等级证(技术等级证书为市人社局或原人事局认定的),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年龄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汽车驾驶、维修岗位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实习、实训岗位紧缺人才男性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女性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②普通工人岗位中教学楼管理员、门卫、保洁员等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学生公寓管理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
四、聘用程序
1.由部门提出聘用申请,填写《聘用制人员使用计划审批表》,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2.组织人事处根据部门工作量和缺编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聘用制人员使用计划。
3.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下达的聘用制人员使用计划,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4.聘用制人员将其身份证、户口、学历(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独身子女证、身体健康证明、退休证、社保缴费单据、待业(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组织人事处存查,并填写《聘用制人员用工名册》、《聘用制人员登记表》。聘用制人员档案委托人才机构进行管理,费用自理。
5. 使用部门及个人办理备案登记和报到手续。
五、聘用制人员管理与考核
1.学校与聘用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从业年龄以外签订聘用协议)一式三份,用人部门、组织人事处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聘期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1-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及时解聘。
2、学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聘用制人员使用总量、计划、资格审核、工资发放、聘用期限、续聘和辞退手续等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部门严禁擅自使用。
3、用人部门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制定岗位职责,按照聘用合同(协议)和岗位职责要求对聘用制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规违纪或触犯法律的聘用制人员,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协议)。
3、聘用制人员聘期内要求解除聘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4.聘用制教师和辅导员必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费用自理,考试合格者,学校为其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学校可为其职称申报出具业务考核和教学能力证明。
5. 聘用制教师在见习期和试用期期间实行坐班制,周课时不超过4学时,期满学期基本教学工作量为周平均12课时;聘用制辅导员工作满1年,符合相关条件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适量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周课时不超过4学时,课酬标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 为保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合同聘用制辅导员聘期内原则上不进行岗位调整。
7.聘期内,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节假日值班、加班的,实行轮(补)休制,因工作需要无(补)休,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8.受聘期间,婚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按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一年聘期内因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旷工三天(含三次)或旷课4节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学校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9.工作满2年的聘用制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所在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可申请在职学历(学位)培训,所需费用自理。
10.聘期内,学校按武汉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11.其他未尽事宜,依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资及福利待遇
为稳定聘用制人员队伍,有效调动聘用制人员工作热情,学校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年限的的不同确定岗位工资及津补贴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工资及津补贴标准
岗位类别(等级) | 岗位工资 (元/月) | 工龄 津贴 (元/年) | 住校 补贴 (元/月) | 学生管理费 (元/月生) | 通讯费 (元/月) | 备注 | |||
新标准 | |||||||||
教师 岗位 | 高级 | 2800 | 80 | ||||||
中级 | 2300 | ||||||||
初级 | 2100 | ||||||||
辅导员岗 位 | 中级 | 2200 | 80 | 220 | 1 | 50 | |||
初级 | 1800 | ||||||||
管理岗位 | 指导 教师 | 中级 | 2000 | 80 | 1 | 50 | |||
初级 | 1700 | ||||||||
科办员 | 1700 |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高级 | 2800 | 80 | ||||||
中级 | 2200 | ||||||||
初级 | 1800 | ||||||||
工勤 岗位 | 技工岗位 | 技师 | 2000 | 80 | 50 | 客车驾驶员发放通讯费 | |||
高级工 | 1800 | ||||||||
中级工 以下 | 1600 | ||||||||
普工 | 管理员、门卫 | 1400 | |||||||
保洁员、勤杂 | 1200 |
1.岗位工资:根据外聘人员资历、岗位性质及工作任务确定,特殊人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聘用制教师在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12节/周)基础上方可全额发给。出现旷工或教学事故者,按实际天数/次数的5倍扣发岗位工资。
2.工龄津贴:指来我校工作并在人事备案的未超过从业年龄的编外人员(不含人事代理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享受。工龄津贴计算口径为:现工作年份-来校工作年份×80(初始核算来校工龄最高不超过10年);工龄津贴标准将根据学校办学效益实行动态管理。
3.住校补贴:指因工作性质住校值班且无休或补休的人员,按每月220元标准给予补贴。
4.学生管理费:关凤路校区学生辅导员按每生1元标准发给学生管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元/月。崇仁路校区指导教师管理学生200人以上的按每生1元标准发放学生管理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元/月。
5.为了鼓励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凡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办法和奖励标准待定)。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直接予以辞退。
6.节假日福利:教师节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元旦节、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等节日福利费按在编在岗人员50%标准发放。
7.寒暑假休息期间工资的发放:因岗位性质、职责要求不能放假的岗位按全额发放,其他岗位按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对非常规性加班,其加班费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8.婚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按国家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期间岗位工资按全额发放。病、事假按请假实际天数扣发工资。一年聘期内因事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以及聘期内旷工三天或三次(含三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者以及合同(协议)规定其他情形的,学校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
9.社会保险费:根据武汉市社保缴费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七、外聘人员工资发放
各用工部门必须在当月二十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将工资结算表及考勤表送组织人事处审核汇总后,财务处发放。凡未经组织人事处备案的外聘人员,财务处不得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
八、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外聘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