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个案】 刘某与南海鸿*达公司的纠纷案中,刘某主张自己的入职时间是 2011 年 4 月,鸿*达公司主张其入职时间是 2012 年 4 月。 刘某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及物资标识、进料标示纸等证据证实 自己的主张,但鸿*达公司无法提供刘某的入职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据 证明。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 员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求职职位等内容。在入职时间 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处于更接近案件证据、应负担更重举证责任的 地位,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提供 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劳动者只承担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的违约 责任没有 .
【个案】张某于 2012 年 6 月应聘进入顺德东*海业公司工作,双 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给另 一方 20 万元作为损失补偿。同年 10 月,该公司让张某离职,他请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 竞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 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工资被故意拆分为两份或多份
【个案】胡某虎与佛山亮*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胡某虎 主张亮*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部分向其发放工资,共计 3600 元。为此,胡某虎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月工资统计情况照片。亮剑公司 声称全部工资均通过银行发放,月平均工资为 1418 元。
【说法】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补偿金、税收等责任, 人为地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并分别让劳动者签名,在出现争议 时,仅拿出其中一份工资条,企图逃避高额的支付责任。在工资数额 出现争议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举证明 显有违常理、相互矛盾或者劳动者有证据推翻时,通常会采纳劳 动者的主张。
案例四、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个案】丹灶**灯饰厂只为段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段某行使单 方解除权,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 形包括:从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保或仅为劳动者参加部分险种。
案例五、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赔付
【个案】周某两人入职顺德简*公司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简居 公司基于用人需要,没有继续要求。后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向简居公 司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简居公司一再强调拒绝 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自己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支付这 笔款项。
【说法】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 况下,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用工,否则仍应支付二倍 工资差额。
案例六、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需赔偿
【个案】程某担任南海怡*有色金属型材厂的市场部经理,双方 约定竞业协议,公司按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后程财提前离职,并且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客户工作,单位请求程财支付违约 金。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建立了竞业限 制制度,明确竞业的适用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就业之后的生活保障提供了法 律依据。
案例七、内部承包关系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性质
【个案】顺德富多*电器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6 日发出通告称, 谢某等人原工作的钢煲抛光工序将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制,原五金车间 抛光工、自愿加入承包组的员工及自愿申请转职至本公司其他岗位员 工,请在 8 日前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不愿加入承包组又不申请转 职者,将由公司统一安排。承包管理责任制的单价由承包人全权制定、 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安排。
【说法】用人单位的该通告行为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岗 位、劳动定额和单价、工作安排等约定的重大变更,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有权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八、“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个案】老崔 1986 年离开南*丝厂后,20 多年间,再未向南*丝 厂提供劳动,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南海丝厂亦未给其发 放工资、福利待遇等。去年,老崔突然回到该厂索要工龄遭拒。
【说法】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 受管理。由于该案双方长期不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没 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老崔离开南海丝厂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 解除。
案例九、工伤发生后,应当及时理赔
【个案】 邓某婷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受伤,其所在公司**黄岐分 公司直到同年 4 月 12 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被受理,27 日邓某婷 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受理。
【说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发 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保社保经 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十、仅单位名称变化,工龄应连续计算
【个案】王某银因所在顺德荔*家具厂更名为荔轩家具公司后, 未将自己在该厂的工龄合并计算至荔轩家具公司而追索补偿。据工商 登记资料显示,乐从荔*家具厂注销的时间为 2009 年 5 月 15 日,同 名公司成立时间为 2009 年 5 月 14 日,具有承继关系。
【说法】对员工的工龄和入职时间,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 地址等发生变化及在关联企业之间轮流用工的情况下,员工的工龄应 当连续计算。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