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发生或可能多生的严重传染病;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新疾病;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当前主要包括手足口、甲型流感、鼠疫、霍乱、艾滋病、肺炭疽、麻风病、肺结核、登革热、人感染猪链球菌、人感染禽流感等重要和重大传染病,以及食物中毒。
三、 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科室主任及中心主任报告,有中心主任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四、 接诊医生对于可以传染病患者,可在通知科主任及中心主任后,联系并转诊至上级医院。
对就诊病人要书写详细、完整的兵力记录,重点在于流行病学采集。有利于疾控中心的上级医疗机构加强对传染病的疫源追踪、疫点消毒、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做好疫点、疫区的管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工作的展开。对转诊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转送到接诊或指定医院。
五、 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转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源扩散。
六、 本预案将根据具体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七、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街道事情卫生服务中心
2012-03-27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