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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问题
2025-09-25 17:41:31 责编:小OO
文档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行业分类
3个月—1年(含1年)1—2年(含

2年)

  2—3  年

 (含3年)

  3—5年(含5年)  5年以上

石油、石化

0-8%10—30%

30—50%50—80%100%
冶金0—10%10—30%30—50%80一100%100%
机械0—5%5—40%40—60%80一100%100%
矿业0—5%10—30%30—50%50—80%80-100%
电子0—5%10—30%

30—50%80一100%100%
电网0-10%10—20%20—50%50—80%100%
发电0%1—20%20—30%30—50%50—80%
军工0—5%5—20%20—50%50—80%80-100%
其他工业0一10%10—30%

30—50%50—80%100%
建筑业0—3%3—5%10—30%30—50%50—80%
房地产业0一10%10—30%

30—50%50-80%100%
地质勘察0—5%5—20%20—50%50—80%80—100%
商贸业0—5%5一15%20—50%50—80%100%

交通

运输

公路0—5%10—20%

20—30%30—50%80-100%
空运0—3%5—10%10—20%

30—50%50—80%
水运0—3%20—30%50—80%80一100%100%

电信业   100%
旅游业0-10%10—30%

30—60%60—100%100%
技术、咨询等服务业0—5%10—30%30—50%50—80%80-100%
农:林、牧、渔业0—3%3—20%20—50%50—80%80-100%
其他    

0—5%10—20%

20—50%50—80%80-100%
1、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坏帐损失应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各行业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分别为: 

不同行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财政部根据各行业应收账款产生的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制定的。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2008年新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新税法只允许计提上述准备金,其他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现在会计上一般是企业自己定的,会计准则无特殊规定,属于企业的会计,可以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只要对提取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这属于比较常见的会计变更。会计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改用另一会计的行为。

  会计变更

  企业选用的会计不得随意变更,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

  (1)法律、行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采用新的会计。

  (2)会计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按新的会计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文件规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应合理地估计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的。 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凡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能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总是的通知”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与会计制度相符,均包含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比例仍为0.5%。而对于外资企业则规定: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及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批后按年末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但以各种财产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账准备金)。对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确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很难合理估计,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也不可能找到合理的依据来确定计提比例,只有依靠你个人的经验和单位的实际情况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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