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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案例:孙英杰兴奋剂违禁案
2025-09-25 17:41:28 责编:小OO
文档
案例:孙英杰兴奋剂违禁案

2005年10月16日早5时,长跑名将孙英杰参加了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并夺得冠军。赛后例行的尿检正常,A瓶尿样为阴性。

10月17日早9时,孙英杰乘飞机赶到南京,晚上参加了十运会女子万米决赛,获得第二名。在赛后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呈外源性雄酮阳性。

2005年10月20日,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奥运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孙英杰及其所代表的火车头体协代表团做出处罚,孙英杰违反《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使用了外源性雄酮,取消其十运会女子万米比赛成绩并取消继续参加十运会其他项目比赛的资格,取消火车头体协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对运动员、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进一步处罚将由中国田径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由于孙英杰是在女子万米比赛后被查出兴奋剂阳性,在女子马拉松赛后的药检中她的尿样不呈阳性,因此孙英杰所获得女子马拉松比赛冠军成绩没有被取消。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将对孙英杰处以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

11月4日,孙英杰的B瓶尿样开启,3天后公布结果仍为阳性。

11月15日,孙英杰对于海江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由于被告于海江是五大连池市人,所以,孙英杰起诉讼为五大连池市人民。

11月18日,孙英杰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举行,但其以法举行出实质性证据。

为证明自己无辜,据称,孙英杰与其教练进行了秘密调查,最后认为是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在孙英杰不知情的情部下于2005年10月16日中午私自在孙英杰平时习惯饮用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中放入被告服用过的“强力补”。

12月12日,五大连池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孙英杰诉称,她于2005年10月17日参加全国第十届运动会女子万米比赛按照规定进行尿检。2005年10月20日,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冬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宣布其反《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使用了外源性雄酮,被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取消了万米比赛成绩,并取消继续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比赛的资格。

此后,孙英杰委托国家女子中长跑队主教练王德显对与此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发现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在孙英杰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16日中午私自在孙英杰平时习惯饮用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中放入被告自己服用过的“强力补”。

孙英杰认为,自己于2005年10月16日参加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暨全国第十届运动会马拉松比赛,赛后例行的尿检正常,并没有外源性雄酮。事隔33小时在第十届运动会女子万米比赛后却发现了兴奋剂,因此被告于海江的“强力补”是造成孙英杰被处罚的直接原因。原告孙英杰请求人民判令被告于海江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孙英杰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于海江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于海江在庭审中承认事实是他造成的,辩称动机是出于想帮原告孙英杰。于海江在法庭上说:“我就是想帮她,因为孙英杰是我心中的偶像。可以说她的一举一动都牵动我的心,我对她特别的痴迷,特别崇拜。”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英杰系中国火车头体协体育工作队运动员,国家女子中长跑队队员。王德显系国家女子中长跑队教练员。王德显之弟王德明系被告于海江的教练员。被告于海江系中国青海体育工作队运动员。原告孙英杰于10月16目前来北京,住在教练员王德显家中。于海江、程乾育、李壮、杨成峰4名队员也于10月16日早去王德显家用餐。早餐过后原告孙英杰开启一瓶猕猴桃果汁,并饮用两纸杯。剩余果汁放在桌旁的纸箱上。然后去参加比赛,孙英杰同时取得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暨全国十运会马拉松赛冠军。赛后兴奋剂检测正常。10月16日中午被告于海江去王德里家取箱子。王德显家只有保姆一人在家。听保姆说“孙英杰取得了第一,但到终点累得坐地上了”。于海江乘保姆做饭之机将自己平时服用的药物胶囊(强力补)取出7-8粒,掰开将药粉放进10月16日早孙英杰所剩的猕猴桃果汁瓶中。然后,于海江返回山海关的训练基地。当天下午3时许,孙英杰回到王德显家中,饮用了早晨饮剩的猕猴桃果汁饮料,并于17日早将剩余的果汁喝掉。随后乘飞机赶往南京参加当日的十运会万米比赛。在10月18日十运会组委会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检浏呈外源性雄酮阳性。对于“强力补”的来源,于海江在法庭上说,药是他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一个厕所里挂在挂钩上的一个蓝色的包里拣的,自己以为是补药,并不知道是兴奋剂,不过吃过几次后感觉身体很有劲,于是当时就想到放进孙英杰喝剩的饮料中,暗中帮助偶像。同时也有好奇心作祟。

五大连池认为,被告于海江擅自在原告服用的饮料中放入竞技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兴奋剂,致使原告孙英杰在十运会万米比赛后尿样检查呈外源性雄酮阳性,原告孙英杰因此受到处罚,部分媒体公开进行了报道,损害了孙英杰的名誉,破坏了孙英杰在公众中的形象,侵害了孙英杰本人的名誉。

12月16日,五大连池一审判决原告孙英杰胜诉。被告于海江在国家级报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费。登报内容需经审核。

12月19日,中国田协宣布:孙英杰A、B瓶尿样阳性的检查结果事实是清楚的,不会因为的判决而改变。在判决之前,田协对孙英杰、王德显已经做出了禁赛两年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上报了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一旦核准之后就会颁发。对孙英杰至少2年禁赛的处罚不会改变;而孙英杰教练王德显作为直接责任人,将从严处以至少2年的禁赛处罚。

2006年1月12日,中国田协就孙英杰及其教练王德显违反反兴奋剂规定一事做出了最终处罚。孙英杰被停赛2年并罚款1万元,孙英杰的主管教练王德显被终身禁赛处罚。

中国田协确定孙英杰的停赛期为2005年10月20日—2007年10月19日。中国田协表示,孙英杰若要停赛期满后恢复比赛资格,在停赛2年期间必须接受4次兴奋剂抽查,若她不能按时接受检查,也将被处以终身禁赛的处罚。

王德显则因第二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定而被终身禁赛,同时也被处以个人罚款1万元。他的弟子左清梅曾在1995年全国马拉松赛上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根据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一名教练员的下属出现2名以上的运动员服用禁药被禁赛的情况,该名教练就将被终身禁赛。

孙英杰所在单位火车头体协也被给予警告处分。中国田协还指出,在对孙英杰和王德显做出以上处罚决定的同时,孙英杰的国家田径集训队运动员资格以及王德显的国家田径集训队主教练资格也被取消。

中国奥委会兴奋剂委员会赵健表示,司法判决并不是行业处罚的依据,孙英杰的情况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条有关规定,该10.5条款规定了“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免除或缩减禁赛期”;“1.无过错和无疏忽。在‘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个人案件中,如果运动员能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和无疏忽,则将免除该禁赛期。作为取消禁赛罚期的条件,运动员必须举证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2.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如在此类违规的个人案件中,运动员能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则可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罚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二分之一。运动员也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但《条例》特别指出,该条款仅对那些确实特殊的情况有影响,对绝大多数案件是丕适用的。

在举例说明中,《条例》称,如运动员的配偶、教练或与运动员有关的其他人,有意在运动员的食品或饮料中投放了禁用物质,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无过错和无疏忽“而完全免除对运动员的处罚。因为运支架同应对其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也应对受其委托、可接触其食品或饮料的人的行为负责。但《条例》也视某个特殊案件的特定实施而定,对上述情况有可能基于“无重大过错和无重大疏忽”而缩减禁赛罚期。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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