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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制度
2025-09-25 17:44:39 责编:小OO
文档
财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伊普国际公司的会计核算,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公司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司采用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和相同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并按控股股东要求及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第六条公司各级负责人对本机构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支持财务部门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决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公司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公司经营;

2.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配备会计人员;

3.组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

2.具体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3.具体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如实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

5.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审核公司财务报告

6.依法计算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章     财务计划

第十条 财务计划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和上期的财务状况,合理确定的下期财务预算,以促进集团公司科用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利润、避免财务风险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编报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编报的财务计划进行审核和调整,财务部负责对审核调整后的计划起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草案,报财务总监审核后,送集团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财务计划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必须提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调整。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公司按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经批准后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间,投资者对投入公司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减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四条 负债主要包括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五条 各种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流动资产的余额应不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

第十六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应手续完备,记录完整,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分档次按月计提应付利息。

第五章     货币资金

第十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日常货币资金的收付,保证货币资金核算真实、准确,做到帐帐、帐证、帐款相符。

第二十条 各部门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印鉴章和重要空白财务支票应分开管理。每月末财务部门应认真核对各银行帐户余额,做好余额调节表。出纳人员对未达帐项做好登记和追踪工作,及时向银行及有关单位查询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一切货币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调度,其他部门均不得直接发生资金划拨业务。

第六章     应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及其它应收款等。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特别是超出合同规定期限仍未收回的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要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对大客户适时进行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分析,并对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控。销售人员要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其信用状况,一旦发现客户信誉降低,应即时加紧追收货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每月提供应收款项清单给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应定期与客户对账,保证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已列入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账销案存的方法,建立备查账,并由销售部门制订有效措施组织专人进行索取,对已收回的欠款冲销原损失,不得将客户拖欠的应收款项随意进行核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处置:

1、根据以往的经验及客户情况,原则上在每年年末按应收款项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账龄在1年以内按5%计提,1至2年按8%计提,2-3年按10%计提,3-5年按15%计提,5年以上的按100%计提,对关联企业的应收款项,由于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不计提坏帐准备,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有产生损失的可能,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帐准备。

2、年中和年终时,应对应收款项作一次全面的检讨,并确定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若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大于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额时,应补提坏账准备金;反之,冲减坏账准备金。

3、以下应收账款,由销售部门或责任部门提出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全额作坏账处理,及时在损益表上反映,不能留在数年后集中撇账:

(1) 客户已经破产或清盘的;

(2) 逾期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经过多次催收仍难以收回的;

(3) 逾期时间超过三年的。

4、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仍要保存每笔坏账的详细情况资料,并保留一切有关法律意义的追索正本文件,以便继续追讨。

第七章     投资

第二十 公司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占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反之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由公司授权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管理。

第八章     存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存货为原材料、产成品、工程施工及低值易耗品等。

1、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各类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产成品发出、领用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

3、存货跌价准备:由于存货遭受损毁、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期末遵循成本与市价孰抵计价原则,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章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四条 定义:

1、(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确认:

2、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4、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5、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6、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7、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8.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

9. 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 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13.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4.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折旧:

15. 固定资产折旧,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16.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17. 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

18.  按平均年限法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确定。

19.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按改扩建后的新价值和重新预计的使用年限及残值率重新计算。

20.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使用年限规定。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使用年限

序号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年限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

其他

30

10

5

5

5

10

10

10

10

10

2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22.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3.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后续支出:

24.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后续支出:

25. 根据本制度第24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减值:

26.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7. 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28.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29.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30.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处置:

31.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2. 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批露:

33.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

(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总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

(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及其金额;

(7)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

(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并于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毁损或报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毁损和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筹建期结束或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 公司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列入当期成本,如修理费用发生较大,不均衡,可以列入待摊费用或者递延资产,按受益期平均摊销。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第四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够单独发挥使用功能、单位价值在500―2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办公用具、办公设施、办公家具、各种工具、传呼机、计算器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第十章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经营房屋使用权等。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购买公司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被收购公司净资产的差额为商誉。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金额超过5万元)。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一章   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

1.开办费是指新设机构或收购、兼并其他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1年摊入成本。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强所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或者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和改建支出,有效租赁期限在5年以内的按租赁期分期摊销,租赁期超过5年的按5年分期摊销。

3.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二章   资产溢损

第四十六条  资产溢损的内容:

1.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错损失。

2.诈骗、盗窃、抢劫、丢失等案件损失。

3.应收帐款发生的呆帐损失。

4.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多缺。

5.汽车肇事及其他灾害事故损失。

6.其他的财产溢损。

第四十七条 出纳长短款及业务差错款,应及时查明原因,确定后再进行相关处理;对呆帐和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批准后处理;对诈骗、盗窃、抢劫、丢失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案件,凡触犯刑事的送司法部门查办,追回赃物、赔款,减少损失。在司法机关立案的,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收不回的,按规定的权限在批准后报损。

第四十八固定资产盈亏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入帐。固定资产盘亏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弄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已失去价值,报废时须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的报废和盘亏必须经财务部、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核批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核批,才能注销其帐面价值。

第四十九条 资产溢损报批程序

发生损溢时,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交财务部门核实帐面价值,报直属主管审核后,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核批。

第十三章   营业支出

第五十条 营业支出包括公司工程施工、提供劳务、生产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一条 营业支出范围:

1.工程施工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公司施工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按规定的适用利率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支出,包括提取的应付利息支出及国家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支出:指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3.汇兑损失: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外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失。

4.营业税金及附加:每月按时申报纳税,不得延误,无经济业务发生时,仍要按时零申报纳税。并保管好纳税申报资料,以备稽查。

5.营业费用:指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员工的工资、工资附加、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车船使用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修理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邮电通讯费、资料及研究开发费、水电费、会议费、诉讼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租赁费、保险费、税金、审计费、证管费、董事会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递延资产摊销费、坏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上交公司管理费等。

(1)工资,按公司规定应发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支出。

(2)工资附加,包括按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5%计提的职工教育费。

(3)劳动保护费,按公司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劳动保护支出,如工作服、取暖降温费、中餐补贴、防辐射费用等支出。

(4)劳动保险费,指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养老统筹基金、员工医疗住院保险金、待业保险基金、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险费用。

(5)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应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按公司规定使用。

(6)办公费,指为正常办公和印刷办公用品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日常办公用品,各种帐表、凭证、资料印刷费,业务图章刻制费及其他办公用品费。

(7)低值易耗品摊销,耗用的各种低值易耗品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

(8)车船使用费,各种机动车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使用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养路费、车辆修理费、燃料费、牌照费、年检费、停车过路(桥、河)费、驾驶执照年审费等。

(9)电子设备运转费,电脑及相关设备在正常运转过程中而耗用的材料、电子设备维护费、电子设备修理费、备品备件等费用,如软件升级费、更换的硬盘、内存条、硒鼓、碳粉、色带、打印纸等。

(10)修理费,指公司除车辆及电子设备运转以外的其他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

(11)差旅费,因公出差按公司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补贴费等。

(12)业务招待费,指集团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按营业收入的下列累进比例(分段计算)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13)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5‰掌握使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不得超支。

(14)邮电通讯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电费、通讯费,如邮寄费、电报费、电话费、传呼机服务费、线路租用费(DDN、卫星通讯信道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等。

(15)资料及研究开发费,指订阅报刊、杂志、书籍及支付的证券咨询、经济、技术转让、法律顾问等方面的费用。

(16)水电费,指因耗用水、电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水费、电费、水电增容费等。

(17)会议费,会议召集人召开各种会议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18)诉讼费,指因经济纠纷起诉、应诉及为防范经济纠纷而采取财产保全、公证等有关法律手续支付的各种费用。

(19)安全防卫费,是为安全防范所购置的设施与器材,保安费用及保护公司和国家财产奖励等支出,如警棍、报警器材、经警值班补贴、消防器材、安全监控和防范设施、单独安装或维修的防护门窗和保证金柜台防护栏杆、防弹玻璃等各项支出。

(20)公杂费,指未列入上述项目的各种营业费用,如培训费、外事活动发生的差旅招待等外事费、绿化费、清洁费、银行手续费、其他无法归集的费用。

(21)租赁费,经公司批准租赁营业场地、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支付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费用)。

(22)保险费,指除有关个人劳动保险和车辆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种保险费用,如财产保险等。

(23)税金,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开支。

(24)审计费,指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查帐、验资、资产评估费用。

(25)证管费,按规定支付给、证券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各种管理费、会费、年费等。

(26)董事会费,指董事会及成员执行董事职能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27)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公司规定的分类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28)无形资产摊销费,按规定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29)递延资产摊销费,按规定摊销的递延资产价值。

(30)坏帐准备,坏账核算方法

坏账的确认标准:公司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董事会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

坏账的核算方法: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公司根据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对于应手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影响应计入当年损益。公司董事会决议:根据账龄,按契约的比例分析计提坏帐准备:

账龄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类推)以内的,按其余额的5%计提;

账龄为一至两年的,按其余额的8%计提;

账龄为二至三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

账龄为三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5%计提。

6.其他业务支出:销售材料等支出。

7.营业外支出:指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和出售发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等;营业外支出中的赔偿金、违约金、捐赠支出应报公司财务总部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营业支出: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 费用核算应遵循一贯性原则,采用公司统一规定的核算办法。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划清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各项成本开支标准按公司本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四章   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五十五条 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工程营业收入、设备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工程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收入。

收入实现的确认

(1)、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工程收入,具体确认条件如下:A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B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C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确定;D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满足这四项条件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技术服务收入  是指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3.设备收入      是指公司销售设备和产品取得的收入。

4.其他业务收入。是指标书收入产、咨询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和销售原材料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让、盘盈、清理净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五十 公司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的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按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就地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在所得税后弥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可供分配利润的5%的比例提取,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按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10%作为奖励资金分配给公司董事、管理层和员工。

4.经股东会同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五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三条 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外币核算,原则上对于外币业务发生较频繁的核算单位实行外币分帐制,即平时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对于外币业务发生较少的核算单位实行外币统帐制,将外国货币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和折合率。

第六十五条 各种外币帐户的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外汇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为准。

第六十六 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外汇买卖差价记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种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 原币记帐法,是指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的帐务系统外,对各种外币业务发生的资金收支,都须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帐簿和编制报表。期末按月末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后汇总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经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按国家的规定管理外汇帐户。

第七十条 外汇业务中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按月末国家公布的外汇汇价折成人民币缴纳。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按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其他附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七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质量、增减变动情况等。

2.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变动情况及原因。

3.经济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原因。

4.利润的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5.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半年结束后,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相关指标包括以下方面: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用于评价企业流动资产总体变现能力和偿还短期债务能力;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举债经营状况。 

  营运能力指标主要有存货周转率,反映企业使用经济资源或资本的效率及有效性。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有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净值报酬率等,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效益。 

  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额/资本金总额 

  销售利税率=利税总额/销售额 

  净资产报酬率=利税额/平均股东权益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有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七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财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使财务工作的职能开始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同时也把财务人员逐步从繁重的数字计算中解脱出来,为适应这种转变,加快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公司财务电算化工作,提高电算化后财务的工作成效,依据财政部《企业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

(一)岗位设置: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人员的岗位划分为:会计电算化主管、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审核记账员、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会计档案管理员。

1、会计电算化主管: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软件的运行工作,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关系。

2、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负责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分管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审核和汇总工作,按会计核算的工作要求进行凭证的处理工作,编制记账凭证;通过计算机向财务软件中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会计数据资料,按软件的要求进行所分管的会计数据处理、打印输出有关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负责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审核,发现故障应向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报告。

3、审核记账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凭证以及填制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金额错误的凭证、会计科目和分录错误的凭证,要求操作人员查明原因并进行修改;对正确的会计凭证,通过财务软件进行审核同时登记计算机内的在关会计账簿;对打印输出的会计报表进行进行确认。(注:此岗位不得由出纳人员兼任,不得审核自己输入的凭证)

4、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件的安装,负责保证电算化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计算机会计数据,负责计算机会计日常数据的备份,发现财务软件运行问题应及时解决,当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软件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或技术支持人员联系,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如遇到计算机硬件故障、系统软件、网络联接及病毒感染等问题及时与计算机中心系统管理员取得联系,以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5、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档的会计系统的数据软盘、光盘、打印的会计报表、凭证和各种财务资料的保管工作,会计软件、数据及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会计电算化系统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1、会计电算化主管的岗位责任

(1)组织协调各部门对软件的运行工作,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2)监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保证系统合法、安全、保密、可靠和可审计;

(3)检查计算机输出账表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2、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责任制:

(1)负责所分管财务会计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审查、汇总工作,按会计核算工作的要求和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要求对凭证进行处理,编制记账凭证。

(2)通过操作计算机向财务软件中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严格按照数据输入的要求做好数据输入工作,在凭证输入时,如发现输入凭证有疑问或错误时,应及时向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或会计主管反映,不得擅自作废或修改,数据输入完毕先进行自检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交审核员复核。

(3)进行所分管业务的会计数据处理工作,打印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4)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口令密码不能随意泄露,并定期修改。

(5)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向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报告。

(6)要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会计软件的操作。

3、审核记账员责任制

(1)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数据进行审核,包括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2)对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退还给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对填制的不符合要求、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包括金额错误的凭证、会计科目和分录错误的凭证,要求操作人员查明原因并修改。

(3)对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出账表数据不予签章确认。

(4)对正确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并登记有关账簿。

(5)对打印出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确认。

4、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责任制

(1)负责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2)负责对电算化系统的软硬件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发现各会计岗位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操作故障,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解决问题,不能解决的非财务软件故障,找计算机中心系统管理员解决,财务软件故障,要及时与软件公司人员联系并向财务主管报告。

(4)负责会计数据的安全,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负责数据正确性、一致性及数据的保密工作。

5、会计档案管理员责任

(1)负责管理存档的会计系统各种打印的会计账表、凭证、资料的保管工作。

(2)做好各类财务数据、资料、凭证的安全保密工作。

(3)及时向岗位催收各种存档资料。

二、会计电算化系统操作管理制度

(一)系统的使用管理

1、为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必须对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控制。

2、在系统投入运行前,由财务部门主管确定系统的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系统内授予使用权,若运行中需增加、减少或变更使用人员必须履行上述程序 。

3、对操作人员明确划分操作权限,形成分工牵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4、财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谢绝无关人员使用。

5、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加、删除、修改原程序和数据库表结构。

6、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操作,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7、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会计数据的输入、计算、记账和打印有关的账表。

(二)上机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为有使用权的人员,且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操作人员的编号口令应保密,并定期进行更换。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所分配的权限操作会计软件,不得越权或以别人名义操作计算机。

4、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如要离开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程序或使用其他有效方法,防止他人越权操作。

(三)账务处理程序

1、账务系统初始化

    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需要进行系统的初始化工作,在会计主管授权下进行会计科目、账本格式、凭证类型、年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

2、账务系统的更改

    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任何对账务系统的修改变动,必须得到会计主管的批准,而且大的修改原则上应在年结之后进行。

3、会计凭证的处理

    电算化系统中记账凭证的输入方式分为三种:输入方式、制作方式、机制凭证方式。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应予退回,并要求其进行更改或补充。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还必须做到:

(1)输入方式凭证的编制

    输入方式是指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系统登记记账凭证。在录入之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

(2)制作方式凭证的编制

    制作方式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采用手工办法编制记账凭证,通过账务处理中的录入功能,用键盘输入。在采用此种方式时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应规范化,措辞要确切;第二、科目使用正确;第三、借贷金额相等;第四、原始凭证同记账凭证金额一致;第五、转账凭证必须填写清楚借方和贷方科目名称及科目代码;第六、摘要内容简洁、扼要。

(3)机制凭证的编制

    机制凭证是指由业务系统输入原始凭证,由计算机按有关规定自动编制并打印记账凭证,它是直接通过机内程序转到账务处理系统进行记账(包括操作人员定义的自动生成凭证)。

4、记账凭证的审核与记账

(1)记账凭证必须经凭证审核员严格审核,确认正确后方可登记有关账簿。

(2)操作人员每输入一张凭证,结束前要检查无误后再确认保存,录入下一张。

(3)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审核员、记账员、财务主管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凭证。

(4)已经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应装订成册后,交会计档案人员保管。

(5)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人。

5、账表的打印和结账

(1)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打印,现金日记账余额要及时同出纳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打印一次。

(3)在结账前应确认同账务处理子系统有关的其他子系统是否月结,是否已经到了结账日期。

(4)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账簿打印输出,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6、会计报表

(1)应根据账簿的数据准确编制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会计报表,账表之间的数据必须衔接一致。

(2)在结账后打印输出会计报表 。

(3)基层单位的报表上报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软盘形式上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可以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上报报表,书面报表必须由机器打印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上报。

三、会计电算化系统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硬件管理制度

1、财务用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 。

2、除操作人员和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财务专用计算机。

3、财务专用计算机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UPS),以避免意外断电造成数据的丢失,影响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4、禁止在财务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外来软盘,禁止在财务计算机上玩游戏,以防计算机感染病毒。

5、在使用下级送来的软盘时,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查。

6、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硬盘上的非自己建立的文件目录。

7、在财务软件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解决的财务软件运行问题,应及时与软件商联系,以确保财务软件能尽快运行。

(二)计算机硬件维护制度

1、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负责财务部门为电算化工作配置的计算机及其所属外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2、一般人员不得乱动设备间接线及接头;不得任意打开设备箱盖。

3、严禁携带强磁性物质靠近计算机和磁盘。

4、每周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

6、在系统环境发生变化时,随时做好适应性维护工作。

7、系统的数据要按时备份。

8、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尽快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发生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及时与计算机中心系统管理员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处理。

9、各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时刻 保证计算机的外部清洁、周围环境卫生;保证散热良好;下班后,切断电源、盖好防尘罩。

四、会计资料的保密与保存

(一)保密制度

1、严守国家和公司机密,对重要经济信息和会计电算化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在程序中设置安全密码,操作时严守密码,安全操作。

    2、在使用财务软件过程中,为了财务数据的保密性,各岗位如果在15分钟内不使用,务必退出财软件。

    3、公司内部有关部门人员需查询会计信息,必须经过财务科长批准,各岗位人员不得善自主,否则后果自负。

4、如果外单位来财务科观摩软件,必须经主管经理和财务科长批准,由系统管理员陪同,并进行操作演示其需要的相关模块。不允许公司以外人员查寻财务数据。

5、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根据会计主管的要求给各岗位分配权限,由各岗位人员自行设置密码,并在科长处备案存档。存档后如需更改密码,请示科长同意后方可更改密码,并及时在科长处备案存档。

(二)数据备份的管理

数据备份模式分为:

1、与每周五天对应的五个备份循环覆盖;2、每月月末的数据备份;3、每年年末的数据备份4、备份双份以上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于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七十六条   依照财政部和公司有关规定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作为财务管理和会计记帐工具。

第七十七条 按实际情况设置财务主管、电算会计、审核记帐、电算审查、电算维护岗位,并对各岗位确定相应的操作权限。

第七十 各岗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凭证审核、记帐、打印、签章后定期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具以登记有关手工帐簿。

第七十九条 财务电脑工作站所存文件、资料,非有关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调用。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八十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电脑操作规定,保持电脑的安全,各电脑操作用户不得随意乱设密码或替他人设密码,注意密码的保密,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外来磁盘,严防病毒侵入,确保安全。

第十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电算备份资料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相关证件、各类相关批复、机关各检查记录、各类财务制度、文件等。它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依据和证据。

第八十二条 会计档案由各级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第八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必须遵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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