酯化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危害因素 | 职业禁忌证 | 健康危害 | 防护措施 |
盐酸(氯化氢) | 1、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 2、活动性角膜疾病。 | 接触盐酸烟雾,可以刺激眼睛,使眼睑肿胀,结膜充血,也可出现鼻咽喉部的刺激症状,还可引起支气管炎、肺炎,裸露皮肤受刺激可发生皮炎,甚至造成酸烧伤。 | 工程控制、劳动防护用品 |
甲 醇 | (1)视网膜及视神经病 (2)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毒。 | 工程控制、劳动防护用品 |
乙 醇 | 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或手及前臂等暴露部位有湿疹, 严重皲裂等慢性皮肤病患者不宜接触可诱发或加剧该病的致病物质。 | 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 工程控制、劳动防护用品 |
三氯硅烷 | 活动性角膜疾病,支气管哮喘、伴肺功能损害的心血管及呼吸系统疾病 | 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下,引起角膜混浊,呼吸道炎症,甚至肺水肿,并可伴有头昏,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心慌等症状,溅在皮肤上,可引起坏死,溃疡长期不愈。动物慢性中毒见慢性卡他性气管炎、支气管炎及早期肺硬化。 | 工程控制、劳动防护用品 |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 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