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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25-09-25 17:47:55 责编:小OO
文档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导则。

1.0.2      适用范围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导则。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0.3      编制任务

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已批准的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编制区的土地使用、空间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指导规划条件的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设方案的设计。

1.0.4      规划成果

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基础资料汇编、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0.5      规划编制区

为实现宁波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并保证规划编制区域的无缝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规划编制区。

规划编制区包括一般编制区和特定编制区。特定编制区指工业功能区、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控制和规划编制要求的功能区域。特定编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殊要求应在规划设计任务书中另行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按划定的编制区组织编制,确需调整编制区范围的,由市规划局相关处(室)或规划分局提出调整方案,经论证后确定。

1.0.6      控制单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单元(以下简称控制单元)是为了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规划编制区内划定的功能结构单元。控制单元应结合基层社区的界限,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控制单元由相关规划统一划定;规划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细分或调整,但应说明调整理由。

2          法定文件

2.1法定文本

2.1.1      总则

1、确定规划编制区范围、规划目的、规划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期限、法律效力及其他事项。

2、在文本中明确: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1.2      功能定位和规划结构

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控制规模、规划结构等事项。

2.1.3      控制单元规划

1、确定控制单元的划分及编码。

2、确定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及其控制要求。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主要用途:是对控制单元主要功能的概括与描述,主要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特殊用地等。

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指控制单元的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是配套设施测算的依据,测算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兼容性等因素引起的居住人口变化。

总建设容量:指控制单元内允许建设的最大建设规模,包括保留和开发建设的规模,其中开发建设规模一般以控制单元内各开发地块规划建筑面积的1.2倍计。

公园绿地面积:指控制单元内公园绿地(G1)的面积。

配套设施控制要求:主要包括规划市级、区级、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管廊的性质、功能和走向;市、区级公园及生产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城市主干河道的性质、功能和走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控制线。

2.1.4      用地规划

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构成表”。

2.1.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明确规划编制区和控制单元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配套原则和控制要求。

2、确定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数量和规模,列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2.1.6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1、确定公共绿地、广场、水体、人行步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原则。

2、落实市、区级公园及生产与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2.1.7      道路交通规划

1、确定道路系统中各条道路的功能分级;确定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的走向;确定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交叉形式。

2、确定控制单元内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公共加油(气)站等交通设施的数量、规模及控制要求;落实编制区内轨道交通线路和站场的控制要求。

2.1.8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预测规划编制区的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及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需求规模。

2、确定规划编制区和控制单元内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及控制要求。

2.1.9      综合防灾规划

1、防洪工程:确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洪堤坝的控制标高和走向;确定其他防洪设施布局原则和控制要求。

2、消防工程:确定消防设施的配建等级、规模和布局要求。

3、人防工程:确定编制区内人防设施建设原则和要求;确定编制区内疏散集结点数量、疏散通道以及各项人防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要求。

4、抗震防灾: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确定避灾设施的位置、规模和避灾通道要求。

2.1.10地下空间利用

确定地下空间利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和交通网络;确定需要控制的地下基础设施及其规划要求。

2.2法定图件

1、功能结构规划图

标示规划的结构和功能分区。

2、用地规划图

标明规划用地性质和界限。

3、控制单元编号图

标明控制单元的界限及编码。

4、控制单元图则

以图表形式反映控制单元的各项强制性内容,以规划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划控制要求。原则上一张图则表达一个控制单元的内容。

2.3法定文件的成果形式

2.3.1      书面成果

1、法定文本采用A4幅面软质封皮竖向装订,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规划批复文件需装订于文本正文之前。

2、法定图件采用A3幅面彩色打印,折叠为A4附订于文本之后。

2.3.2      电子数据成果

法定文本采用word格式;法定图件不附地形,采用jpg格式。

 

3          技术管理文件

3.1技术管理文本

技术管理文本需阐述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分析说明相关规划内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并明确其管理通则。其中,规定性要求是对法定文件的深化和细化,而管理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原则及相关执行规定。本导则中列举的有关管理通则应纳入技术管理文本,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3.1.1      总则

1、确定技术管理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及其他事项。

2、在文本中明确:规划实施和管理中一般应遵守技术管理文件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3.1.2      现状分析

简述编制区的区位、自然条件、历史沿革和现状特点,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规划对策。

3.1.3      功能定位和规划结构

1、规划说明:分析影响编制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结构的因素。

2、规划内容:确定编制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规划结构;明确编制区的规划总用地面积、总人口规模、总户数,以及总绿地率、总水面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3.1.4      控制单元规划

1、规划说明:阐述控制单元划分的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确定控制单元划分结果;确定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确定各类配套设施的设置要求。

3.1.5      用地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用地现状,说明用地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明确规划编制区的用地结构;明确规划编制区的空间形态意向;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列出“规划用地构成表”。

3.1.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公共服务设施现状,说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预测发展需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和规模,明确其空间布局及建设要求。列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3、管理通则

(1)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设计需要作适当深化调整。

(2)规划管理中,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单元内进行适当变动。

(3)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7      城市设计

1、规划说明: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内容对编制区的控制要求,分析和研究编制区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的构成及空间关系。

2、规划内容:提出编制区的城市设计意向,建立编制区的空间结构和景观体系,明确各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要求。

3.1.8      地块开发控制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地块开发控制的要素,说明地块开发控制的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

(1)确定地块划分和编码。

(2)确定建设地块的强制性内容。

建设地块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地块用地性质的分类标准、各项指标的计算口径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地块各项指标的确定须综合考虑编制区和控制单元的功能与特色,城市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容量,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等控制要求,并符合《技术规定》。

地块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提出用地兼容性要求和建筑的适建范围。规划确定的道路、河道、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控制用地不宜与其他用地兼容。建筑的适建范围包括一类适建、二类适建和不适建。一类适建为完全符合用地性质的建筑类型,二类适建为有条件时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不适建指原则上不允许建设的各类建筑。建筑适建类型原则上按照《技术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予以说明;

地块容积率和绿地率:地块容积率及相应的地块建筑容量是测算各类公共配套指标的依据;除特殊地段外,绿地率的确定一般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无特殊要求的地块可以不规定明确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但城市重要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机场净空控制区以及根据规划要求需要控制建筑密度和高度的地块应确定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3)确定建设地块的引导性内容。

确定地块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地块出入口位置及建筑后退各类控制线的距离。

提出建筑体量、色彩、风格、空间设计、照明、界面的连续性等引导性要求。

居住用地应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3、管理通则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划管理中可对技术管理文件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

(2)制定规划条件时,在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对地块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进行适当浮动,居住用地浮动幅度一般不宜超过规划指标的20%,其他用地浮动幅度一般不宜超过规划指标的30%,但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应符合规划控制要求。

(3)对现状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且近期无法按规划实施的地块,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在近期予以另行管理。

(4)在规划期限内现状保留的地块,允许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建、扩建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9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公共开放系统现状,阐明公共开放系统规划的意向、目标和原则。

2、规划内容:

(1)确定公园、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空间布局及控制要求;对硬质铺地的覆盖比例应提出控制要求。街头绿地的分布宜均衡,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以及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的结合,社会停车场可结合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但应控制比例。

(2)确定广场的功能、用地规模、空间尺度和布局形式;综合解决广场内、外部的交通衔接;合理安排广场及其周边的服务设施,并对无障碍设施布局作出规划引导。

(3)确定水体的功能、分布和控制要求;根据水体的防洪排涝、生态景观、航运等功能,以及与岸线、滨水建筑、道路、绿化的相互关系,考虑人的行为活动方式,确定水体控制线,提出城市滨水界面的规划设计要点。

(4)提出人行步道、安全岛、人行过街通道、无障碍通道等规划引导要求;确定人行通道与其他公共开放空间的沟通方式。

3、管理通则

(1)水体控制线可根据水系规划的变动及实际情况作相应变动。

(2)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城市绿地和水体的具体布局,以及广场、人行步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可在规划条件编制中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深化,其位置可在控制单位范围内适当变动。

(3)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10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道路交通结构,说明规划交通影响分析的结论以及道路交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规划交通评价应根据《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在文本中列出交评对规划方案的结论性意见和主要改善措施,具体分析过程宜纳入附件。

2、规划内容:

(1)道路系统:确定城市道路的功能分级和道路控制线(考虑交叉口渠化、立交、港湾式停靠站、高架、下穿道路等要求);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交叉口坐标及其它控制要求。新建道路一般应采用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明确出入口数量及方向,明确新建建筑的退让距离等,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公交及轨道交通:落实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公交停靠站的位置,落实公交专用道;落实编制区内轨道交通线路和场站的控制用地。

(3)交通设施:确定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规模、范围和停车指标;明确内河航道的通航要求以及码头的位置;确定公共加油(气)站等其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4)交通组织: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系统的交通组织。

(5)竖向规划:确定堤坝、道路、桥梁等规划控制标高;确定地块室外地坪的标高;明确地下空间连接通道的接口处的标高控制要求;确定机场、轨道、铁路等净空控制要求;妥善处理各类竖向交通的衔接。

3、管理通则:

(1)在规划管理中,次干道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的规划控制线,可根据道路系统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变动及实施情况作适当变动,城市支路及其他交通设施的具体布局可以在控制单元范围内适当变动,但这些变动不能影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

(2)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11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说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目标、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确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热力及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管线综合和主要管线的控制要求;确定共同沟的断面形式、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1)给、排水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用水需求量;确定供水水源和供水方式;确定排水,预测雨、污水排放量;确定给、排水设施的类别、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2)电力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用电负荷;确定主供电源和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等电力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3)电信邮政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电信需求量;确定通信主干网来源和电信、邮电、广电等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4)燃气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需气量;确定燃气气源、供气方式、调压方式及场站设置原则;确定燃气设施的类别、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5)热力工程规划:预测各控制单元的需热量;确定生活和生产的供热方式、热源;确定热源点、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

(6)环卫设施规划:确定环卫设施的分布和配建标准;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等环卫设施的位置、规模和防护要求。

3、管理通则:

(1)在规划管理中,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单元范围内适当变动,但变动后的布局不应影响相邻生活性建筑的环境质量。

(2)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地块内部。

(3)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12综合防灾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规划编制区内城市防灾系统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说明防灾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

(1)防洪工程:确定防洪标准,正确处理防洪设施与河道、绿化、城市道路等相关设施的关系;确定防洪堤坝的控制标高和具体布局;确定防洪沟、泵站、闸门等其他防洪设施具体布局和控制要求。

(2)消防工程:确定消防设施的配建等级、规模和布局要求。

(3)人防工程:结合人防专项规划确定人防设施及其配置要求;确定编制区内疏散人口规模、集结点数量和疏散通道;确定控制单元内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确定控制单元内通信警报点数量和布点位置。

(4)抗震防灾: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确定避灾设施的位置、规模和避灾通道要求。

3、管理通则:

(1)在规划管理中,防洪、消防和抗震避灾设施的具体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变动,但不能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削弱防灾设施的防灾功能。

(2)在规划管理中,集结点、报警点以及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等各类配套工程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动。

(3)单体建筑的人防配建指标按相关和规定执行。

(4)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13地下空间利用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地下空间利用现状,说明地下空间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规划内容:确定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建设要求;明确允许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及控制要求。

3、管理通则:

(1)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兼顾人防等防灾规划。

(2)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1.14环境保护规划

1、规划说明:分析评价影响编制区环境的外部和内部因素;说明提高编制区环境质量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规划内容: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环境治理措施;确定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重大污染源(二、三类工业等)对各功能区的防护要求;确定变电所、公厕、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城市干道、公交首末站、加油(气)站以及餐饮娱乐设施等污染源的布局要求和防护措施。

3、管理通则:

(1)为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允许受环境影响的地块局部改变使用性质。

(2)具体项目的其他有关要求。

3.2图纸

图纸是指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图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图纸内容必要时可以分别绘制,也可合并绘制):

3.2.1      区位分析图

标示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3.2.2      现状分析图

标示编制区的道路、用地现状,地块出让、规划审批的情况,建筑物质量或地块质量评价,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现状等。

3.2.3      功能结构规划图

标示规划的结构和功能分区。

3.2.4      控制单元及地块划分图

标示控制单元和地块划分的界线、编码。

3.2.5      用地规划图

标示规划用地的性质和界线,标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3.2.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需标注无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

3.2.7      城市设计引导图

标示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示意总体建筑平面布局形式,重要空间界面的形态控制,重要滨水岸线的利用方式,重要建(构)筑物的设计意向等。

3.2.8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图

标示公共绿地、广场、水体、人行步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位置和范围;标示市、区级公园及生产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线。

3.2.9      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1、道路结构图

标示城市道路的功能分级和主要交叉口形式。

2、道路规划图

标示各级道路的控制线(主、次干道需达到“道路红线翻图”的深度),标注各级道路的交叉口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3、交通设施规划图

标示铁路、公路、港口、空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场、公交站场、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加油(气)站等重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

4、交通组织示意图

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系统的交通组织。

5、竖向规划图

标示机场、轨道、铁路等净空控制要求,标注堤坝、道路、桥梁梁底、地块室外地坪的标高,标注地下空间连接通道接口处的标高。

3.2.10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1、给水工程规划图

标示水厂、调节泵站等供水设施的用地和规模;标示供水管走向和管径。

2、雨水工程规划图

标示雨水泵站的规模和用地;标示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断面)及控制点标高。

3、污水工程规划图

标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用地;标示污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及控制点标高。

4、电力工程规划图

标示llO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用地和容量规模;标示高压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宽度;标示电缆沟走向、断面和尺寸。

5、电信邮政工程规划图

标示电信、邮政和广电等设施位置、用地和容量规模;标示通信管道走向和管孔数;标示微波通道位置、控制宽度及建筑限高。

6、燃气工程规划图

标示燃气场站的位置、用地范围、容量规模和防火间距;标示较大规模的储存场站的防火间距;标示管网走向、管径及高压燃气管道控制宽度。

7、热力工程规划图

标示供热管的线路走向与管径;标示供热设施位置、用地范围和规模。

8、环卫设施规划图

标示各类环保、环卫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9、管线综合图

标示管线布置断面。

10、人防及综合防灾规划图

(1)划分防空片区,标示城市人口疏散集结点及路线;标示重点目标分布;标示通信报警系统和专项人防工程。

(2)标示防洪堤、截洪沟(渠)的走向、断面及控制点标高;标示防洪设施的位置和用地。

(3)标示其他防灾规划的内容。

3.2.11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图

标示地下空间的功能布局及重要设施位置;标示地下允许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标示地下人防、交通等空间的疏散出入口位置。

3.2.12规划实施

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规划分期实施的策略。

3.3图则

3.3.1      控制单元图则

深化法定文件中控制单元图则的内容,反映地块保留和新建等情况。

3.3.2      地块图则

地块图则以规划管理的需求为导向,提出地块建设控制和引导要求,将所有涉及空间利用的要求落实在一张有效的地形图上,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区域位置:标示地块在编制区中的位置,以及与城市道路网络的衔接关系。

2、地块划分和土地使用:标示地块的划分和编码,标示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

3、各类规划控制线:标示轨道交通、公园、历史文化街区等各类规划控制线;标示建筑不可逾越线和建筑后退距离。

4、道路交通:标示城市道路名称,各级道路控制线,道路断面形式,以及主、次干道的交叉口坐标、标高;标示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公交停靠站;标示地块出入口方向。

5、竖向规划:标示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标示地下空间连接通道处的标高。

6、城市设计:以条文形式提出建筑和环境设计的要求。

7、地块控制指标表

“地块控制指标表”必须反映各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包括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方向、配套设施等,如表1所示。

8、其他要素:在图则中标示图例、比例尺、风玫瑰等。

表1:地块控制指标表

地块编码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方向配套设施备注
HS01-01-01

         
HS01-01-02

         
HS01-01-03

         
……         
注:地块编码采用编制区-控制单元-地块三级代码形式;用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配套设施需注明类别和规模。

3.4技术管理文件的成果形式

3.4.1      书面成果

1、技术管理文本统一采用A3幅面软质封皮横向装订,封面注明规划的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规划编制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样张、项目参与人员名单、规划批复文件需装订于文本正文之前。

2、图纸和图则彩色打印,采用A3幅面附于文本之后(大于A3的亦折叠为A3幅面)。

3.4.2      电子数据成果

文字成果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jpg或dwg格式,但用地规划图、控制单元和地块划分图须提供dwg格式;图则采用dwg格式。

 

4          附件

4.1基础资料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是对编制区现状情况的资料汇总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业(项)规划对编制区的规划要求,编制区及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拟定的规划资料,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土地使用现状,用地地藉,居住人口分布现状,建筑物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道路现状(含已批未建道路),交通影响分析资料,基础设施及管网布局状况,土地开发的经济资料,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建筑特色及环境特色等。

基础资料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现状条件分析中。

4.2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包括交通影响分析及其他研究和技术文件。

4.3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规划编制过程,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对各阶段规划审查会议意见和相关单位书面意见的修改情况等,需附上会议纪要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1、规划背景: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2、规划编制过程:规划调研、方案讨论、技术审查、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部门会审、联席会议,直至形成规划报批成果的经过。

3、与相关规划衔接情况: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项)规划、分区规划等的衔接情况,其中规划内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的,应当说明修改总体规划的情况。

4、修改情况:规划对技术审查、专家评审、部门会审和联席会议等各审查阶段意见的采纳与修改情况,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5、需要协调的问题:下一步需要协调的具体问题和对策建议。

4.4附件的成果形式

4.4.1      书面成果

附件采用A4幅面软质封皮竖向装订,单独成册。

4.4.2      电子数据成果

文字成果采用word格式;图纸采用jpg或dwg格式。

 

5          规划公示及报批材料

5.1规划公告材料

规划公告材料以法定文件内容为主,在规划报批之前向公众展示规划意图,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5.2规划报批材料

规划报批材料包括规划所有成果以及汇报演示文稿(ppt格式)。上报市常务会议的ppt需简单介绍规划的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并明确需要市决策的问题和事项,材料制作要求参见附一。

5.3规划公布材料

规划公布材料以法定文件内容为主,在规划经市批准之后,向公众展示规划的最后成果。

 

6          附则

6.0.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归档数据要求(暂名)》(参见附二)的要求。

6.0.2       本导则未尽事宜,参照规划范本。

6.0.3       本导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一:市常务会议材料格式要求

1、每份材料第一页左上角顶页顶格标明“市常务会议材料”,字体采用四号楷体加粗。

2、材料标题字体采用二号创艺简标宋(或黑体加粗),单位名称和日期采用三号楷体,日期一律用汉字标在括号内。

3、材料正文一级标题字体采用三号黑体,二级标题采用三号楷体,其他文字采用三号仿宋。

4、材料排版(如行间距、字间距、页边距、页码等)采用正规行文格式。

5、所有材料一式40份。

 

附二: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归档数据要求

1、文件版本与归档的书面成果一致;文件名称与文件内容的主标题一致。

2、重要图纸一般应提交矢量文件。矢量图须坐标正确,无任何平移、缩放、旋转;如有特殊地块必须旋转的,需在原正确坐标位置保留一份。图面整洁,不需要的内容清理干净。

3、需提供word格式的控制单元控制指标表和地块控制指标表。指标数据内容应准确无误,并与图则完全对应。

4、控制单元和地块编号图:

(1)须提交矢量文件;

(2)控制单元和地块编码应是完整的文字标记(如“Ⅶ”不应是“V+I+I”),定位点落在相应的控制单元或地块内。编码必须唯一,且与控制指标表完全对应。

(3)地块边界线不应出现间断、交叉或重叠,并能根据所标的地块编号判断对应地块边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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