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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制度三篇
2025-09-25 17:45:59 责编:小OO
文档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制度三篇

篇一: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净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净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总成本、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后的金额。

第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六条  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当年实现净利润数额和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  所属管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当年的净利润情况,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XX公司审核同意后,由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一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办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三条  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XX公司审核同意后,由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以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采用现金股利或者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五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为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第七条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年度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在有关法规允许情况下根据盈利状况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十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对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不得违反中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制度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2月28日

篇三: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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