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J000—2019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促进江苏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民用建筑装配式技术综合应用程度评定。其他建筑的装配式技术综合应用程度评定可参照执行。
1.0.3本标准采用综合评定等级评定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式技术综合应用程度,预制装配率是综合评定的重要指标。
1.0.4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1.2预制装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装配式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不含地下室顶板)、屋面以下(含屋面)采用主体结构预制构件、装配式外围护和内隔墙构件及工业化内装部品的综合比率。
2.1.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prefabricated concrete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1.4装配式钢结构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1.5装配式木结构prefabricated timber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木结构构件组成的装配式建筑。
2.1.6 装配式混合结构prefabricated mixed structure
由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组合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两种或两种以上共同组成的混合承重的装配式结构形式。
2.1.7 装配式组合结构构件prefabricated composite structure component
由型钢、钢管或钢板与混凝土组合成能整体受力且现场免模板浇筑混凝土的构件。
2.1.8 装配式外围护构件 prefabricated envelope component
非砌筑、非承重的外围护预制部品部件。
2.1.9 装配式内隔墙构件 prefabricated partition wall component
非砌筑、非承重的内隔墙预制部品部件。
2.1.10 单元式幕墙 unitized curtain wall
各种墙面板与支承框架在工厂制成完整的幕墙结构基本单位,可直接安装在主体结构上的建筑幕墙。
2.1.11全装修full decoration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1.12 装配化装修 assembled decoration
主要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标准化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1.13集成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1.14集成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1.15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式。
2.1.16 架空地板 raised floor
在地面或楼板上架设一定高度的架空夹层,主要用于敷设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等管线和设备。
2.1.17管线分离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
2.2符号
S——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得分
S1——标准化与一体化设计评定得分
S2——预制装配率评定得分
S3——集成技术应用评定得分
S4——信息化技术应用评定得分
S5——项目组织与施工安装技术评定得分
Z——预制装配率
Z1——主体结构预制构件的占比
Z2——装配式外围护和内隔墙构件墙面面积的占比
Z3——工业化内装部品水平投影面积的占比
3 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定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定;
2 单体建筑由主楼与裙房组成时,在建筑主楼投影平面外的裙房部分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 主楼部分的地下室顶板及以下部分、屋面层以上部分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0.2 装配式建筑的综合评定应分预评和终评两阶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宜进行预评,预制装配率指标的计算文件应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文件一致;
2 通过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终评,应按竣工验收资料复核预制装配率等指标并确定综合评定等级。
3.0.3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5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45%;
2 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中装配式外围护和内隔墙构件的应用比例均不应低于60%;
3 居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公共建筑公共部位应采用全装修。
3.0.4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4 综合评定
4.0.1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项目应满足本标准第3.0.3条的要求,且主体结构预制构件占比Z1应不低于35%。
4.0.2 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分值应按表4.0.2计算,并应满足最低分值的要求。
表4.0.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综合评定表
评定项 | 评定要求 | 评定分值 | 最低分值 | |
标准化与一体化设计S1 | 按条件满足项评分 | 5 | 2 | |
预制装配率评定S2 | 居住建筑 | S2=Z | 50-100 | 50 |
公共建筑 | 45-100 | 45 | ||
集成技术应用S3 | 按满足条件评分 | 5 | - | |
信息化技术应用S4 | 按满足条件评分 | 5 | 1 | |
项目组织与施工安装技术S5 | 按满足条件评分 | 5 | 2 |
表4.0.3装配式建筑综合等级评定
装配式建筑等级 | 综合评定得分 |
一星级 | 60分≤S<75分 |
二星级 | 75分≤S<90分 |
三星级 | S≥9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