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依据标准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一 | 规章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②职能部门责任制; 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GB123-2006 4.1 | 查看人员任命文件及有关资料,有制度汇编并上墙, | |
2、安全生产有关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2)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9)安全活动日制度;(10)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3)值班和交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GB123-2006 4.1 |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编汇成册 | |||
3、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采剥和排土作业规程、爆破工、凿岩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空压机工、焊工、电工、场内机动车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制度上墙 制度编汇成册 | |||
二 | 安全投入 | 1、有安全投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交纳风险抵押金。 | 安全生产法第1 | 查安全投入计划和使用情况记录。 | |
三 | 安全机构及人员 |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GB123-2006 4.2 |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证件。 | |
2、各队、班组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跟班作业。 3、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跟班现场检查。 | GB123-2006 4.3 | 查看安全员任命文件及跟班检查记录。主要负责人下井检查记录。 | |||
四 | 安全教育和培训 | 1、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也应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查看有效证书 | |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查看有效证书 | |||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爆破操作员、爆破押运员、爆破管理员、爆破安全员、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场内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 | GB123-2006 4.4 | 查持证上岗情况 | |||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GB123-2006 4.4 | 查看入厂三级教育卡片,培训计划、记录及考核结果 | |||
五 | 工伤保险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与工伤保险赔付同等数额的其他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 查看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 | |
六 | 劳动防护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 按标准发放,建立发放台帐,检查台帐 | |
七 | “三同时”审批 |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 国家总局18号令 | 查看有关审批材料 | |
八 | 应急救援 | 1、有滑坡、洪水、泥石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GB123-2006 4.8 |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 |
2、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第 | 查档案、措施 | |||
3、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应对露天边坡、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危险源要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第 | 查档案、措施 | |||
九 | 技术资料 | 1、有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 GB123-2006 4.15 | 查看有设计及生产图件。 | |
十 | 采场和边坡 | 1、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 GB123-2006 5.1.2 | 查现场 | |
2、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m。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60°。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 查现场 | |||
3、台阶开采高度: ①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爆破后机械铲装); ②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不爆破机械铲装); ③坚硬稳固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6m(人工开采); ④松软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3m(人工开采); ⑤砂状岩石台阶高度不大于1.8m(人工开采)。 | GB123-2006 5.2.1.1 | 查现场 | |||
4、非工作阶段的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 GB123-2006 5.2.1.3 | 查设计及现场 | |||
5、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 GB123-2006 5.2.5.7 | 查看现场 | |||
6、边坡浮石清除完毕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 GB123-2006 5.2.5.8 | 查看现场 | |||
十一 | 爆破作业 | 1、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查制度、台帐 | |
2、露天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 | 检查爆破设计和审批手续 | |||
3、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确定危险区的边界,明确爆破时的警戒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 爆破安全规程实施手册 | 现场查看警戒线 | |||
4、露天爆破作业必须遵守GB6722和GB13349。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 GB123-2006 5.1.21 | 现场查看避炮设施 | |||
十二 | 穿孔作业 | 移动钻机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 GB123-2006 5.2.2.4 | 现场检查 | |
十三 | 铲装作业 | 1、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和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3、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4、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 GB123-2006 5.2.3.3、5.2.3.12、5.2.4.4、5.2.4.2 | 现场检查 | |
十四 | 防洪排水 | 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 GB123-2006 5.9.1.1、5.9.1.2、5.9.1.3 | 现场查看及应急措施 | |
十五 | 排土场 |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洞、旅游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 GB123-2006 5.7.2 | 查看图纸对照现场 | |
十六 | 电气安全 | 1、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 GB123-2006 5.8.1.7 | 现场查看 | |
2、安装在室外的落地配电变压器,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1.8m,栏条间净距不大于0.1m,围栏距变压器的外廓净距不应小于0.8m,各侧悬挂“有电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变压器底座基础应高于当地最大洪水位,但不得低于0.3m。 | DL/T 499-2001 3.2.4 | 现场查看 | |||
3、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 GB123-2006 5.8.5.1 | 现场查看 | |||
4、采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供电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 GB123-2006 5.8.6.9 | 现场检查 | |||
5、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移动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高于220v。 | GB123-2006 5.8.6.13 | 现场查看 | |||
6、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 GB123-2006 5.8.6.11 | 现场查看 | |||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 GB123-2006 5.8.1.5 | 现场查看 | |||
8、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 GB123-2006 5.8.2.1 | 现场查看 | |||
9、配电箱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室外安装的配电箱采用防尘、防雨型。 | GB50254-96 2.0.6 | 现场查看 | |||
10、露天矿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电灯的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 GB123-2006 5.8.4.4、5.8.4.6 | 现场查看 | |||
11、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土场的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取6kv或10kv。当有大型采矿设备或采用连续开采工艺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其它等级的电压。 | GB123-2006 5.8.6.1 | 现场查看 | |||
十七 | 运输 | 道路运输: 1、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2、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3、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 GB123-2006 5.3.2.3、5.3.2.11、5.3.2.12 | 查看设计及现场 | |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1、应合理选择溜槽的结构和位置。从安全和放矿条件考虑,溜槽坡度以45度-60度为宜,应不超过65度。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溜矿时人员不应靠近,以防滚石伤人。 2、溜井的卸矿口应设档墙,并设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和安全护栏,以防人员和卸矿车坠入。机动车辆卸矿时,应有专人指挥。 3、溜井上、下口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应在附近逗留。操作人员不应在溜井口对面或矿车上撬矿。溜井发生堵塞、塌落、跑矿等事故时,应待其稳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点和原因,并制定处理措施;事故处理人员不应从下部进入溜井。 | GB123-2006 5.3.3.1、5.3.3.5、5.3.3.9 | 现场检查 | |||
斜坡卷扬运输: 1、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2、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3、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 GB123-2006 5.3.6.1、5.3.6.2、5.3.6.4 | 现场检查 | |||
其他运输形式,严格遵守GB123-2006中5.3的规定 | GB123-2006 5.3 | ||||
检查总体结论 | 检查人员签字: |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