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行为,严格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及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各级质量管理和控制活动中,遵循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措施,提高员工的质量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禁以罚代教,以处代管。
第三条发生质量事故(缺陷)后,必须坚持“事故(缺陷)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缺陷)责任者未经处罚不放过、有关人员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缺陷)原因,查明事故(缺陷)责任,研究处理措施,做好事故(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质量事故(缺陷)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调查处理和分级处罚的制度。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质量事故(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销售事业部是重庆市场已交付使用产品质量事故(缺陷)的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是土石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主管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类
第七条土石方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类
土石方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土石方工程施工(包括钻孔、爆破、挖装、运输、回填等工序)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或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对工程造成安全、质量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1。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其中:对于土石方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第工业产品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类
工业产品质量事故(缺陷)是指在工艺、生产、检验等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遭受损毁或产生本质缺陷,造成已交付成品成批报废、成批返工、降低等级、降价处理、外部退货或索赔、造成经济损失、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事件。
结合公司工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将工业产品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2。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第九条其它工程、产业的质量事故(缺陷)分类可参照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或上述分类标准。
第三章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
第十条公司对质量事故(缺陷)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发生质量缺陷的直接责任单位的车间主任、队长或班长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故(缺陷)单位质量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故(缺陷)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应在当月报表中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如实报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处理经过和结果。
发生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事故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单位应在事发后1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书面报告,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土石方工程:
1. 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履约情况及参建各方的基本信息等);2. 事发简要经过和后果(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3. 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 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5. 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6. 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已交付使用的工业产品:
1. 问题产品概况(使用问题产品客户名称、地点;产品类别、数量等基本信息等);
2. 事发简要经过和后果(产品质量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3. 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 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5. 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6. 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事故出现的新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后,事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至少应包括:事发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纠正(预防)措施、最终鉴定验收意见、处罚意见等内容),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和备案。
第四章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直接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发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四条质量缺陷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并报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配合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调查组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缺陷)单位应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立即组建调查组进驻事发现场,查明事故(缺陷)原因,划分事故(缺陷)责任,提交事故(缺陷)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缺陷)调查组成员由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缺陷)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缺陷)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 查明质量事故(缺陷)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施工、工程功能、使用寿命等的影响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的后果;
2.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3. 查明质量事故(缺陷)的性质,划分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4. 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缺陷)再次发生的要求;
5. 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罚建议;
6. 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审查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条视事发原因,由建设单位或事故(缺陷)单位牵头组织提出处理方案,报经有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质量事故(缺陷)处理完毕,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质量评定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生产、服务)。
第五章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
政处罚两种。
对发生质量缺陷的直接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参照附件3中的处罚标准,对其他直接(管理)责任人员的处罚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并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摊。质量缺陷的处罚意见须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对质量事故的处罚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质量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报经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质量事故(缺陷)的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对于因个人违规违纪而导致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职工,除了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要根据公司或集团股份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分级、分类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罚:
1. 对质量事故(缺陷)存在主观上的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经公司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2. 同一年度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
3. 同一质量事故(缺陷)受到业主、相关方或上级主管部门两次或两次以上投诉、批评或处罚的。
4.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六条对由于质量管理工作失控,虽然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但是出现了较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含顾客来函来文投诉、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处以0.5~2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0.1~0.5万元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由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失事故的,还应按公司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实施
第二十对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公司主管部门下达处罚通报或处罚通知书,事故单位在通报或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收缴罚金并上交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缺陷)单位和直接责任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可由本人直接交纳现金或从工资中分期扣除。各项质量罚款要计入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执行公司或集团股份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监察和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及处罚规定,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罚除了执行本规定之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关释义:
事故(缺陷)单位:指公司直接管理的发生质量事故(缺陷)的子(分)公司和托管单位。
直接责任单位:指子(分)公司和托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发生质量事故(缺陷)的单位(项目部、厂、队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质量事故(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主要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其它善后处理费用等。其中产品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补偿产品量*(出厂价格+运输费)+召回产品量*(包装费用+再加工费用+返厂运输费)+技术鉴定费用+其它善后处理费用(可能的人身伤害赔偿、工程钻孔费用、人工费、工期延误费等)+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差旅费。(如质量事故或缺陷产生的原因是负有责任的他方造成的,成功索赔不能抵减直接经济损失,但作为责任划分考虑因素)。
瞒报:指对本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缺陷)未按正常程序上报,而后又被举报,或被、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等行为。
迟报: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如实上报质量事故(缺陷)情况及事发后果的行为。
漏报:指最终上报的质量事故(缺陷)情况与实际发生的事故(缺陷)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人数、对后续施工…生产、服务‟及工程…产品‟功能的影响及其它后果等)不相符合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土石方(钻孔爆破)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2. 工业产品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3. 质量事故(缺陷)经济处罚标准附件1:
土石方(爆破)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备注: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一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附件2:
工业产品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附件3:质量事故(缺陷)经济处罚标准
- 13 -备注:1、表中的直损即直接经济损失;2、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3、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罚标准供各单位参考。4、除特别说明外,质量第一责任人是事故(缺陷)单位经理,质量主管责任人是主管质量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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