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 基层的内设机构的存在问题有:基层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机构繁杂,缺乏统一;司法与行政主次不分,业务部门力量薄弱等严重问题。为此,依据司法机关的属性,制定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如下: 针对中国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行政化、大众化”的弊端,建议对基层予以改造,实现3个基层合并一个地区,或一个中级加上一个郊县组建一个地区,本文以三个县级基层合并组建一个模范地区为例,设置内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相应职能。该地区管辖三个县的辖区(每个县人口为100万),每个县由地区派驻:重案厅1个、公诉厅2个、公益厅1个。地区共设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4人,检察官42人,执行处(特工)56人,辅助人员若干。具体布局如下: 地区(检察长) 一、重案检察署(副检察长) (一)重案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18人 1.重案一室:(检察官1人,员1人,侦查员6人) 2.重案二室:(检察官1人,员1人,侦查员6人) (二)重案二厅: (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 3.重案三室:(检察官1人,员1人,侦查员6人) 4.重案四室:(检察官1人,员1人,侦查员6人) (三)重案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 5.重案五室:(检察官1人,员1人,侦查员6人) 6.重案六室:(检察官1人,员1人,侦查员6人) (四)执行处:(、政委)20人 1.情报组(6人); 2.特勤组(6人); 3.预审组(6人) 二、刑事公诉署(副检察长) (一)公诉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10人 1.公诉一室:(检察官1人,员1人) 2.公诉二室:(检察官1人,员1人) 3.公诉三室:(检察官1人,员1人) 4.公诉四室:(检察官1人,员1人) (二)公诉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 5.公诉五室:(检察官1人,员1人) 6.公诉六室:(检察官1人,员1人) 7.公诉七室:(检察官1人,员1人) 8.公诉八室:(检察官1人,员1人) (三)公诉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 9.公诉九室:(检察官1人,员1人) 10.公诉十室:(检察官1人,员1人) 11.公诉十一室:(检察官1人,员1人) 12.公诉十二室:(检察官1人,员1人) (四)公诉四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 (五)公诉五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 (六)公诉六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 三、公益检察署(副检察长) (一)公益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8人 1.公益一室:(检察官1人,员1人) 2.公益二室:(检察官1人,员1人) 3.公益三室:(检察官1人,员1人) (二)公益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 4.公益四室:(检察官1人,员1人) 5.公益五室:(检察官1人,员1人) 6.公益六室:(检察官1人,员1人) (三)公益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员1人) 7.公益七室:(检察官1人,员1人) 8.公益八室:(检察官1人,员1人) 9.公益九室:(检察官1人,员1人) 四、案件监管厅:(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3人、员2人) 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和考评;处理各项法律上(如:对不捕提请复议的;被害人对不诉提请复议的;请求抗诉的)的复议和复核工作,负责处理对采取逮捕、羁押、监居、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等有异义的投诉。 以下为内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五、检务处:人事科、检纪科、监所科。 负责:职能。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人事、培训、违纪监督工作;及监所监督。 六、检察技术中心:物证组、鉴定组、法医组,录音录像组。 七、办公室:秘书科、后勤科、车队、财务科、法警队、员办公室 一、层级设置: 设立“----专区-----地区”三个层级。 以各省为单位设立专区;以2--3个县、地级市加上郊县设立地区。 上图案例即是以3个县级基础上设立的模范地区。 内设机构采取:“院---署---厅---室 ”制,各级都相同。 二、部门职责: 重案检察署:负责侦查:1.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案件;2.不宜由普通部门侦查的重大案件。(不宜由部门侦查的案件有:涉及党政和犯罪的案件,涉及司法人员犯罪的案件,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如:伪劣商品、逃税、侵犯知识产权等部门难以公正执法的案件;)3.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为需要自行侦查的案件。负责该类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一体化,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该署由副检察长领导,各厅设立主任检察官1名,各厅配备2个检察室,每个检察室由1名检察官领导。在检察室配备员1名,侦查员6名。小案件由检察室单独承办;重大案件由检察厅承办。因地区管辖3个县,故在每个县设立一个重案检察厅。执行处是特警编制,设立:情报、特勤、预审、以及向各检察室派驻侦查员,负责为重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强制力保障。 刑事公诉署:负责等普通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延长、提起公诉或不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追捕、追诉等工作。在每个县设立2个公诉厅,公诉厅配备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4名。 公益检察署:负责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或以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特别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公益诉讼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上。1个县设立1个公益检察厅。 三、权力划分: 1 检察官有权决定:立案和传唤; 2 采取强制措施(逮捕、取保、监居)由检察官提议,主任检察官批准; 3 侦查终结(起诉、不起诉、撤案)由检察官提议,主任检察官初核,检察长决定 四、检察官会议: 检察官会议: 由检察长1人、 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3人,检察官5---7人共同组成。 参加检察官会议的5---7名检察官,从全院检察官名单中随机抽取5--7名,抽取的普通检察官担任检察官会议成员的任期1年。 职责:讨论本院承办的重大案件,讨论检察官对检察长决定提起书面异议的事项,讨论后表决的决议对全院具有约束力。 一、为何要叫重案检察厅,而不叫职务犯罪侦查局? 答:重案检察厅的管辖范围有三块:1.是贪污和渎职,2.是党政要员、、政协委员等人的犯罪案件,3.是不宜由部门侦查的案件。他的管辖范围超过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因此,称之为重案检察厅。 重案检察厅实施的是侦、捕、诉一体化,通过侦控一体化,形成打击合力,才能有效打击贿赂等经济犯罪,打击贪官和奸商等强势集团,适应即将修改的刑诉法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在重案检察厅,检察官既是侦查员也是公诉人,可以充分熟悉案情,避免传统公诉模式,公诉人的信息之来源于书面笔录的弊端,全面掌握案情可以更好地应对证人或疑犯在法庭上的翻供或伪证。 二、为何要扩大检察机关的自侦范围? 答:传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但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狭窄的领域弊端非常明显。(1)大量的贿赂案件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和公司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密切相关,缺少查处这些犯罪的权力,导致难以发现受贿罪的线索。一些渎职案件,也往往以其他犯罪为前提条件,比如追究环保局的渎职罪,往往要先行查处相关企业的污染环境罪,才能证明环保局渎职案,查处工商局渎职,往往要先行查处伪劣商品案,才能证明工商局有渎职行为,等等,扩大案件侦查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贪腐和渎职。(2)一些案件部门难以公正查处,比如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处于领导之下的很难公正执法,毕竟儿子查老子不符合常理,与此类相同的还有其他党政要员、、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这些特殊人员之犯罪,往往普通部门碍于上下级隶属关系影响,难以公正执法,如此,由超脱行政系统的查办则是上策。(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认为需要自行查办的,如,在招商引资成为硬任务的前提下,对企业排污、造假、偷税等行为,地方地府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往往办案,有些地方甚至规定非经许可不得前往某些大企业查办,而这些企业之行为往往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某些地区假货泛滥等等,对这些案件具有于的完全可以成功查办,从而可以尽可能少的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赋予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侦查权则是顺理成章的事。 扩大自侦范围,可以健全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权的规定,不仅可以就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其他犯罪,如果指令机关立案,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立案更为合适的,也可以由自己直接立案侦查。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机关对一些案件拒不立案侦查,而却束手无策的情况。再者,通过扩大自侦权,可以有效弥补贫困地区警力的不足,和办案能力上的缺陷。 三、为何要实现重案检察厅的侦捕诉一体化,和公诉厅的捕诉一体化? 答:在犯罪手段日新月异的时代,出现了高智商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这些新型犯罪往往不会留下物证,而极大依赖于口供。而要获得口供离不开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和审讯。事实上主要部门。为此,只有实行重案厅侦捕诉一体化和检察官与侦查员的紧密配合,才能形成侦检合力-----准确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和充分全面掌握全部案情,从而能够有效查明事实,在法庭上胸有成竹应对疑犯翻供和揭露为证,从而有力打击新型犯罪,在缺少物证的情况下,凭借言辞证据也能将罪犯绳之以法。 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机关等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公诉科是负责对机关等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多数同一案件就是两个部门在分别重复办理,办案效率极其低下,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捕者不诉,导致对后续工作难以掌控,一旦出现被判无罪可能出现相互责怪的现象;公诉科失去批捕权,导致不能对门有效制约,现实中导致公诉对捕后的审查期间退查泛滥,有时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原因就是因为对捕时证据上侦监的要求与公诉人不一致所造成的,捕诉分开只是掣肘而不是制衡也,因为检察权同属于检察长的领导,这种内部部门的分开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是修改刑诉法时,确立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搞外部权力制衡,也劝劝放弃纯粹相互掣肘的捕诉分开制度,进一步削弱了以公诉为核心的检察权。 四、为何要以“检察官会议”取代“检委会”? 答:现行检委会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固定人员组成。其缺点有:1是把大量的普通检察官排除在会议成员之外,违反检察官平等原则,走的依然是行政化的按照行政级别召开中层干部会议的路子,不能体现司法属性,而司法属性要求司法的平等第一。2.检委会是个具有固定成员的组织,该组织成员日常工作中都属于检察长下级,因而该形式极异被检察长操控,从而失去会议决策制的意义。 所以,采取检察官会议制度,从普通检察官中随机抽取5-7名检察官参加会议,任期1年,可以有效实现检察官之间的平等,同时因随机抽取制度,具有随机性,使得检察官会议成员不确定性,使得检察长难以一手操控该会议,使得检察官会议更能有效公正地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而不是行政模式下的一言堂。 五、为何要设置“执行处”? 答:“执行处”这一词汇来自廉政公署,廉政公署90%的人力集中在执行处,从事案件查办工作。这一高效率的机构已经成为高效反腐的代名词。在重案侦查署下设立执行处,不仅是占执行处这一好名称,更主要的是弥补中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过程中的致命缺陷-------缺少科技含量。 执行处设立的组成人员应当是:特工。包括情报组6人,分为2个小组,每小组3人,专门从事犯罪情报的收集、执行跟踪、监听、卧底、监管线人等秘密侦查活动;特勤组6人,主要是抓捕逃犯和极其危险的疑犯,协助执行搜查,排除妨碍等强制活动,配备狙击、破门器等特种武器;预审组:集中检察机关的审讯精英,具备犯罪学、心理学、侦查学、审讯学等知识结构,用以支持重案厅所承办案件中极难的审讯工作,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审讯水平,检察机关主办得贿赂案件极大依赖口供,建立一支专攻审讯的队伍是远瞩之举也。当然,重案检察室的侦查员作为执行处的派驻人员,.归执行处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执行处与法警队有何区别,从以上执行处的工作目标既可以看出,执行处非现行检察机关的法警所能担负,机关的法警来源于工人招干和专业军人,在法警实际从事的是驾驶员或保安员或者电脑游戏员等工作,因此执行处的特工绝非原法警所能担任的。因而法警队划归办公室做原来的事务,而执行处是一个新设机构,必须从社会从新高标准招募精英加盟。 六、为何要设立案件监管厅? 答:1.是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监管厅将案件评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为此专门安排经验丰富、精通业务的检察官从事评查工作,在月底、季度末进行逐案评查,还对部分案件全程跟踪评查,并按时发布案件检查通报,使得案件质量有统一标准。 2.维持检察官岗位不空缺。检察官专业化程度较高,非普通人立马能代替,但是检察官总有生病、培训、结婚等请假事项和因为违纪或犯罪而被停职或罢免的,但检察工作不能因此受到影响,因而案管厅检察官可以作为蓄水池作用,用来临时替补不能正常工作的检察官工作,保证检察事业的稳步进行。 3.实现权力制衡的作用,通过案件检查可以不断提高起诉水平,及时发现漏捕漏诉的对象,检查扣押款物有无及时处理,有无罪名认定错误,及时对门不服不捕、不诉检察决定时予以复议,决定是否抗诉,及时复议当事人或被害人对不诉的异议等工作,可以有效制约案件的承办部门依法办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实现内部权力的有效合理的制衡。 七、为何要叫“公益检察署”而不叫“民事行政检察署”? 答:“民事行政检察科”的主要业务是提请对民事和行政判决的生效判决的抗诉,以便再审。理论上很好听,不过其主要弊端至少有:1.抗诉破坏了判决的既判力,如果“民行科”业务发达,则意味着多数生效判决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而诉讼的终结目的就是定纷止争,过多的抗诉与诉讼目的背道而驰。2.民行判决,完全有当事人可以自行上诉,在实际中当事人也不会放弃正常上诉途径,而找在判决生效后抗诉的,作为第三者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现实中“民行科”业务在日益萎缩就是明证。 由此,可见“民行”的抗诉业务是个夕阳产业,是个凋敝的业务,而出路在何方,在于广阔的公益诉讼,因为检察官本身就是经国家授权代表公共利益而担当诉讼的,公益诉讼范围包括:提起环境污染之诉、提起国有资产流失之诉、提起食品安全之诉、提起为弱势群体维护权利之诉、提起针对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违法之诉、提起红头文件滥发且违法的清理之诉 等等,这才是“民行”的主流业务,才是取得民心,扩大影响,树立形象的正道,也才是司法机关应当去担当的主题。 充分利用可以立案(对多数案件不予立案)的,将一些被在法庭之外的法律纠纷,引入法庭,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才是维稳和的明智之举。 综上所述,原传统“民行”的出路在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因此将“民事行政检察科”改名为:公益检察署---公益厅----公益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