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依法治校培训材料之一
2025-09-25 17:50:53 责编:小OO
文档
依法治校培训材料

刘汉英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大家沟通交流关于依法治校方面的有关问题。今天我就站在法律的角度和大家探讨、交流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的基本概念

★依法治校——是指学校广大干部师生(主体定位)按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基本含义:法律至上、尊重和保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管理学校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把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目标定位)的过程。

★依法治校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理顺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各主体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义务得到切实的履行,从而使学校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有秩序地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书育人的目标。

依——指依据和根据。不能把依法治校理解成“以法治校”,不能简单地把法律作为治理学校的手段或工具。

法——指学校管理的依据,共有以下几个层面

▲法律指全国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指制定的行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指各部门及省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学校集中表现为学校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依法治校的“法”指一切与学校办学、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学校集中表现为学校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法——一般指成文法,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自然法则、惯例,也属于法的范畴。

治——就是“管理”,就是动态的“规范管理的过程”,是依法治校的着力点。(1)是依法调整教育主体关系(学校法律关系包括:行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校长、教师、学生)的过程,保证各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过程。(2)是依法管理学校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过程;(3)是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导向(评价)作用、规范作用,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过程。

关于法制与法治: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一般指立法、守法;法治——管理理念,相对于“人治”,强调法律的施行,也包括立法、守法。

校——指依法治校活动的对象(依法治校的客体),是指各级各类学校。

★依法治校的主体定位——校长、教师、学生。依法治校的主体——是指以各种方式参加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依法治校的目标定位——实现学校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治校的理念到各项具体工作都要贯彻法治精神,坚持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

(二)依法治校的本质精神

依法治校并不是要我们简单的遵守“法”,而是重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中体现法治精神。依法治校强调将“法”的精神渗透进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处理学校内部事务的主要依据,最重要的是每一个管理者要树立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意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规则觉醒。说通俗一点就是有“照章办事儿”思想觉悟和清醒意识。对待规则有敬畏之心。拥有法律意识的首要表现,就是要清醒地意识到每个行为与每件事情都有它必须遵守的规则,理解、接受并遵守行为或者事件的规则,远比漠视或者违背行为或者事件的规则更为理性。这方面的教训最为深刻,一个领导者、一个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出事儿是早晚的事儿。漠视法律,漠视规则,把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法律和规则之上,为所欲为,或者有侥幸心理,认为规则不是给自己定的,是给别人定的。有人说,上帝要想让谁灭亡,就先让他疯狂,是很有道理的。蔑视规则是失去理性的表现,失去理性是一个人灾难的开始。举例,学生的请销假制度的遵守,决定着学校在学生请假之后在校外所受伤害有无责任的问题。请假过程中老师没有严格按照请销假制度的规定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都可能给学校带来损失和责任。总之,工作中对规则的尊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在一些技术性强,具有危险性的工作中更是如此。比如对学校化学、生物实验所需药品的管理规定的严格执行就非常必要。前些日子发生在上海复旦大学的研究生投毒杀害同宿舍同学的案件,投毒所用药品就是从实验室拿出来的,说明实验室药品管理存在漏洞或者对规则执行不严格。

2、权利意识。两个层面。

一是,实施任何行为,要想到对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实践中存在大量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

1) 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学校可能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校园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或有不安全因素(衡《深圳法制报》报道:2002年5月27日,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某中学教学楼遭到雷电的袭击,致使28名学生不同程度地被雷电击伤,其中有三四名学生伤势较重。据该市气象局防雷中心主任高某讲,由于教室的窗户是铁制的,又没有采取防雷措施,所以导致学生被雷击伤。以上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应积极防范并及时消除校园中存在的、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以保障学生的安全。上述案例中,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衡水四中的操场正在建设中,准备建塑胶跑道,但由于资金问题停了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水泥面的跑道和操场是不能使用的,否则给学生造成了损害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组织活动,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比如召开安全教育会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等比如衡中,衡水二中组织的远足活动);☆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上体育课摔伤或致残;☆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残等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措施不当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学校内属公共场所,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犯学生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等艺术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外貌形象所享有的专用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它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和利益维护权,同时,肖像权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转让,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学校为了宣传需要,会大量采用优秀毕业生肖像用于校园宣传橱窗、网站以及招生资料宣传等,若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对本人的肖像权的侵害。某学院绘画专业课上,老师临时让一位学生甲当画像模特,甲同意了。后来乙学生绘画甲的肖像画获奖,学校和乙都利用该肖像画进行宣传。学生甲认为学校和乙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审理认为学校和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并未授权学校和乙对甲的肖像除了在课堂实体临摹之外的授权使用,学校和乙的行为构成侵犯。这两个案例说明,生活中看似没有问题的行为,其实就存在侵权的情形。目前高校已有类似的学生肖像权法律纠纷多次发生。

3) 学生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手机、电脑等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是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但由于安全保障硬件建设不到位、管理工作松散而致使盗窃案件经常发生,学生财产权利亦受到侵害。上述情况反映了学校在管理中的错位,把行政管理意识带入了民事管理,忽视了学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而现在的学生及学生家长维权意识大幅提高,从而导致学生维权活动的频发。

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存在。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这一点大家并不难理解。但是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的是:权利与义务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一定具有同时性;也正是那些不具有同时性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更容易被我们忽略,从而让我们受到更大的损失。有些事情,可以让我们当下就获得权利,但与此项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并没有马上向我们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容易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义务的权利,从而过度地要求权利,但最后却让我们必须也承担过度的义务。有些事情,需要我们现在就承担义务,但与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要在以后的日子里提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容易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权利的义务,从而过度地拒绝这些义务,当然也就过度地放弃了与之相应的权利。比如我们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制度的前提是绩效考核。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只有义务的体现,老师认为严格的绩效是没有权利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懈怠履行,拒绝义务,那么等到领取绩效工资的时候,工资的权利就会受到(衡水某中学教师称病请假,等有了绩效工资后又要求上班)。管理工作中,授权或分权是一门艺术。学校的各级都要有相应的授权或是分权。在分权的时候,有的人只想着自己的权利大一些,再大一些,恨不得所有的权利都在自己手里。殊不知,权利越大,责任就越大,前期过度的要求了权利,那么等到承担责任的时候,必然也是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对于权利与义务大家时刻要有清醒的认识,权利与义务是对应存在的。

3、程序合法意识。程序的正义,才会有实体的正义,这是出现在媒体上频率比较高的法律词汇概念。我们只有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佘祥林案、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的出现,就是没有按照严格的程序办案才出现的,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了实体的公正。程序在此就是指依法治校活动的时间、顺序、步骤和方法。举例,衡水学院开出学生引起的诉讼,由于证据是处理决定作出之后人家提起申诉时才开始采集的,到现在可能面临败诉的局面。

4、证据意识。在法律面前,决定一件事情真实性的,并不是我们知道与否,而是我们是否能够证明它。所以依法治校的一个必要内容就是,发生的一切,学校都有证据可以证实。

二、依法治校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理解了依法治校的本质,那么依法治校的法治精神如何体现出来,就是依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如何建立、健全、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法律关系。

★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具有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学校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我们下面分析几对主要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社会主体,需要处理以下几种关系:  

1、学校与之间的关系

#对学校教育有领导、管理、监督、组织评估的权力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

#以上是为一种行律关系

2、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学校管理者对外以学校的名义,与各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个时候学校是一个的事业法人。

#以教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办学行为

#以买卖、租赁、借贷、加工承揽、保险等为内容的其他行为

#以上是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依据《教师法》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进行管理奖惩的权力

#教师依法享有的工作权和其他公民权

#以上既包括以聘任合同为基础的平等法律关系,也包括法人组织内部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教师的铁饭碗也将被打碎,现在每五年会对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评估,决定其是否合格和有无继续执教的资格。

4、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学生依法享有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

#以上有的涉及法人组织内部的管理法律关系,有的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处分是行政管理关系,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

可见学校在社会可以处于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在这里对学校制度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是行律关系。1999年《最高人民公报》在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一案”的判决中写道: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 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 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可见,是以授权行政主体的理论来解决高校行政主体问题的,即认为高校属于我国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此高校可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 中小学与高校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我认为中小学同样可以作为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我们还需要明确学校应当规范的行为 

1、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意识,建立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与运行机制

#健全办学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保证办学的发展规划、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2、依法规范管理行为

学校管理行为法治化指必须运用法制手段,通过法律途径来规范学校的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规范人事与教师管理

规范学校财务与后勤管理

规范学生和班级管理

规范校园安全管理

规范行政管理人员职责

规范教师行为

规范学生行为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其所具有的资格与能力是不同的,因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称为办学自主权。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义务教育阶段严禁开除学生,不得随意将学生推出校门。);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教育法》第29条具体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这六个方面的义务,是与办学自主权相对的,学校在贯彻办学宗旨、进行内部管理和组织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作为社会组织的学校的全部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条规定,“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这与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的建议》中关于教师职业的定位是一致的,该建议提出,“教师的工作应被视为专业性职业”。应该说,我国《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社会地位的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

(二)教师的权利义务

    我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在《教师法》第二章中做了明确规定,是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上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业上的义务,而并非是教师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国教师必须承担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同的身份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一名国家公民,其地位由我国《》《民法》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确认。其次,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一员,学生具有不同于一般国家公民的地位,其地位由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所确认,这种地位体现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这一角色的本质特征。再次,对于小学生而言,因其属于未成年人,因而还具有不同于已满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他们的这一地位已由我国《未成年人保》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条款所确认。因而我们必须从不同的方面来看待学生的法律地位。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上面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与其特定的身份和地位相对应的。一般来说,我们教育法讲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从学生作为学校中的受教育者这一特定身份出发的,但除了这些权利以外,学生在学校内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等权利。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上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同时,根据《教育法》第三节第43 条 校长的法律地位与身份(法人代表、公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基于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1、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那么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在我们讲的这里的“下位法”,就是我们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扩展性的说法。在《立法法》里面的下位法可不是我们说的规章制度。这里的“上位法”,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第一、第二、第三等次的“法”。这里合法性审查包括两种,一种是: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行政诉讼中,会主动审查学校做出的具体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符合,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不符合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规章制度与上位法冲突,也是我们学校在当前的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常见的学校违法行为是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其罚款行为是违法的。学生因为违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学生赔偿,但是没有权力罚款。借书不还的、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损害学校财物的等等,都不能罚款。我们可以换一个概念,用“责令赔偿”这个概念替换罚款,解决学生侵犯学校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个立法技巧问题。

另一种是:学校在制定制度时,根本不考虑依据什么上位法。比如对于进口产品采购,财政部于2007颁布了《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在2008年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但是很多高校在制定采购制度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这个《管理办法》。这也是违规的。学校在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充分的掌握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建议学校在制定制度时,聘请专业律师或者是法律工作者把关,避免出现不应该出现的错误。

2、合理性。2004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合理行政”的执法理念。“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益的方式。”所谓学校遵循合理性原则,是指学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不能因上课迟到而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不能因为学生有什么早恋之类的行为就开除等等。这实际是对“从严治校”这种管理理念的,从严应该有度,“度”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不遵循合理性原则,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打着“合法”的旗号而侵犯教师、学生利益。在行政诉讼中,不单审查文件的合法性,也审查文件的合理性。

3、程序正当。 “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依法治校的程序正当主要是指学校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同时依法保障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回避权和救济权。我国确立了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具有合法性。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也是是否实行依法治校的重要标志。对于学生的管理,我们更强调学生权利的维护与学生权利的救济。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学生的权利救济有明确的程序要求,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做出的处分决定,剥夺学生申辩权、陈述权的决定都将无效。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发生的学籍、学位处分诉讼中,案件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在提示学校尤其是高校,程序的正当性直接影响到学校行为的有效性。

4、稳定性与严谨性。规章制度不能朝令夕改,这样会让执行者无所适从,所以制度的建立,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制定制度。制度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不应该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这都将有损制度的威严性和执行力度。制度的稳定和严谨性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制度时,要充分的沟通协商,不能出现制度打架的情况,更不能各自为政的制定制度,不管相关衔接对口部门。制度的严谨性还体现在,构建制度时,要考虑制度体系的建立,一定是相关配套的制度同时实施,才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学校推行绩效工资,那么这个薪酬制度对应的是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应的是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对应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权度。如果单纯的施行绩效工资,没有其他的制度相配套,那么,绩效工资就是纸上谈兵,根本不能实施。因此对于同一个范畴的事项,以统一制定一个系统的、严谨的规章制度为宜。这些最好的表现形式就是学校章程。

5、可操作性。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如果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或者可操作性很差,那么,这样的制度,定了等于没定,形同虚设,没有意义。

三、如何落实依法治校

1、首先管理者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我们学校的老师都是知识分子,有比较高的学历,但是在法律方面,没有法律意识,办事不考虑法律后果的事件屡有发生。

☆不学法,不懂法,这是很可怕的。曾经有一起中学的挪用案件。财务科长将学校的120万元打到了妻子公司的账户上,妻子的公司急需用钱,借用几天。后来东窗事发,挪用罪定案。检察官问他知道行为构成挪用罪吗,说不知道,不懂。为什么挪用啊,怕老婆。老婆说用几天就归还,不敢不让用。还有一个财政玩忽职守的案件,县里为了发展县经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通知财政局,要财政局为县经济发展助力。财政召开班子会,确定由财政局下属的信托服务部为21家县企提供了借款融资担保,后来给财政带来一千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以玩忽职守罪被诉至。很多人认为是冤枉的、委屈的,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按照的要求办理担保的。但是《担保法》在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国家机关是不允许对外担保的。作为财政,这一点是明知的,即使是班子会研究决定,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法不责众的问题。后来这个案件经过向中级、高级请示,不但构罪,还是作为反面教材进行重判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非法披露信息罪”。猛的听这个罪名,好像与老师与学校没有关系。但是我念一下条文。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你在向第三方提供学校人员信息情况的时候,要慎重了,弄不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2009年的处理了山东 某地方学院对外联合办学的案件。当时山东某地方学院的下属分院与社会人员姜某联合办国际预科班。招了二百多名学生。在上学期间,某学院提供老师、场地、食堂、饭卡,姜某给学校交纳一定的费用。后来,因为学生打架,某学院将这批学生集体清理出校。这时学生们才知道他们不是某学院的学生,学生联名告状,告到山东教育厅、教育部,理由就是高校诈骗。后来这个案件以姜某涉嫌诈骗为由被追究刑事责任,某学院负责退还学生的一切费用为结果处理了。经济受损是小事,但是这个案件的政治影响对学校是在五年之内都消除不掉的,对于当时的具体经办人,政治前途就是毁于一旦了。这个案件,学校的错误就在于没有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在办学过程中,没有清晰的界定自己的主体地位,并依法向学生作出有关的说明,同时办学过程中,存在误导学生的行为。这些案例说明不懂法的后果严重性。

☆懂法,不守法,更可怕。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有这样的判断——学校尤其是高校和重点高中已成为犯罪新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案件类型上。还有就是玩忽职守罪案件数量上升。曾经有一个观点:每一个享有管理权的人,都是走在法律的刀尖上,一不小心就会划伤自己。这么多实例告诉我们,很多的贪腐案件不是因为贪腐双方反水案发的,都是因为其他不相干的事情被发现的。最近有一起国企职工信访国企非法交易土地,损害职工利益的事件。后来介入调查,土地非法交易问题没有查出问题,倒是我们职能部门的六位同志被请到,有四位被留下了,被留下就说明初步构罪了。他们怎么能想到2007年的事情,到了2011年因为职工信访案发了?还有最常见的就是建筑工程里面,包工头们散伙分钱的时候,内部出现纠纷,然后互相揭发合作时的非正常支出,相关人员被牵扯出来。所以贪腐案件的发现更多的是蝴蝶效应的结果。有过贪腐行为,就向搂着,不定什么时候就爆炸了。这个案例说明不遵守法律的后果。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我们也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一个中学生说家里有急事,需要立即离校,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班主任也没有按照学校的请假制度履行手续,就让学生走了,只是让学生回来补手续。学生在回家路上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学生家长以学校没有履行请销假制度,疏于管理,使学生脱离学校管理,又没有及时通知家长的情况下,导致学生死亡,要求学校巨额赔偿,并要求学校对班主任予以行政处分。最后学校只能是赔钱、处分了事。这个案件中,如果班主任能够严格执行学校的制度,学校是不会有任何责任的。就是因为自己的自作主张,违法制度,给学校、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通过上述案例,大家应该理解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性了。

2、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切实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上讲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切实执行。这里其实就是学校的执行力问题。这里我要说的管理者对依法治校的心态问题。很多人认为依法治校是一项工作,一项政治任务,与自己切身没有什么关系,应付差事的对待。这是大错特错了。依法治校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你的权利能否被保障,你是否会构成犯罪,就在制度的执行中。曾经有一起学校的玩忽职守案件,学校规定明确的职责权限及办事程序,当事人却无视规章制度,越权办事,最后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判决他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人说我不办事,总不出错了吧。那也是错误思想。如果翻开《教育法》、《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可以看到很多不作为的行为都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消防、建筑都是终身责任追究制。即使你退休了,当年不依法办事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同时和你相关联的人员也难辞其咎。管理者只有把心态摆正了,正确认识依法治校的各项制度才能更好的落实到位。

3、日常工作中培养证据保全的工作习惯。

当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出现时,学校做出任何处罚或处分必须依据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可以为管理举措提供有力的佐证,也可以有效应对学生的申诉和的诉讼。尤其是在履行行政主体职权时,如果在被诉至后再收集证据,就会被认为证据无效,判定在做出行政处罚时没有依据,而导致学校败诉。 

    在学校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涉及纠纷时,也是依靠证据处理案件。学生不履行请假手续出事故案例就向我们说明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大家应该知道基本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规则(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学校负有举证证明行为合法性的全部责任,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证据收集规则(调取证言主体适格、人数两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鉴定机构依法委托、证据形式要合法等)、证据采信规则(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行政案件不能采信,民事案件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我国领域外或者在我国、澳门和地区形成的未办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证据材料(如视听材料的剪辑);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证据保全规则等。证据规则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不能详述。#在此大家要掌握收集和保存证据要符合“三性”要求:及时性;全面性;合法性。学校在从事各项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中,事先保留好证据。预防性的证据保全机制所保全的证据,是与正常的活动和工作呈同步状态的,活动和工作进行到那个阶段,证据保全就应当同步进行到那个阶段。如活动进行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材料要妥为保管、学校规章制度要对学生进行明示的材料等。同时在纠纷发生过程中,也要注意收集证据。纠纷发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也就是我们要高度关注的过程,以免事过境迁,无法找到有关证人,或者证人因为时间原因所陈述的的原委和经过各执一词,事实情况难以掌握,证据证明力下降等。

四、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规定

1.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生了伤害事故,这些教育机构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怎样承担责任,学生家长和教育机构的观点常常不同。学生家长普遍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教育机构则认为,监护是一种法定职责,家长把未成年子女送到学校、幼儿园,不能认为是监护责任转移,发生伤害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可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责任,家长交了学费,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由学校负责。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全责。

▲认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学校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中。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学校的这种职责,是受公法而非私法调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一种公法关系,而非私法关系。同时,这一教育管理职责包含着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带有监护的性质,但是绝非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我们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管理责任。学校不应对在校学生承担监护责任,但决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受到的伤害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教育法》作为法律支撑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校的学生受到的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适当赔偿原则。这些法律规定均明确了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是指当学校疏于管理、违反学校应尽的管理义务,使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另一角度说,对学生进行管理也是学校的一种权利。如果学校承担的是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那么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就不会有过错责任一说。并不是说只要学生受到侵害,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在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学生受到侵害,学校则不承担责任。学校的管理义务应以善良管理人应尽义务作为标准。具体是能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生受教育权得以正常实现所要求的义务。比如,提供安全适格的设施、妥善组织集体活动等。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管理义务的具体标准相对于不同条件、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性质的学校而言是有所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对学校的这样管理责任应如何界定?我认为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学校的现实情况,构成管理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存在管理上的侵权行为。学校管理责任中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种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不作为。有时以单一的不作为成立责任要件,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另外一个积极侵权行为共同作用成立侵权责任要件的。如一个学生在课上打伤了另外一个学生,学校在这一时间上管理不当。这里的不作为是指学校应尽管理义务却未尽到。

第二,具有侵害后果。

第三,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一个伤害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引起的,则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困难的,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

第四,学校具有过错。依客观过错说而言,是指学校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尽管理义务的标准就是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标准。

案例1:2012年5月的一天,某学校黄老师带学生到户外活动。活动结束时,黄老师提出列队要求和安全行走注意事项后,组织全班学生一个跟着一个回活动室。站在队尾的学生卢某,有意与队伍拉开了一段距离,然后嬉闹着向前猛跑,黄老师发现后,立刻提示他不要跑,可就在这一刻,意外发生了,卢某绊了自己,摔倒了。由于右肘先着地,卢某的右关节骨折。事故发生后,学校保健医生在第一时间用夹板托着卢某的右关节,和老师、校长一起将孩子送到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一个月后,卢某伤愈,老师、家长都很高兴。然而事隔两个月后,卢某的家长却一反常态,找到学校郑校长索要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郑校长非常冷静,态度温和地请家长坐下,有理有据地解释道:你们的孩子意外摔伤,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和同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一,学校对学生的教养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依据法律,学校不具有监护权,所以,在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按“过错原则”赔偿,(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民法》第一百零六条),即:有过错才给予赔偿。第二,此次孩子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由教师玩忽职守造成的。孩子受伤后,学校的每项处理措施都是符合法律程序和日常事理的,是尽心尽责的。因此,学校无过错责任。第三,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及《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学生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第四,学生受伤责任的承担和行为发生地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简单地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就该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五,从职业道德出发,学校应当关心受伤学生。所以,学校要求教师送去营养品,并和保健医生多次探望,表示慰问,应当说学校在这件事上尽了心也尽了力。现在你们提出索赔的要求,我们能理解,但不能接受,因为它是不合法的。郑校长的一席话,使家长心悦诚服。由于郑校长懂法和处理得当,维护了教师和学校的权益,也使那位家长再也无话可说了。

案例2:甲在某村办学校幼儿园任教,一天,未到离园时间,她因家中有事,未与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打招乎,回了一趟靠近学校的家。结果,几个学生在火炉旁烤火,一个姓张的小学生玩火点燃了姓李的小学生衣服,造成李“头、面、双上肢烧伤面积达40%,深Ⅱ度”,李的父母在向学校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向县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按照“农村学前班入学年龄应为5周岁的规定,判学校负主要责任,甲老师擅离工作岗位负次要责任,张年幼,玩火伤人负次要责任。”学校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最后审定,学校不负主要责任,李不负责任。因为“学校对入园学生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职责的转移。教师的离开有一定过错,但也不是烧身的因果关系。这一案例说明,老师失职是要负责任的,同时,也提醒大家目前的断案也不一定十分准确(这样的错案不少)。

    案例3:2003年12月28日哈尔滨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哈尔滨一所学校学生郭盈被烫伤,赵女士到学校接郭盈回家时,看见老师慌张地跑出来,说孩子受伤了。只见郭盈的身上大面积发红,有些地方出现水疱。很快,在学校校长和保健医生的陪同下,赵女士把女儿送到省医院治疗。医生诊断,郭盈身体有多处被重度烫伤,赵女士花了不少医药费。家长将学校告上,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说,当时,郭盈所在班的老师把两只盛满开水的水壶放在桌上,走到门口与一位老师说话,郭盈和两个小学生正在玩耍,她把两个小学生的头发拽散了,被她们追打,她躲到桌子后面,两个小学生用力把桌子推向她,结果桌子倒了,水壶里的热水洒在郭盈身上,学校认为,责任该由两个小学生的家长承担,认为,郭盈受伤时学校老师在门口与人交谈,未尽到看护责任,负一定责任,由于郭盈受伤是另外两个小学生造成,其家长应承担7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我认为,这一案例处理基本上是公平的,因学校懂法,知道责任大小,能据理力争,如果不是有了结论,恐怕各种观点都有,比如会有四、六分成,五、五分成等说法.另外学校还有两项失误,一是暖瓶该不该放在那里;二是家长接孩子时才了解情况,太晚了,家长不懂,没有追究,但我们应引以为戒。

    案例4:2011年秋末一天,某学校2(1)班正在两名老师组织下进行户外活动,活动前老师叮嘱小学生,注意安全,不要拥挤等,玩耍时小学生甲和小学生乙相向跑动头部相撞,小学生乙的头右部起了一个疙瘩,老师当即给孩子找医生看,没有大事,并随即向家长说明,并表示歉意。家长很不冷静,说要到县医院做脑CT,并向上级反映教师服务不好。校长详细了解情况后,再次安排教师到家中看望孩子,并说明做脑CT要分情况,不必做的,做了对孩子发育不好,但真要坚持做我们也不阻止。反正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有责任,也是甲的监护人承担。学校尽到了责任,没有负担什么损失。这说明,只要学校尽到了职责,没有过错,是不承担责任的。

    案例5: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摇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落地,又往塘坝上拉。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双方僵持嬉笑。这时,氢气球突然燃烧爆炸,致使方勇飞和李龙受伤,其他2名学生受轻微伤。方勇飞伤害后果为头面部、颈部、双手背烧伤,伤残六级;李龙伤害后果为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方勇飞和李龙以家润多超市、金叶广告公司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0.5万元。

   [判决结果]经过调查认定,方勇飞虽在学校受伤,但他因双休日无须到校,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其在校外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义务 。但是,学校作为教育管理义务机关,明知氢气球易燃易爆,在众多学生围观、争抢氢气球的情况下,不予及时制止,对须到校的李龙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判决其承担1394.12元。家润多超市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疏于广告管理监督,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为初一学生,系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金叶广告公司没有责任。

    这个案件从总体上说,的判决是不对的,主要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界限,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学校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在责任的性质上出现了错误。因此,无论判决学校承担多少责任,都因为违背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性质的规定性,都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法理。

    本案的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首先由家润多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其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全部不能承担责任,则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家润多超市追偿。这才是符合本案性质的处理。

    ▲学校免除责任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学校承担责任的形式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共有三种责任形式: 

  第一种就是学校的责任,它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事实上,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总是学校的具体工作人员或者教师没有尽到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形式视替代责任,是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不能要由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或者教师承担责任,这就是替代责任。 

  第二种就是家长责任。造成学生损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学生自己的过错,由于对未成年人不讲过错,就应该视为家长的过错,如果是学生自己造成的损害与家长监护不周有责任的时候,家长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责任自负。 

  第三种就是第三人责任。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的,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不完全,或者侵权人没有下落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侵权补充责任与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五、遇到突发事件,学校应对思路

1、预防机制角度讲,制订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的防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比如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应对学生集体事件的预案、应对学生意外伤亡的预案等等。要明确流程、明确责任人。等到突发事件发生时,有章可循。建议对各类案件要有规范的流程,要有指导性意见。

2、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有快速反应机制

首先要执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发现事态的人,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尽可能的证据保全工作。不能说发现了没觉得这件事我的工作范围没有关系,而置若罔闻。发现学生伤亡事故的以第一时间抢救人员为原则,同时向机关报警,保护现场。

第二,快速了解事件原委,掌握事态的严重程度。情况严重的,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通报,比如教育管理部门、市、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学生伤亡的,要指派专人在第一时间通知亲属,并保全通知亲属的证据。委派合适人选与当事人接洽,并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化。如果有媒体介入的,对媒体要有策略的接待,既不能拒之门外,也不能和盘托出。可以以学校正在全力查清案件事实,目前情况不明朗,负责任起见,目前没有具体信息向媒体透漏,等学校初步掌握情况后,一定接受记者的采访。在事情没有弄清楚前,请媒体暂时不要报道之类的公关言语进行稳定媒体。同期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根据事态等级以及当时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事态升级,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措施:

1.请聚众人员推举5人以下的代表进行沟通;其他人员尽量疏散离开学校的重要位置,如校门口,办公楼,教学楼等重要位置不能长时间滞留人员。

2.关闭通道、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避免无关人员在现场观看、起哄等;尤其是学生,要尽快隔离到看不到现场的地带,避免引发学生参与到事件中,避免学生出于好奇,手机拍照然后发到网上去等扩大消息范围的行为。

3.出现暴力等方式冲击办公场所、现场或者威胁到教职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报告110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保护教职工人身安全;

4.当发现件的时候,学校的监控中心,就要第一时间将监控设备尽可能的切换到事件现场,全方位录像。通过音像监控设备将事发过程录音、录象存档,以备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5.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达现场,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反映,及时做好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尽力化解矛盾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要求等,要注意慎重表态,以免造成事后工作被动。与当事人谈话,要讲究方式方法,谈话的内容很重要,同时语气、态度也很重要。你谈话内容是对的,可以因为语气、态度不符合当时的环境,也会引发矛盾或是加深矛盾。

第三、汇总各方面信息,快速确定后期的工作方案。同时关注网络内容,有无不利报道,及时处理。

学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既不惊慌失措、无所适从,又不拘泥刻板、恪守教条,而是要理法兼顾,沉着冷静,适时应变,应付自如。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要坚持疏导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

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三忌”:一忌超越权限的应对;二忌耽误时效的应对;三忌不按程序的应对。

一忌超越权限: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到学校的校长老师不能优柔寡断,但同时也要切忌鲁莽、盲目拍板定案,要在周密地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作出决断。要求有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要坚持领导负责制,以避免分散指挥和无人负责的现象,同时也要求校长和有关人员要按照预案的要求,不要超越权限。

二忌耽误时效:发生在校园的突发事件,常常需要马上作出决断,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校长和处理事件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临机处置”的权利。现在发生在校园内的突发事件中,丧失处理的最佳时机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学校发生了患病和受伤的学生因为没有及时送医院而危及生命;还有些学校因为对有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不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又不说明原因,当事人由此情绪激动,引起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反应机制要快,不要超越时效,失去预防和处置的最佳时机。

三忌不按程序:岗位职责是预防和处置的实体要求,工作规程就预防和处置的程序要求。在预防和处置校园突发事件时,无论是领导决策,还是解决问题的过程,都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少学校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处理不讲阶段,决策不经讨论,应对不按程序,导致处理中矛盾增加,后遗症颇多。

学校要实现依法治校,必须作长时期、多方面的艰苦努力。不单是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上,还需要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做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刚才我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和大家沟通了依法治校中关于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及落实的一些问题和观点。浅知拙见,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多多指正。谢谢大家。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