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及进度计划表
进度计划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2015年6月 | 建立市级和区县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 | 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交管局、 各区县、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 |
完成2015年农村生活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 | 市发展改革委 | |
完成2015年无烟型煤炉具更换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 | 市农委 | |
完成2015年农业生产散煤、城市生活散煤、全市商业活动散煤、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的需求计划调查、调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 市农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 |
协助相关委局完成需求计划调查工作 | 各区县 | |
出台财政补贴等相关配套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 |
向市递交目标任务责任书 | 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交管局、 各区县、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 | |
村、乡镇街、区县逐级递交目标任务责任书 | 各区县 | |
落实优质煤源 | 市发展改革委 | |
建立和完善清洁煤生产、配送体系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有农业的区县 | |
2015年6月 | 落实和保障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供应 | 能源集团 |
完成我市民用煤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 | 市市场监管委 | |
制定区县工作计划,完成各类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的推广措施及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 各区县 | |
禁止没有道路运输证、通行证的煤炭运输车辆进入我市 | 市市场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交管局 | |
按比例筹集、市级、区县财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区县 | |
完成重点地区电、气等清洁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 | |
开始组织炉具及无烟型煤生产企业为区县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有农业的区县 | |
加强执法,启动对清洁能源、清洁煤的生产、储存、配送中的质量及环保的监管工作 | 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 | |
联合执法,对清洁能源及清洁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 | |
持续监测和分析用煤环境效益,评估清洁煤及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效果 | 市环保局 | |
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无烟型煤特点开始宣传,提高全市人民环保意识 | 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 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 | |
开始向清洁能源及清洁煤供应企业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及通行证 |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交管局 | |
启动禁止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在津销售、运输、使用方案 | 市市场监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交管局 | |
开始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 市财政局 | |
每月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 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交管局、 各区县、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 | |
完成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 | 市环保局、各区县 |
2015年9月 | 完成原有燃煤设施的淘汰及清洁能源、无烟型煤炉具的更换工作 | 市农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 |
基本完成2015年农村生活散煤、农业生产散煤的治理任务 |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有农业的区县 | |
2015年10月 | 完成城市生活散煤(和平区、南开区)、全市商业活动散煤的治理任务 | 市建委、市商务委、各区县 |
2015年12月 | 完成市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各小组、区县级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的自查验收工作 | 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交管局、 各区县、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 |
与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衔接做好我市考核工作 |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 |
2016年 第一季度 | 完成对部门、区县2015年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进展和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 | 市发展改革委 |
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
分指挥部周信息报送表
小组名称 | 报送人 | 报送时间 | |||
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对应附件1当月任务) | |||||
存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