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5—5—3
单位名称 | 工程名称 | ||||
动 火 须 知 | 动火部位 | ||||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4、本表一式三联: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及存查.
| 动火时间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防火措施 |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专人监护 配备灭火器材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遵守“十不烧"原则 | ||||
焊工姓名 | 监护人姓名 | ||||
申请动火人签名: 日期: | 批准人姓名: 日期: |
安5—5—2
单位名称 | 工程名称 | ||||
动 火 须 知 | 动火部位 | ||||
1、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后应重新。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4、本表一式三联: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及存查。 | 动火时间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防火措施 | |||||
焊工姓名 | 监护人姓名 | ||||
申请动火人签名: 日期: | 批准人姓名: 日期: |
安5—5—1
单位名称 | 工程名称 | ||||
动 火 须 知 | 动火部位 | ||||
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 天,期满后应重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 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4、本表一式三联: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及存查。 | 动火时间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防火措施 | |||||
焊工姓名 | 监护人姓名 | ||||
申请动火人签名: 日期: | 批准人姓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