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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级别分类
2025-09-25 17:53:27 责编:小OO
文档
动火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三、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工业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固定用火区和固定用火点)的连续性用火作业。

    用火作业包括下列作业项目:

(一)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

(三)易燃易爆区域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易燃易爆区域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五)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或罐区、生产区域设置自带动力源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空气压缩机;

(六)使用雷管、**等的爆破作业。

特殊危险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是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外的用火作业:

(一)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二)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

(三)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液化烃的泵房;

(四)油品、液化烃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五)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七)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八)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是指除特殊危险用火和一级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一)取样点具有代表性,取样气体须与用火时气体相同。

(二)取样与开始用火间隔期尽量缩短,最长不超过30分钟,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分析;爆炸危险区长时间用火须定时分析。

(三)采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分析仪器须经被测对象标准样标定合格。

(四)一般留样至用火结束。

(五)无法现场分析,须经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用火分析合格:

(一)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被测气体或蒸气浓度小于爆炸下限10%。

(二)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

用火作业前,双方监护人对现场安全措施、分析结果和工业用火作业票填写是否合格进行最后的检查确认,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用火等级,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一份工业用火作业票原则上只准一个用火人在一个用火点使用。

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楼层用火作业,可办理一个用火作业票,但需在用火作业票上详细说明每个用火地点;需用火分析项目,更换房间或楼层作业,逐一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同一个用火地点多人同时用火作业,电、气焊可办理一张用火作业票,参加用火作业的所有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第三十条 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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