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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5-09-25 17:50:59 责编:小OO
文档
医院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我院品、精神药品管理。

2.范围:全院涉及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调剂与管理相关部门。

3.定义

3.1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3.2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与品管理相同。本制度所指麻醉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家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

3.3五专管理:指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时遵循的“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等措施。

3.4三级管理:指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时,药库、药房、病区逐级对备存药品进行基数及“五专”管理的措施。

4.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全面负责医院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工作。

4.2药学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3医务部协同药学部负责相关培训的计划、组织、考核、授权、备案。

4.4总务部:负责麻精药品存放区域的安全管理。

4.5医护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医院的管理制度,确保医院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5.制度内容

5.1组织管理

5.1.1药事委员会下设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医务、药学、护理、总务及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组职责。

5.1.1.1建立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督查、报残损、销毁、值班、巡查、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

5.1.1.2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1.1.3定期召开会议,对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适时修订相关制度;

5.1.1.4定期对涉及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学、药学、护理、医疗行政管理、保卫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

5.2岗位职责

5.2.1药品采购员岗位职责:

5.2.1.1根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负责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工作;5.2.1.2每年度末,填写当年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制品种采购使用情况表》以及下年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经院长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上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2.1.3制订品、精神药品采购计划单,报科主任审批;

5.2.1.4按有关规定向定点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2.1.5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在验收中发现药品的缺少、残损等有关问题;

5.2.1.6参与药库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5.2.2药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5.2.2.1负责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和发放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实物,办理入库手续。购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及进出库专用账册;

5.2.2.2验收中发现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缺少、残损等现象时,按规定登记和上报;

5.2.2.3协助完成采购计划工作,保持合理库存;

5.2.2.4负责药库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5.2.3药房专职管理员岗位职责:

5.2.3.1负责本部门品和精神药品的请领、验收、保管、账务管理、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5.2.3.2负责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甑及废贴回收、临床科室(病区)或患者剩余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与移交等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

5.2.3.3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制顺序号的管理工作。

5.2.4临床科室(病区)专职管理员岗位职责:

5.2.4.1负责本科室(病区)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兑换、验收、登记、保管、基数管理和相关交接工作等;

5.2.4.2负责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空安甑及废贴回收等相关环节登记管理工作。

5.3环节管理

5.3.1采购

5.3.1.1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施行网上采购,经合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电子印鉴卡”,凭印鉴卡向定点药品配送企业采购。购用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合肥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批准核发的电子印鉴卡由药品采购员和药学部主任保管,除购买药品、申请变更之用外,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5.3.1.2药库管理员根据麻精药品使用情况制订采购计划,报药库负责人审核,经科主任审批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员将采购计划发送至相应的配送公司,配送企业填写配送信息后配送药品至医院。

5.3.1.3采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5.3.2验收入库

5.3.2.1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5.3.2.2入库验收填写《品和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本》,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5.3.2.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审批并经院长批准、加盖医院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填写《品和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本(药库专用)》。

5.3.2.4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数量和质量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5.3.3批号管理

5.3.3.1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使用等环节实行批号管理。

5.3.3.2药库验收、入库、发放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验收记录、进出库专用账册、出库单上注明药品批号。

5.3.3.3药房请领、调剂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

5.3.3.4临床科室(病区)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在进出库专用账册、处方、专册登记本上登记药品批号。

5.3.4储存及保管

5.3.4.1药库应建立麻精药品专用库,并配有安全监控和自动报警装置;各药房、病区、麻醉科等应配有专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3.4.2麻精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应当记录。

5.3.4.3根据临床治疗需要,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可设置品、精神药品周转柜,并做到日结日清。

5.3.5领用

5.3.5.1 药库、药房和相关临床科室(病区)对进出专库(柜)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参见8.3、8.4),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库)、领用部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5.3.5.2药库与各药房,各药房与临床科室(病区)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基数管理和申报、审批制(参见8.5、8.6)。药房需备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填写基数表,报部门负责人、科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临床科室(病区)需备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提出申请,填写基数表,由相应临床科室(病区)科主任和护士长签字同意,报医务、护理和药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签

字后方可执行。备用基数表应在领药部门存档备查;专职管理人员变更或备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数量等调整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3.5.3麻醉科、手术室及病区备用品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以及交记录等,记录每日领用情况,并有双人签名。每日结算,凭纸质处方及所用品种的空安甑到相应药房换取。

5.3.6 调剂

5.3.

6.1药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

5.3.

6.2门诊药房应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调配。

5.3.

6.3调配过的品、精一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并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专册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在HIS中建立台账管理。

5.3.

6.4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5.3.7使用

5.3.7.1执业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品、第-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5.3.7.2品、精神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上的正当需要。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5.3.7.3医务部、药学部应留存医师处方签字留样,医师处方签字要与留样一致。

5.3.7.4开具品、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5.3.7.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按有关规定为患者建立疼痛诊疗专用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5.3.7.6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开具的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5.3.7.

6.1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3.7.

6.2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5.3.7.

6.3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5.3.7.

6.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3.7.

6.5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3.7.

6.6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5.3.7.7品、精神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参见《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5.3.7.8品、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用药监测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临床用药监测管理制度》执行。

5.3.8督查

5.3.8.1 药学部、医务部定期对全院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并向管理组汇报。

5.3.8.2药学部每月定期组织对各药房、药库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发放等各环节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5.3.8.3各药房对备有品、精神药品的科室每月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并将问题上报药学部、医务部和护理部。

5.3.9报残损(空安额、废贴的回收)

5.3.9.1麻醉科、手术室、各病区等调配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使用后要将空安瓻回收,核对批号数量,交回相应药房。

5.3.9.2门诊患者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药房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上次发出品种的原批号、同数量的空安甑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药房,并记录。

5.3.9.3收回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药房专人负责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5.3.9.4凡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处方量大于使用量的,应对残余液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记录随空安甑和处方一起交给相应药房。

5.3.9.5患者不再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不合格药品统一管理。

5.3.10销毁

5.3.10.1发现过期、损坏、变质等异常情况,填写不合格药品登记本,由相应药房报科主任审批并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销毁申请,并在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同时做记录。

5.3.10.2临床科室(病区)应将剩余的和不合格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相应药房,并附书面报告;药房专管人员当面核对、检查、验收,并有相应记录。合格药品交回药库,药库按入库处理,并做记录﹔不合格药品按规定统一销毁。

5.3.10.3收回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部、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记录。

5.3.11丢失及被盗案件应当立即报总务部治安管理办公室及药学部,由治安管理办公室向市卫生局、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11.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5.3.11.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5.3.11.3因管理失职造成品和精神药品失窃者,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5.3.12值班、巡查:各储存部门(单元)、总务部根据职责承担值班巡查监督管理。节假日、夜班期间,总务部应加强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的巡查工作,检查与巡查应有记录。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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