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2.5 物资保障
2.6 地方组织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标准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先期处置
4.4 市安委会的响应
4.5 指挥和协调
4.6 信息资源采集
4.7 紧急处置
4.8 医疗卫生救助
4.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10 社会公众的安全防护
4.11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4.12 新闻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
5.4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预案管理
6.2 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6.3 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6.4 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6.5 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6.6 应急财力保障措施
6.7 教育、训练和演习
6.8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规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宿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区)行政区,或跨市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它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和事故单位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市或市安委会可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宿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有关部门、各县(区)、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 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 市安委会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职能。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3)编制和修订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预案,监督指导全市各子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督促专业应急机构的建设;
(4)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必要时协调军分区和参与应急工作。
2.2.2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为市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市安委会应急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2)执行市安委会下达的应急响应行动;
(3)平时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
(4)建立应急指挥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信息库与专家组;
(5)编制通讯联络名录、危害源点监控技术手册和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目录等备忘信息。
2.2.3 市安委会聘请的相关专家组即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平时为市安委会提供决策咨询,紧急状态时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故时,在进行前期救援的同时,要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及省相关部门,请求启动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省及省相关部门意见办理。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或分管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组成单位有宿迁军分区、宣传部、市、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及其它市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灾情的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波及范围,并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
2.4.1 总指挥: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
2.4.2 副总指挥:按分工协助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员单位: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装备和救援物资等,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组员单位:市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气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当地、消防,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收集事故灾害信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预测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的可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拟定抢险救援方案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
(3)转移安置组。组员单位: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等。主要职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群众;组织伤员转移工作;协调抢救工作所需的救灾经费等工作。
(4)通信保障组。组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信公司等。主要职责:确保较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中的指挥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组。组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等。主要职责:组织较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和人员的安全运输;保证运输的及时、畅通和无障碍等。
(6)物资供应组。组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等。主要职责:全力保障抢救工作所需的物资供应;做好抢救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的生产和调拨;及时组织运送到事故现场。
(7)医疗卫生组。组员单位:市卫生局,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等。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紧急调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重点做好重伤员的救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8)后勤保障组。组员单位: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等。主要职责:组织民警和保卫人员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药品、食品;协助组织经过批准的拍摄、采访等活动。
(9)善后安置组。组员单位:市民政局、环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红十字会,事发地及县(区)级相关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等。主要职责:依据法律做好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10)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牵头协调。主要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环境。
2.5 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中物资的调度使用。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与省和其它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2.6 地方组织机构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同时报告市,并抄送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报告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执行。
3.2.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2.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2.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给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省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省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市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当地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将事态变化信息上报。
4.4 市安委会的响应
(1)及时向市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将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领导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立即通知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子预案,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同时负责通报给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5 指挥和协调
启动本预案后,市安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与周边城市与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等级上升,应及时上报上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6 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7 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指导事故发生所在地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当地、市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确认。
4.8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10 社会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社会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1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监测、鉴定与评估内容还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2 新闻发布
宣传部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审定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4.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或事故灾难发生地、市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同时抄送市安委会。
5.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6.保障措施
6.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市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2 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逐步建立以信息化指挥平台,集信息采集、储存、传输、处理为一体的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化。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3 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同时事故灾难地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安委办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6.4 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为骨干的应急队伍;高危险行业、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5 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市、县(区)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市主要可能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 应急财力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协调解决。
6.7 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各县(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8 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1.1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有权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