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主题:农村社会居民保障制度
调查日期:2012/2/1-2012/2/10
调查地点:xxxxxxxxxx
社会实践的参加人:xxx
一、农村社会居民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农村人口的社会结构
20多年的城镇化进程使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需要重新界定。按照不同的居住地,不同的就业市场,我们将中国农村人口分为四类:
1.居住在农村的"纯农民他们仍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应该在6亿左右。这部分人多为老人和妇女,俗称"3860"。他们是农村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劳动力整体素质较差,非农化和城镇化的浪潮与他们无关或关联较少,他们收入低下,抗风险能力脆弱。
2.乡镇企业的职工,大约1.3亿。这些多离土不离乡。这部分人口是较早进入非农领域的,其中的多数是身在企业背靠土地。他们面临的风险较小,只要企业不破产倒闭,生活相对更有保障;即使企业破产,也可以继续回家务农。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已保障的人口中多半是这部分人口。
3.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其中农民工约有1.1亿人。当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接近饱和时,农村的青壮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数据显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比例高达82.7%.其中制造业,建筑业和采矿业分别占到66.2%,13.0%和3.5%。另一方面,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他们面临的风险首先来自于失业和劳动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由于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缺乏安全保障,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较高。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和生存的压力是四类农村人口中最大的。
4.城镇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达4000多万。这些人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其中一些人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游荡于城市边缘。这些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坐吃山空后任何生存,失去了土地保障,当务之急是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和加强就业意识。
按照这种划分,中国有9亿左右农村人口,农村人口实际占总人口的70%左右,而不是60%。这些农村人口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差,又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一旦遭遇风险,很容易陷入贫困。
(二)农民的经济现状
中国农民的经济现状呈现四大特点:
1.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绝对收入水平较低,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02年为2475.6元。但是,但相对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长期低于人均GDP的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的增长速度,尤其是1996年以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几乎停滞不前,农民没能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2.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一点从图1中也可得到证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到2002年达到3.11倍。2000年我国人均GDP才突破800美元大关,而国际上人均GDP为800~1000美元的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分配差距约1.70倍,可见,我国已远远高于国际一般城乡收入差距状况,并呈上升趋势。如果考虑财富因素,中国的差别就更大了。2000年城镇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是农村居民的11倍。收入的差别会推动财富差别的更大化。
3.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收入差距在4倍以上。1985年以前农村地区收入差距在3倍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期差距接近5倍,90年代末以后基本稳定在4.2倍。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有10个,从高到低依次为上海,北京,浙江,天津,江苏,广东,福建,山东,辽宁,河北,后10位的地区从低到高依次为,贵州,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宁夏,广西,内蒙古。最高地区上海的收入(6223.55元)是最低地区收入(1462.27元)的4.26倍,最高地区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2475.63元)的2.51倍,最低地区收入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9%。
4.绝对贫困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中国的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在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以来,农民贫困问题明显缓解,贫困率降低,贫困人口规模大幅度下降。但是,我国绝对贫困线标准定得太低,绝对贫困人口的"食物需求比重即恩格尔系数占80%左右,远远高于60%的国际标准难以满足这部分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国际上公认的绝对贫困标准是人均每天收入低于1美元,相当于我国每年人均收入低于2800多元人民币。按照实际的购买力(3个多人民币顶一个美元),中国农村的贫困标准也应当在1000元人民币左右,接近于我国相对贫困线标准("低收入户")。国际上一般以全体居民人均收入的1/2或1/3作为相对贫困线标准,我国农村"低收入户"标准接近1/3,2001,2002和2003年"低收入户"标准线分别为872,869和882元,相当于人均收入的37%,35%和34%。"低收入户"数量分别为6102,5825,5617万人,"低收入户率"分别为6.5%,6.2%,6.0%。因此,中国农村实际贫困人口8517万人,贫困率为9.1%,农村贫困问题十分严峻。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始条件的辩证分析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遗产的辩证分析
1. 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
社会救济制度在中国农村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中国农村长期对"五保户"实行"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国家救济"。为了规范农村"五保"制度,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于1994年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期一些地区陆续开始实施"低保"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早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集预防,医疗,保健功能于一身的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虽然于80年代走向了衰落,但是,此制度留下了合作抗风险的理念和分散风险的技术,为全面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1991年开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5428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59.3亿元,有198万人领取了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15亿元。人均每年养老金757元。
2. 制度运行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是,缺乏连贯性和稳定性。受国家经济改革和国家的影响,合作医疗制度三起三落;90年代初开始试行的养老社会保险,由于机构改革及性原因至1999年,停止接受新业务,并要求民政部门将已有业务转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因该制度负债或隐性负债大,至今许多地方并没完成交接,制度运行处于真空状态。
二是,制度设计不合理,保险水平低。90年代初试行的养老社会保险,由于当时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月交费为2元到20元不等,多数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当时制度承诺12%的复利。这种低费率水平下的保障是无意义的,且计划承诺的8~12%的年投保利率在银行率连续降低与缺乏投资渠道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兑现(1998年以来,银行1年期利率在2%以下)。
三是,保险基金管理混乱,违规挪用现象严重。这一问题既侵蚀了基金也损害了制度的形象,影响了居民对制度的信心。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初始条件的辩证分析
1. 农民收入有所提高,参保能力仍然有限
从农村,农民经济状况来看,农民生活水平有显著提高。农村人均纯收入2002年2476元是1978年(133.6元)的18。53倍,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2年的46.2%。农村人口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可以通过一定的自身积累来防范风险,为自己的养老,生病提前做准备。
但是,进一步的研究会发现农村人口自身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能力是有限的。农民的纯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农民的现金收入并不多,在现金支出税费,家庭经营费用后以及生活消费开支后,现金剩余非常有限,西部地区的情况会更窘迫。
2.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双重影响
权威部门的统计显示,2002年20个全国试点省份农民负担平均为73.7元,比改革前减少47元;亩均负担为56.6元,比改革前减少34.1元,减负率一般在30%左右;农民从改革中得到的好处一年在300亿元以上。 2003年减负幅度一般都在30%以上。根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上半年农民现金收入人均134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实际增长10.9%,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8.4个百分点,18年来首次超过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实际收入,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增强了农民自身承担社会保障费的能力。
事物的另一面是县和乡镇却减收了,更难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资助。农村基层,特别是乡镇的财权明显减少,这使得本来就十分紧张的乡镇财政面临更大的收支缺口。2000年与1997年相比,税费改革使安徽省全省乡村两级财政内收入减少16.90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13.9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5.46万元。
3. 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随着经济转型的完成,正在着力建立中国公共财政制度,尤其是在认识到城乡差别及其危害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将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将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财力支持。
从财政收入的总量和支出结构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利好信息更多。多年来,财政收入的增速大大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2003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20000亿元;2004年1-6月更是以30%的速度增长,达14306亿元。而财政用于全部抚恤,社会福利的费用仅为266亿,占财政收入的1.6%。这种结构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留了巨大的财政空间。
从间财政收入的分配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喜忧参半。1978年以来,财政完成了弱财政向强财政的转变。省级不断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集中力度,省级所集中的资金从1994年的16.8%提高到2000年的28.8%,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分税制实施时,社会保障这项事权并没有界定在多大程度上由省级以下承担,但现在实际上是要求地方负责。城镇社会保障已让地方难以承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再让"喝稀饭"的地方财政出资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初始条件的辨证分析
1. 城镇化对"空心"家庭产生双向影响
一方面,城镇化使农村人口老化加速。城镇化进程中率先进入城镇的是青壮年劳动力,留下的是老年劳动力和年幼的孩子,农村人口老化程度高于城镇。家庭结构的变迁对老年生活保障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城镇化增强了农村家庭抗风险的经济能力。转移出去的劳动力给农村每年带来的大量回流现金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农民外出务工总收入约为5278亿元人民币,其中62.03%回流农村,约有3274亿元到了农村,接近于当年对农村地区的全部财政投入。
2.儒家亲子文化对正式制度供给的正面作用
千百年来,中国在儒家亲子文化的影响下,家庭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问题由家庭解决,家庭关系比西方国家稳定得多。家庭成员相互提供生活保障,是在广大农村,赡养老人作为中国家庭的基本功能。家庭保障在中国农村沿袭已久,它是几千年来自给经济的组成部分。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一直是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主要途径。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经济现状,决定了中国农村难以提供全面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可以减少正式制度的供给,从而减少正式制度的供给成本。因此,现阶段在儒家亲子文化的帮助下,可以先在农村建立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条件成熟后再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在农村建立起合宜的正式社会保障制度。
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考
1.坚持公平优先,加强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
公平优先原则的内容应该是:第一,各级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地方与事权关系的调整,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的建立,社会服务职能应得到加强。第二,强调转移支付的作用。地方的干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贫困问题和本地区内的差距问题,但不能解决全国区域间的差距问题,只有的转移支付才能对区域间的差别起作用。第三,强调参保成员之间风险分散功能。保险制度之所以能起保障的作用,皆因大数法则的作用,在众多人口中才能分散某些人所发生的风险。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这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只是一个平均数和静态的数据。我们关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始条件的低经济发展水平,关注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性,也关注不同农民群体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这是我们确定保障水平和对不同群体选择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我们强调不仅强调静态的经济水平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强调动态的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所以也要考虑未来经济条件变化后的制度建设。
3.继续重视家庭在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作用
由于各级和集体经济在短期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支持,家庭仍然和必须继续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这是基本国情决定的。希望很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中国农村家庭历来都是抵抗个人生老病死各种风险的最基本单位。同时,家庭抵抗风险能力是不同的,在许多方面家庭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特别是贫困家庭,所以才需要和社会正式的保障制度的帮助。对于个人和家庭风险程度由小到大依次为:养老,医疗,意外伤害及天灾,绝对贫困,所以家庭在相关的保障项目中的作用则依次由大到小,而社会保障各项目的作用则由小而大。
4.兼顾共济性与权益的便携性
目前,一些城市为农民工建立了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但在农民工流向异地时,农民工向社会统筹部分所交的保费形成的权益不能随农民工转移。这样就出现两个问题,农民工所在地以新的方法在剥夺农民;农民工的养老社会保险形同虚设。
社会保障权益便携性的问题,一定要在的层面来统一考虑,不是地方能解决的。除养老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权益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都是现收现付制,当年的权益当年实现,权益的便携性问题不大,而养老社会保险和医疗个人账户权益的实现具有长期性,对其便携性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意义
它可以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还可以带来经济收益。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公平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从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新农保会大大提高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有利于缩小城乡老人的收入差距。
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 虽然整体 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 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社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 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保证社会保障 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就一般意义及西方国家的惯例而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 保险、 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方面内容, 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 又是公民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通过国民收入 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 面临生活困难时,由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国 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从逻辑上讲,任何制 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 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 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的当务之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