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 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有危大工程,需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2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部门核发 | 必要 |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部门核发 | 必要 | |
| 4 |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 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5 | 施工条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6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其他 | 非必要 | |
| 7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部门核发 | 必要 | |
| 8 | 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9 | 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10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11 | 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
| 12 |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13 |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 1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