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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论文
2025-09-25 23:26:25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与社会

课程结课论文

学    生:      石常森      

学    号:     ********     

学    院:    机械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     机自5班     

二O一四年四月

浅谈《法律与社会》

                     之宗教信仰与法律

    

通过学习本课程,我想对课上讲解的宗教信仰以及法律部分进行一下自己的认识以及理解。

首先,对于法律的信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当然不言而喻,然而法不是永恒的,法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认为,从古至今法治是一个理想,从未被哪个社会完全实现过,法律信仰的需要是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张力的需要,这种张力让法律经历漫长的发展变化,总是处于锻制之中,向着完美的方向不断发展。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制定良好的法律。[1]我们可以通过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进行相关的分析。

一,宗教信仰的盲目性

信仰一般强调的是一个人对于其信仰事物的极度相信和尊敬。因而信仰中或多或少就有某种盲目性,盲目性的结果就是人们丧失了对信仰对象的批判性。宗教的信仰本身就有这种属性,人对宗教的信仰越虔诚,人们自身的主体性就受到越多的压抑,所谓神灵越伟大,人就越渺小。法律信仰是不是也要按照这个思路确立信仰呢?这是理解法律信仰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现代法律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并要求我们以理性的态度对待法律。但当我们以理性对待法律时,还会产生对法律的那种如宗教般热诚的信仰吗?我们所期待的是那种宗教式的信仰吗?现代社会的进步之一就是破除了基于宗教狂信的无知,而建立了基于理性能力和知识的理性有限性和理性自知之明。因而不能依托宗教的无知和狂信来建构理性的法律信仰。

但是,现在农村出现的教堂等,对于身边没有儿女陪伴的老年人来说,或许给了他们一种寄托,一种精神的寄托,当儿女每年不得不在外打工挣钱时,当他们父母身边缺少了儿女的孝心时,拥有一种宗教的信仰,对他们的生活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让他们对这个社会还能感觉到幸福的存在。但是这也仅限于他们内心的一种寄托。

二,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观念对法律的影响

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典型的以血缘为原点的、以熟人为连带的关系社会。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皇权的社会,实行的是人治的治国方略,国家管理靠的是皇帝的贤明和大臣的才干。就算法家提出的法治也是为了实现人治的工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说,美国是陌生人的国家。美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是陌生人为他们服务的,大家都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2]而我们的文化传统是熟人社会,有了熟人办事方便。方便的背后就是对规则的破坏或者说不讲规则。

“中国是一个极其现实的民族,她可以毫不在意地接受任何信仰,也可以毫不在意地放弃任何信仰,内在原因是由于她并不真正信仰任何东西。在人们尚未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实益和对法律的确定需求时,会给我们培育法律信仰造成很大困难。”[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种“权力文化”,即公权力的张扬和人民权利的萎缩,老百姓更多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若不是陌生的,便是一种虚假而徒然的设置,信仰的缺失便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三,现代社会的法律信仰

现代法律的高度复杂性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每个公民作为法律的门外汉不能对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有太多详细的了解,社会分工和专门化也决定了这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何况法律中的许多领域也往往远离日常生活,理性的人们也会对他们漠不关心。所以,我们实质上是在理性的无知的基础上开始了谈论对法律的信仰的。我们之所以有法律信仰的前提,并不是需要我们对法律的细节了解多少,而往往是我们只需要对法律有十分概括的感受和了解。每个普通公民实际上并不是因为他对法律精通才开始其法律信仰之旅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法律的无知并不绝对构成法律信仰的障碍。它本身反而是公民形成法律信仰的外部环境。现代社会中公民对法的无知是应该面对的一个事实。这是公民的一种自觉的无知,理性的无知。当人认识到自身对于法律的无知,他也可能对法律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有格外的尊重。只要法律职业关于法律的表演能够让人们信服这是一个公正的过程,对法律的信仰就可能确立。法律信仰的核心就是如何建立一种关于法律的合理想象,即让人们相信这个法律过程是正当的、合理的。

法律是一个关于社会秩序治理的精致工具,法律被浓缩为一个象征符号,一个关于民族国家、爱国主义、社会公正、个人自由的象征符号。这个符号使法律充当了社会整合的工具,使人们处于一个法律共同体中生活,享受由于共同生活而带来的福利和归属感。而建立这样的符号可以借用或立基于人们对于法律的无知。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工具,法律信仰则是实现统治的精神工具。法律信仰本身也成为意识形态。它让人们相信法律是达到正义的唯一正确的手段,而为法律的献身是每个公民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也可能促使人们对法律可预测性的无知和怀疑,这样个人就会有意识地回避法律,疏远法律,甚至对抗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无知是不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的,因而无知也可能瓦解信仰。公民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逐步形成法律信仰的,社会生活的传统、信仰、对社会的认同感,对日常法律生活的参与程度等都会影响到公民的法律观念和信仰程度。

四,法律与宗教信仰

从宗教信仰过渡到法律信仰,固然是有其历史渊源,也有其便利性,但现代的法律信仰并不是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的,尤其是它不是建立在宗教的无知和盲从的基础之上。法律信仰要求大众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严格服从。这种忠诚和信仰可能会导致对法律性质和功能缺少批判和反思。

从信仰的本来属性看,它要求人们放弃对信仰对象的怀疑和批评,而绝对地尊崇和服从信仰对象。这样就丧失了自己的自主性和主体性,成为信仰对象的盲从物。但这不是法律信仰的正常要求。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不同,它要求信仰的主体的自我反省精神,这意味着人相信现实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是永远需要完善的,而且人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无限接近更为完善的法。法律在现实俗世的不完满性和可完满性与法律的超越性和神圣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紧张关系,但正是这种张力表明了法律信仰区别于宗教信仰的特殊性。

五,总结

对于法律的社会必要性与局限性,庞德认为法律存在着三方面重要:1、法律实际上只能调整行为,因此只能及于人的外部,而无法及于人的内心;2、法律制裁只能依靠强力对人的意志施加强制,强力的局限性导致法律的局限;3、法律规则无法自动运行,只能求助于外部力量,不免受制于外部条件,包括人、物质条件、社会心理因素等等。而这些外部力量和条件的局限,或它们与法律的脱节甚至冲突,也导致了法律的局限。[4]

作为一种治国方法,法制本身只是一个相对的“善”,它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昂格尔就指出法治是对社会秩序衰落的一种反映。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它可以成为统治集团以社会的名义追求某种目标的工具。[5]在举国上下都在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欢欣鼓舞的时候,我们却要警惕不要陷入对法律的盲目信仰和法律万能主义之中,如果我们抓不到法律的灵魂,也许就会成为法律的奴隶,记住昂格尔的提醒,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政治的重大进步,但是我们是否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即我们要建设的,是怎样的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能否吸取西方法治模式的教训,在建设法治的同时保留我们文化中在社会规范建构和社会矛盾处理方式方面的精华?法律不外乎是凭借人类追求秩序和可预期的观念而发生的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

所以,在当今社会,法律应该是一种信仰,进而成为人们心中的一种信念,那么,对法律的信仰从何而来呢?和立法程序也许可以成为正当化的标准,然而,即使经过正当程序,如果法律的标准与社会民众的价值标准和正义标准相距甚远,当法律与情理永远处在冲突对立的状态时,民众决不会自然地产生对法的信仰的。而基于功利,在法律能给他们带来利益时,从民众到都会很高兴地将其视为一种工具;反之,如果法律不符合其利益时,他们就会自然地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

久而久之,法律可能就只剩下了“力度”和规则,成了被法律家们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技巧,成了书本上的教条,成了单纯获取利益或权力运用的工具或武器。

(题外话:选择这门课程,感谢翟老师上课的讲解,使我受益匪浅,我学习到了很多的东西,使我能够更好的懂得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做人的一些标准,我将在以后的学习以及将来的工作中,牢记做人的准则与社会道德。再次感谢!)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吴寿彭译

[2]米尔顿·弗里德曼 《资本主义与自由》

[3]刘春兵 法律信仰:依法治国的内驱力 《郑州大学学报》

[4]昂格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吴玉章、周汉华译

[5]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沈宗灵等译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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