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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2025-09-25 23:25:09 责编:小OO
文档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应驳回。      请回答: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  

  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1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  

  (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      (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至1992年12月底,博物馆收到字、画共计1000幅,遂从中挑选100幅作品编辑称纪念画册,出版1万册公开销售:  

      问:(1)博物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为什么?         (2)博物馆是否可以将上述赠与的作品展览?为什么?  

  4、原告方某某根据历史记录与考证文献按照公元纪年、干支纪年、帝王年号、农民等编辑的一部纪年表,首次登录在上海辞书出版社编辑的《辞海》一书的附录中;被告王某某未经许可,直接在其主编的《语言大词典》中影印了此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纪年表里的数据全部来源于已有的历史纪年表和他人已发表的历史考证文献,没有原告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纪年表属于“历法”,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问:该案中历史纪年表是否构成作品?是属于何种作品?  

  5、某轻工学校退休教员高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完成“服装角线裁尺”,并被授予专利。1987年5月高某委托某市发明协会协助将此项技术转让,双方为此签订了意向书,但两月未有结果。同年7月,高某又与某市服装工具厂(简称工具厂)协商签订了利用该项技术联合生产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期间专利权不得向他人转让,由工具厂独家生产;高某负责专利技术和销售产品,另一方给予协助;双方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协商生产计划,纯利润按50%分成;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市发明协会根据曾与高某签订的意向书,建议高某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宋某。为此,高某与宋某签订了“服装角线裁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除交税和付发明协会手续费外,高某实得8千元。随后,高某、宋某按规定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1988年3月,国家专利局正式公告该项专利权的转让。不久,宋某发现工具厂正在生产该专利产品,并在市内几家商场出售该产品。经与市发明协会交涉未果,拟向起诉,以制止侵权行为。      现问:  

      (1)宋某向起诉时,应以哪一方为被告?为什么?  (2)对联合生产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6、A厂于____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了小批量试产,销路较好。于是,A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B公司于____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触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B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A厂的专利申请。B公司获得专利申请后,立即提出A厂继续生产该类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求A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  

   

  1 

  问:  

      1、该专利申请依法应当核准授予A厂还是B公司?为什么?      2、A厂继续生产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为什么?  参:  1、答题要点:  

  (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____年虽已满,但未过6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答题要点:  

  (1)乙厂请求确认的是一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可答先用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构成此种行为。  3、答题要点:  

   (1)博物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为作者将字、画赠与博物馆,字、画的所有权移转,但著作权并不当然移转。  

  (2)根据《著作权法》第1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所以,本案中,博物馆享有展览权。  

  4、答题要点:该历史纪年表属于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本案中的历史纪年表即属于此汇编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历法”。  5、答题要点:  

  (1)应将高某列为被告,是因为高某事先曾与工具厂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因而导致高某与宋某的合同无效,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宋某正是基于此而起诉高某。  

  (2)联合生产协议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本案高某与工具厂签订的联合生产协议在先,且内容真实合法,具有约束力。高某与宋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在后,该协议违反了之前其与工具厂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对工具厂权益的侵害。  

  6、答题要点:1.该专利申请应当核准授予B公司。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取得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在申请日为同一天的情况下才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本案中A厂虽然于____年7月3日就成功研制出该产品,但其提出专利申请却在同年9月1日,而B公司于____年8月20日就提出了专利申请,明显先于A厂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该专利申请应授予B公司。  

  2.A厂继续生产并不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为在先使用人,并不视为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本案中,A厂于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开始制造该专利产品,并且只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因此并不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  

  2 

   

  1题.[参]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____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____年5月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____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____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_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____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____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____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  3题.[参]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3 

  5.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商标的字体及色彩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极为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的封口十分相似。万宝路生产厂家发现后,向酒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要求酒厂停止使用天下景牌商标,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问:  

  (1)酒厂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3)我国商标法规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6.某收藏家购得某著名画家年轻时习作一副,后来收藏家在某学院举办一次个人收藏画展览。此时恰遇某画家来学院讲学,见到画后认为不能代表自己的水平,要求收藏家撤下该画,但收藏家不同意。画家认为收藏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请问:该收藏家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为什么?  7.某企业向《中华商标》编辑部写信咨询,内容如下:  编辑同志:  

  我们是湖北省某县的一家乡镇企业,自____年以来,一直使用“武汉”或“梅花”商标生产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原来我们企业的生产规模很小,一直也没有申请注册过该商标。今年,我们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准备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我们开始打算在第30类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武汉”商标。但当我们委托一家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时,该事务所称“武汉”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于是,我们又研究决定,把“武汉”改为“冰凉”进行申请注册,但该事务所还说不行。  请问:我们企业为什么不能把“武汉”、“冰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如果你是编辑,你应当如何回答该企业提出的问题?  

  (2)分析该企业未注册使用“武汉”商标和“梅花”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8.东吴丝绸工学院蚕桑系的施奉瑞教授是国内著名的研究蚕病专家,他历____年的潜心研究,在蚕病的诊断以及防治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蚕病的病源、蚕病毒的传染规律、防治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根据施教授研究出的防治蚕病的药物和科学施药方法,对防治蚕病有独特功效。这些研究成果已收入施奉瑞教授的专著《蚕病的病理及防治》一书并正式出版,有关研究成果也已获得了多国专利。  

  李治提在进修时曾于施教授门下学习,因感到从事农业工作收入少没出路,一心想出国。为了筹得自费出国学习所需费用,找到濒临倒闭的裕丰制药厂,将抄自施教授专著中所载药物配方制成的蚕药样品出示,双方一拍即合,裕丰制药厂向李治提支付了技术转让及咨询费20万元。裕丰厂将根据该药方配制的蚕药命名为“蚕宝”,李治提将从施教授专著中摘录的有关内容改写成“蚕宝”的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品提供给裕丰厂,并将宣传品广为散发。由于该药物对蚕病的防治确实有疗效,再加上裕丰厂猛烈的广告攻势,蚕宝由此旺销。裕丰厂面对蜂拥而来的订单决定寻找联营厂扩大生产规模。经人介绍,宁水农药厂以每瓶药向裕丰制药厂支付技术使用费1.8元的价格获得蚕宝的生产销售权。宁水农药厂在销售中发现裕丰制药厂并未将“蚕宝”商标注册,于是抢先将“蚕宝”作为本厂的蚕药商标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其后通知裕丰制药厂,如其生产的蚕药再以“蚕宝”销售,需向宁水农药厂支付每瓶1.8元的商标使用费。裕丰制药厂一怒之下要求解除技术使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对簿法庭。在审理中,李治提及双方使用施教授药物配方的事实被发现,施教授又将李治提和两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  

  (1)施奉瑞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划线部分)哪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2)李治提的行为侵犯了施奉瑞教授哪些权利?  

  (3)分析裕丰制药厂和宁水农药厂生产或销售“蚕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根据《商标法》,宁水农药厂能否获得“蚕宝”的商标权?  9.张某与杨某准备合作创作一部中篇小说,反映当今社会的情感问题。小说初稿完成后,取名《阴晴圆缺》。由于该两人对初稿均不满意,就商量待修改后再发表。之后,张某就买了新房子,一直忙于装修,抽不出时间过问讨论修改事宜。鉴于此,杨某请了李某帮助共同修改初稿。其间,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完成后,改名为《情感真空记录》发表,署名为杨某、李某。  

  该小说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在读者中颇受好评,不少图书馆均将其作为文学藏书予以收藏。某学院文学专业还从该学院图书馆中复制了几本用于教学。  

  英文爱好者江某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出版,江某的朋友常某知道后也动了翻译之心,就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蒙古族文字出版,但是,该两人均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  

  4 

   

  某制片人万某征求小说作者同意,请作家商某将该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万某拿到电影剧本后请导演曾某将其拍成了电影。  

  该电影上映后,社会反映也很不错。影片中的两首插曲分别为唐某和姚某创作,这两首插曲很快成为流行歌曲被群众广为传唱。  

  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的插曲如此被看好,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的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中一首作为主打歌曲,为此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面对该小说和电影的轰动情况,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随即这篇文章就被多家报刊和杂志社转载。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如果出版后小说确实和初稿大部分相同,张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2)辽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3)某学院文学专业从图书馆复制小说原著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  (4)本案中江某和常某的翻译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  (5)对于经小说改编后的电影剧本,商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6)万某作为制片人,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曾某作为导演,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  

  (7)唐某和姚某作为电影插曲的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权?、(8)多家报刊和杂志社未经许可转载影评文章,是否侵犯了某报社的权利?  

  10.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在业余时间里主要利用本单位专有的技术资料研制成功一种保健饮料。甲乙双方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发生争议,于____年7月1日同日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____年9月13日,某外国公民丙也向中国专利局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出示其于____年8月16日在本国申请专利的证明,要求优先权。经查,该外国与我国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条约。  问:专利局应当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11.北京图书馆工程师陈某于1986年6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3月被授予专利权。1990年5月,陈某发现某科学院图书馆新加工的目录卡片柜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经了解得知该批目录柜系某县木材厂加工生产的。故向起诉,要求木材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受诉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木材厂曾于19年与北京图书馆签订过目录柜加工合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经专利权人陈某同意,该木材厂一次性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之后,该木材厂即掌握了此项专利技术。于是同某科学院签订加工目录柜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当陈某发现时,该厂已经生产侵权产品1700套。在诉讼中木材厂承认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表示愿意遵照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陈某的损失。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木材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500元;木材厂不得再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对该专利技术负有保密义务;诉讼费100元,双方各自承担50元。  问题:  

  (1)木材厂曾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用“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为北京图书馆加工目录柜,这种“一次性使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既然木材厂已实际掌握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技术,那么其以后使用该技术的行为,还需要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吗?  

  (3)本案调解书中“保密义务”的约定有无必要,为什么?  

  12.伟华公司是1990年2月成立的经营销售液体鞋油擦鞋器等产品的台商独资企业,其使用的商标是“POCKET皮盖特”。1992年5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MKE皮盖特”中、英文两种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1993年国家工商局在第11期《商标公告》予以公告,并核发了“POCKET皮盖特”商标注册证。1992年5月12日该公司向专利局提出“液体鞋油擦鞋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0月7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对该专利申请予以公告,并于1993年5月6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大华公司于1991年5月开始生产皮盖特液体鞋油擦鞋器,使用“意达”牌注册商标。在其生产销售的“意达”牌液体鞋油擦鞋器的商标标识上印有“POCKET”字样,大华公司在伟华公司该项专利申请日之后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而且既无扩大生产规模,也未将此项技术转让他人;在伟华取得“POCKET皮盖特”商标专用权后,公司既没有立即停止使用印有“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也未收回其已投放市场的带有“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的液体轻油擦鞋器或更换商标标识,公司尚有库存约20万个带“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产品。伟华公司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擦鞋器上使用原告注册的“POCKET”商标,而且生产、销售的擦鞋器同原告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液体鞋油擦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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