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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2025-09-25 23:26:47 责编:小OO
文档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

  (一)民防结建范围

  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

  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核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况或建设项目需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

  二、民防结建审批要求和标准

  (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要求和标准

  民防结建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2、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

  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和建设现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民防骨干工程。结建民防工程抗力等级应与其战时用途相适应。

  (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要求和标准

  对于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情形的建设项目或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的规定执行。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凡1996年7月1日以后核准缴费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含“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

  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兼顾防空需要的建设。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要求

  对于前条规定的可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如同时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市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下列情形:

  1、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2、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3、遗留的、尚未完成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按其拆除危棚简屋建筑面积的两倍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对于区(县)民防办管辖的,申请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由区县民防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后报市民防办审批。

  三、民防结建审批具体项目操作规定

  (一)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

  (二)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

  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项目的认定由市经济委员会在上海市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表中予以明确。

  (三)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教学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教学用房部分。

  (四)危旧住房的认定条件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项目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

  2、必须有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旧住房证明;

  3、翻新改造的面积和原危旧住房的面积相等。

  (五)分期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

  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结建民防工程,多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同意后期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

  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六)旧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

  对于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得擅自减免。

  (七)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

  工业园区(含开发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对工业园区愿意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的,必须先完成结建民防工程的集中建设,然后才可以根据已建结建民防工程总面积,对园区内的后续建设项目按应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实行抵扣。

  (八)配建项目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的核定

  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由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确定。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的情况。

  对于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对于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面积小于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核定面积的建设项目,不足面积部分应补缴相应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其金额按后条所列公式确定。

  (九)缴费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的核定

  建设项目应缴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是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审核确定的。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应按以下公式审核确定:

  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实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也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十)民防结建审批的面积指标依据

  民防结建审批可以以建设项目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为审批依据。

  (十一)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

  对于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到整个底层建筑面积50%的,且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否则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十二)位于地铁车站站域范围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

  当多层建筑位于地铁车站站域之上,多层建筑下部的地下空间是为地铁服务的,该多层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

  当多层建筑部分位于地铁车站站域之上,多层建筑下部的地下空间部分是为地铁服务的,应按位于非地铁区域地下空间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且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十三)独栋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配建标准

  对于独栋设有(局部)地下室(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多层建筑,应按位于地下室上的底层部分建筑面积(容许扣除不宜设在人防防护区的设备房面积,且不得小于地上总建筑面积2%)配建。

  (十四)低层式住宅配建标准

  低层式住宅(独户或两联别墅,不包括小区内会所等其他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标准配建。

  四、民防结建审批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

  (一)民防结建审批的项目编号

  民防结建审批实行项目编号管理,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对送审建设项目进行编号。建设项目的民防项目编号是民防结建审批以及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识别信息,每个建设项目具有唯一的民防项目编号。

  编号规则:第1部分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简称,第二部分为年份(4位),第三部分为流水号(3位)。例如:黄浦区受理的2007年第1个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项目,项目编号为黄2007-001。

  民防结建审批所涉及的审核意见单、核定单和内部审批表也应分别编号,按审批顺序流水编号。

  (二)民防结建审批资料管理要求

  民防结建审批资料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同一建设项目不同阶段(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宜分别归档。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

  民防结建审批归档资料如下:

  1、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审核意见单(核定单);

  2、民防结建审批内部审批表(减免审批表);

  3、建设单位申请表;

  4、建设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标有面积技术指标,加盖设计出图章);

  5、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6、项目建议书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方案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

  7、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复印件);

  8、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

  9、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如项目各层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五、民防结建审批的监管要求和违规责任追究

  (一)民防结建审批监管要求

  加强审批事后监管是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重要方面。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建或少建结建民防工程、不缴或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和不按照防护标准或质量标准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行为,应通过行政执法及时纠正并按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民防结建审批违规责任追究

  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降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标准的、擅自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一:民用建筑具体范围

  附件二:《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申请表》、《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表》、《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申请表》、《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三:《民防工程建设内部审批表》、《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附件一:

民用建筑范围

  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

  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候车室、侯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市民防办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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