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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筑〔2009〕155号宁德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2025-09-25 23:24:52 责编:小OO
文档
宁德市建设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文件

宁德市财政局

 

 

 

 

 

 

 

 

 

 

宁建筑〔2009〕155号

 

 

 

宁建筑〔2009〕155号宁德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东侨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和省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2007〕761号),强化对我市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投资工程质量,结合《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宁建筑〔2008〕113号实施情况,市建设局、、财政局制订了《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建设局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抄送:省建设厅、、财政厅,市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直相关企业。

宁德市建设局                     2009年11月6日印发

 

 

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省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省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2007〕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宁建筑〔2009〕113号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2007〕157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名录内分A、B两类。A类名录设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类。B类名录设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及各类专业承包(不含铁路、公路、港口、信息产业、民航等)。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含)以上建设项目必须从A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以上应从B类专业名录中选择。

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以下建设项目必须从B类名录中选择投标人。

第五条  设立全市统一的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各县(市、区)不得另行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名录承包商进入宁德市A类相应专业名录,并参加相应建设项目投标。

第六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宁德市名录由宁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并按第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在80分(含80分)(下称录取线)以上的,所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A类名录。

(二)符合本办法第规定的申请人通过综合考核直接进入B类名录。

第七条  申请进入宁德市A类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宁德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

(四)省外、市外施工企业除具备以上(一)、(二)、(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宁德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宁德市域内办理三年以上(含三年)工商、税务登记,同时具有12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应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对所报注册建造师进行押证,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的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  申请进入宁德市B类及各类专业承包名录的承包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良好的信誉;

(二)在宁德市注册的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本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表现;

第九条  承包商在申请进入名录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被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三)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二次及以上;

(四)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五)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

(六)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禁止或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尚在禁止期内的; 

(七)在申请进入名录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九)按《宁德市重点建设管理办法》(宁政〔2003〕文28号)、《宁德市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过丙级的。

第十条  承包商申请进入名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

(四)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宁德市上缴税收最多一年的纳税证明;

(五)工程业绩证明(施工总承包应提供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分包的应提供工程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

省外、市外企业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企业申请进入名录库前一个年度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等。

(六)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证明良好信誉的文件、获奖证书 、认证证书等)。

(七)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第十一条  承包商入选本市名录的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宁德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

(四)市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部门对汇总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分,确定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宁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局提出书面投诉,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部门对有异议的承包商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

(六)市建设局商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部门,印发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最终结论同意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宁德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  进入宁德市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名录的评分标准:

(一)基本分(JB):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基本分100分,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基本分80分,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基本分60分。

(二)纳税总额得分(NS):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内在宁德市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纳税总额为在宁德市内上缴的税收),以宁德市税务部门的证明或纳税为准。以1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为NS=(企业纳税总额 -100万元)/100万元。

(三)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得分(C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内在宁德市平均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省外、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为在宁德市内完成的产值),以宁德市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以500万元为基准,具体得分CZ=(企业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 -500万元)/500万元。

(四)业绩分(YJ):

1、房建业绩(Y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内在宁德市完成6层以上或高度25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体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的每项得1分(不得重复计算),完成12层以上或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单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每项得2分。业绩确认时间点以竣工验收报告落款时间为准。

2、市政业绩(Y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个年度内在宁德市完成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的每项得1分(不得重复计算),完成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的每项得2分。业绩确认时间点以竣工验收报告落款时间为准。

(五)优质工程分(YZ):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宁德市的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的每项加20分,福建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0分,市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6分。

(六)文明工地分(WM):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在宁德市的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加10分,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加6分。

(七)科技进步分(KJ):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企业在福建省的建筑类科研项目,每获得一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福建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8分,每获得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8分、一等奖加10分,进入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每项加1分;企业在福建省的工程列为国家、福建省建筑新技术、节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每项加1分。

(八)编制工法分(GF,最高计10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编制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2分,福建省级工法的每套加1分。

(九)先进分(XJ,最高计5分):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先进企业的加3分,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先进企业的加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先进企业的加1分。

(十)特殊贡献分(TS):申请进入名录前三年内,因参加抗险救灾受到国家表彰的每次加 5分,参加福建省各级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并受到福建省、福建省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加3、2分,受到宁德市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分。

(十一)信用等级分(XY):申请进入名录内前一年,被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优、良、一般等级(即AAA、AA、A等级)的分别加5、3、1分;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A级的每个项目加5分,参加宁德市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甲级的每个项目加3 分(按照市重点办提供的证明材料)。

(十二)综合实力分(SL):入选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前一个年度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结果的企业加 2分。

(十三)扣分(KF):申请进入名录前一年内,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闽建筑[2007]40号)和《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3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一人扣3分;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的,按行政处罚扣分;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C级的每个项目扣2分。

前款第(四)、(五)、(七)~(十)项中,若出现同时满足多项指标的,按最高的一项计分。第(五)~(十一)、(十三)项内容确认时间点以证书或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进入名录后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的,暂时清出名录6个月;

(二)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

承包商因前款第(一)项原因被暂时清出名录的,在清出期限内暂停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因前款第(二)项原因被清出名录的,停止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投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进入下一年度名录的申请。

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招标。

(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

(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采用邀请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不属于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作为报名条件,只要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企业资质符合条件即可参加投标;对技术特别复杂和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作为报名条件;名录内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应当允许名录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其他项目均不得提出业绩方面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申请进入名录前,是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出受理入选名录申请通知的时点之前;

(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建筑〔2008〕113号文同时废止。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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