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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暂行条例
2025-09-25 23:25:03 责编:小OO
文档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站场(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的管理,提高公交站场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交站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依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具体实施对公交站场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交委委托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对国有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由产权单位移交使用的公交站场进行维护和服务管理,其他公交站场由市交委和产权所有者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服务管理单位。

    第七条 公交站场实行有偿使用,站场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方法和标准收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 市交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全市公交站场,并按照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没施建设计划,逐年统一组织建设和改造公 交站场。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交站场用地,未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展览馆和大型的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场设拖,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一条 公交站场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交委的意见。公交站场建设竣工后,市交委应当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公交站场由市客管处以所在地区、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拖、文物古迹的标准名称冠名,并符合《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站场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

    第十四条 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站场营运服务;

    (二)站场配套设饱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络护和保养;

    (三)站场营运秩序管理;

    (四)站场消防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维持;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公交站场,应当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客管处备案。除经批准的线路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交站场营运。 市客管处应当在收到公交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征求市交警部门意见,并在收到市交警部门意见后五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公交企业进入站场营运,应当向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提交进入站场营运线路配车数。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公交站场的使用面积、站场车辆和人流组织方案,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车辆站内的行车流向、停放位置,并报市客管处备案。公交企业在线路运营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临时增调车辆进站的,由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与公交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客管处根据公交线网布局和站场分布情况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进入公交站场的,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和公交企业应当服从调整和安排。 

    第十 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划定行车线、停车线、上客区、下客区等交通指示标线,设置站牌、指示牌、侯车亭廊等营运服务标志和设施,并保持站场标志标线、站牌完整、清晰;

    (二)科学、合理组织车流和人流,保持站场安全有序;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保卫、水电、照明、通风、通信、卫生设施,设置安全通道;

    (四)为公交企业提供营运调度、车辆停放、临修、小修、保洁、站务办公、休息、如厕等配套服务设施;

   (五)保养和维护场内的绿化,做好卫生保洁、除四害工作。公交站场的管理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戴上岗证。

    第十九条 公交站场管理服务单位管理公交站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站场营运场地内设置与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站场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不得擅自将公交站场及其附属物品转让、出租、抵押或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他人使用;

    (四)不得改变站场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进入公交站场运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缴纳公交站场服务费;

    (二)遵守公交站场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按公交站场的规定行驶、上下客和停放;

    (四)车辆不得载客进入公交站场加油区;

    (五)进入公交站场的车辆应当配备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交站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候车廊、候车亭、站务用房等公共汽车电车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污损、更改站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标志。

    (三)私自乱搬、挪用、移动交通和消防设施等;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危害人体健康与卫生的物品进入公交站场;

    (五)其他危害公交站场设施及营运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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